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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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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累世同居大家庭在宋代受到特别的眷顾。封建统治者借助于大家庭的存在维系其基层政权的稳定,得到政府旌表和支持的大家庭则在各个方面不遗余力地为政府效力,并借助于国家的力量维持家族的发展和壮大。但当大家庭妨碍到封建统治时,统治者则毫不留情地将其分家。  相似文献   

2.
北朝豪族家庭规模,在三长制下比在宗主督护制下要小些,原因是三长制括出了大量荫附人口。北朝豪族家庭结构,在宗主督护制下和在三长制下都表现为累世同居,包括直系亲属累世同居与旁系亲属累世同居两种情况。三长制旨在将宗主督护下的荫附人口括出,它改变的仅仅是豪族家庭规模,而没有改变其结构。也就是说,三长制并没有触动豪族家庭成员与登记在册的奴婢。而且。荫附人口括出的成效随政治清明与否而变动。  相似文献   

3.
元代十分重视旌表,它的旌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旌表贤臣良将,注重对军功以及治水、治蝗、屯田和定策之功的表彰,同时兼顾大臣的忠、直、言、能、廉。二是旌表孝子顺孙,出现了对儿童的旌表。三是旌表累世同居。四是旌表义夫。五是旌表烈妇、贞女等节妇。六是旌表隐逸之士和入粟补官者。元代旌表孝行人数之多,旌表累世同居数量之少,以及向顶峰过渡的节妇旌表,都使得它在古代旌表史上占据着特殊的位置。  相似文献   

4.
《黄山学院学报》2007,9(6):37-37
一、聚族而居。徽州宗族社会坚持以父家长为中心的严格的血缘关系,并与地缘结合。氏族多以自己的姑祖或迁祖为中心,集居繁衍,形成宗族,并常以族姓命名居住地。如汪村、王干、余岸等。当原居地发生地狭人稠矛盾后,始分居他乡。一般一族聚居一村,也有按房系分居几村,有的累世同居。  相似文献   

5.
所谓大学生同居,是指男女大学生双方自愿的、没有婚姻形式的、以非赢利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两性关系,其实质是非婚姻的两性关系。具体包括:其一,同居行为的主体是在校男女大学生;其二,同居双方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其三,同居双方没有取得法律认可形式的婚姻;其四,同居双方共同居住了一定的时间,偶然的一次性行为并不是同居;其五,同居双方在主观态度上都是自愿的而非被迫的。笔者试图从社会性别视角,揭示大学生同居的性别差异和女大学生遭遇双重标准困惑的现实,进而提出女大学生冲破心灵枷锁、增加自我赋权的意识和社会开展性教育的必要性。1.大…  相似文献   

6.
广义的非婚同居更加有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的弱者合法权益,自20世纪中叶以来,肯定非婚同居,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保护非婚同居中弱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趋势。在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但法律对于非婚同居一直采取规避态度,理论界对于非婚同居也趋于保守。因此,有必要扩大非婚同居内涵,界定非婚同居中的弱者,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对非婚同居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7.
董俊杰  吕剑钊 《华章》2007,(10):61-61
在世界历史上,一些思想前卫的人较早地公开同居.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更掀起了非婚同居的高潮.因此,西方大多数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用以规制这种同居关系.然而,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还比较欠缺,使众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合法的法律调整.因此,本文对比西方对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从我国非婚同居数量与日俱增的现实状况出发,对非婚同居的概念,立法规制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从而提出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的可行性意见.  相似文献   

8.
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婚同居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非婚同居现象因道德的宽容和法律缺位而日益增多,诸种社会问题相继而生,财产纠纷尤甚.对此应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和性质,厘定非婚同居与其他社会、法律关系之界限,确认非婚同居期间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9.
秦汉“家人”有三种含义:一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一指家丁和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指庶人。秦汉“家人”的复杂含义与家的规模变化及秦汉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关。秦汉社会去古未远,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居住在家内,也属于家人。秦及西汉时期,析居现象普遍,核心家庭及二十等爵制的实行,普通庶民都有个人姓氏,可以建立家庭,“家人”即居家之人,表示庶人之义。从东汉时期开始,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及联合大家庭的增多,“家人”范围进一步缩小,多用来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  相似文献   

