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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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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没有统一规范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致使从业单位多而复杂;实践中的运作方法引起多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又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给国际货物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借鉴国际惯例,我国制定统一的国际货运代理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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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统一规范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法规,致使从业单位多而复杂;实践中的运作方法引起多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又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给国际货物贸易及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借鉴国际惯例,我国制定统一的国际货运代理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3.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从国内外的有关法律与实践看,凡是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委托了实际的承运人办理了货运手续并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就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货运代理人所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根据他所签发何种运输单证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历经时代的变迁,货代这个物流领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正当的行业,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已经得到全球物流行业的承认,在整个货物流转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或缺的法律责任。就货物的运输而言,货代除了以货主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货物的运输手续外,还可能以货物承运人的身份独立承担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责任。本文分析了我国货代企业的法律关系,从而分析了在不同业务环境中的货代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纠纷的解决确立了相对清晰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5.
陈海峰 《培训与研究》2006,23(10):83-84
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海运业的迅速崛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正在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历史悠久,体系完备;有着许多独特的法律制度,一直是国际贸易法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核心内容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因而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对于学好国际贸易法、提高考试成绩有着全要影响。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主要规定在提单条款中。目前,规范提单的国际公约共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制定于1924年,缔约国最多,影响也最大。《维斯比规则》制定于1968年,仅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技术上…  相似文献   

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现行法下,货代企业在实践中扮演着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双重角色,这导致了人们在辨析其作为不同的主体所参与的不同法律关系时存在较大的困难。而货代企业基于不同身份所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为何,同样难以廓清。必须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这两个不同角色的业务、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认清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同时,实践中应当明确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而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具有私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仅因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未经行政报备而认定其无效。  相似文献   

9.
适货义务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货物承担的重要义务,但该义务在学术和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在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以及《海商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件对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及责任期间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0.
FOB与CIF是国际贸易合同最常见的两种贸易术语.作为交货条件,CIF一般被视为象征性交货,但对FOB一般被视为实际交货.本文对这两种术语的交货性质提出一些看法.一、承运人地位的影响现代国际贸易,买方亲临货物出口地接受卖方交货的情形极其罕见,通常都是由承运人作为运输中介,在出口装运港收取卖方交付的货物,然后将货物运至进口目的港交于买方.买卖双方未直接进行货物交接,履行交货义务属于实际交货还是象征性交货,往往与承运人地位有关.  相似文献   

11.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2.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风险无处不在,比如提单在签发时,提单在流转时,提单在提货时都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发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提单风险,提高防范意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3.
本文就一起承运人丢失乘客遗失在出租车上物品的责任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问题的一些不同观点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承运人继续妥善保管乘客遗失在出租车后备箱里的物品这既不是承运人在客运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也不是什么客运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而是承运人所承诺的客运合同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期间承运人与乘客之间也不是保管法律关系而仍然还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等观点。  相似文献   

14.
海上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内容当属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海牙规则》所确定的承运人的过失责任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从法理学角度来看,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而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维持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仍是当前海上运输业水平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一种比较有效率的做法。我国海商立法在优先考虑效率价值目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价值,在当前基本保持现状的同时,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一种渐进式的修改和完善,以推动我国海运业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5.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6.
浅析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我们正确识别高等学校与高校学生之间的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从总体上而言,二者间的法律关系是由包括教育宪法关系或者宪法性教育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等在内的一系列常态的、典型的法律关系和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会产生的非典型的、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共同组成的多重结构性的法律关系体系。  相似文献   

17.
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18.
权利主要包含利益与法律之力两种因素,请求权本质上系法律之力,不存在被侵犯之可能.请求权实乃相对法律关系的抽象与提取,基于基础权利而生.请求权为基础权利内在的法律之力的外化,旨在维护权利所含利益.请求权成为基础权利向诉权过渡的中介,体现了私法对个人自由的极大关怀与对意思自治的追求.其与诉权在权利属性、构成要件和存在关系上均有差异,与债权在权利本质、有无侵犯可能和权能等方面亦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19.
诊所法律教育是现代法律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其中,法律诊所的创建与运行既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文章就法律诊所的定位、诊所载体、风险控制、学生的参与与组织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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