10.
文霞 《石家庄学院学报》2012,14(2):26-29,43
秦汉"家人"有三种含义:一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一指家丁和奴婢等附属成员,一指庶人。秦汉"家人"的复杂含义与家的规模变化及秦汉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有关。秦汉社会去古未远,家丁奴婢等附属成员居住在家内,也属于家人。秦及西汉时期,析居现象普遍,核心家庭及二十等爵制的实行,普通庶民都有个人姓氏,可以建立家庭",家人"即居家之人,表示庶人之义。从东汉时期开始,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及联合大家庭的增多,"家人"范围进一步缩小,多用来指同居或同宗的亲人。  相似文献   

11.
同居权,也称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之间享有的、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身份权。同居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且与人身有密切联系,在现实中很容易发生冲突,我们应针对不同情况,在权利和平等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分别进行协调,使各自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都能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2.
在民主改革以前,云南省宁蒗县宜底主要的家庭形式是父系大家庭,但与母系大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处在一个从母系大家庭向父系大家庭过渡的漫长时期。体现在民主改革前后宜底的婚姻家庭形态,由于地理环境、历史因素等各种原因,形成具有浓厚母系文化的父系大家庭。在父系大家庭的背后反映出男性与女性权利地位的冲突中,男性的权利地位的不断巩固,女性为曾经拥有的地位在最终的抵抗,形成宜底父系大家庭和谐而又充满矛盾的局面。  相似文献   

13.
《太原大学学报》2016,(2):30-34
在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大量存在,但法律对于非婚同居一直采取规避态度,理论界对于非婚同居也趋于保守。因此,有必要扩大非婚同居内涵,综合考虑经济、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等因素来界定非婚同居中的弱者,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对非婚同居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4.
同居权,也称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之间享有的、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身份权。同居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且与人身有密切联系,在现实中很容易发生冲突,我们应针对不同情况,在权利和平等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分别进行协调,使各自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都能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15.
大学生非婚同居已成为普遍现象,非婚同居的原因是复杂的。非婚同居是大学生行使性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正当性。然而,大学生在非婚同居的价值追求上,与学校、家长和新闻媒体之间存在冲突。对于因非婚同居引起的纠纷,要根据纠纷的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6.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公证在一些大城市公证处可能已经一项经常性的公证事项,但在比较落后的县辖公证处一般是比较新鲜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在某种程度上对同居关系及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的相关问题还缺乏充分的和统一的认识,这里将我的认识表述出来,供同行们借鉴或批评.  相似文献   

17.
一个班集体就是一个大家庭,同学们都是这个家庭中的一员,要和这个大家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班集体需要有凝聚力.可以从建立班干部团队,建立明确的班级奋斗目标,开展多种集体活动来增强班级凝聚力.这样,在这个大家庭里,同学们才能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相似文献   

18.
随着非婚同居人群数量与日俱增,由同居产生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加,但在我国至今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供其解决问题。同居人群在社会中包含异性同居、同性同居、已婚者变性后与继续原配偶同居等情况。本文建议,构建与婚姻制度互补的同居登记制度来规范同居人群,既为异性同居中的弱者提供法律保障,又为变性人和同性恋者这些特殊人群提供宽容平等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9.
解放前东村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与直系家庭为主,大家庭仅占很小比例。贫穷人家维系大家庭不是实践理性作用的结果,主要出于价值理性的追求。在生育方面,大家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多育。随着建国后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村落家庭规模显著变小,父母权威降低,青年生育已经表现出较强的个体本位色彩。  相似文献   

20.
结合司法案例,就彩礼返还问题,抽象出一些基本规范,以图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这些规范包括:无论哪一方悔婚,均不构成判决或者不判决返还彩礼的理由;男方过错不能构成判决不予返还彩礼的理由;已经同居的事实和一方的过错,是判决返还彩礼数额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婚前同居不能"折算"为婚后同居,但可以作为酌情返还彩礼的一个因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判决酌情返还彩礼;决定返还彩礼时,要注意扣除已经转化了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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