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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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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南学院学报》2017,(1):33-37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然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纠错救济机制,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其关涉审判效益、程序安定性等相关价值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生成不同的制度要求,故应立足于再审职能角度来审视再审中"新的证据"。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将"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作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提起抗诉的事由之一。检察机关应当在正确把握新证据的本质、分类、要件,并综合考虑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环境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新证据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对于规范和限制再审程序启动有着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司法实践出现"终身不终"和"申请再审难"并存的现象。本文立足立法现状,在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再审启动事由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存疑无罪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虽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不利于保障人权及实现诉讼效益。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是限制重复追诉的理论基础,可以对重新起诉进行规制。我国应当确立以"同一事实行为"为"一事"标准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正确定位存疑无罪判决,使其具备充分的既定力与公信力;将重新起诉导入再审程序,使其从常态转为例外;同时还应对再审启动所依据"新的事实、证据"作出明确限定。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次原则。规定中"当事人"存在"再审申请一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再审判决、裁定"存在"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以及"一审发回重审上诉后的再审"两种形式上并非直接表现为再审裁判的情况。再审申请程序不同于再审程序,其严肃性应当适当让位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因此可以采用"申请人不同"以及"再审适事由不同"的双重要件模式来解释当事人的范围。基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性和严肃性,"再审判决、裁定"应当包含不同解释下可能衍生出的两种情况,即当事人不能对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和一审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提起再审申请,以此强调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也是一种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程序需求.作为指导再审实践的蓝本,再审司法解释已经初步确立了再审之诉的雏形,并对再审程序的三个阶段作了相应规定,包括再审申请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上述三个阶段,再审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完备,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现行再审程序以实体真实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在具体程序设计上以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导致现行再审程序成为单纯的个案纠错程序,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为此本文提出应当以法安定性和客观真实作为再审程序指导思想、以诉权作为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并提出以再审申请程序、再审抗诉程序和非常上诉程序为主体的具体设想,以期发挥再审程序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8.
本文探讨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证据制度、审判方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9.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明确规定再审的理由,明确规定提起再审的时限和次数,取消原审法院的再审权。  相似文献   

10.
"唯一证据方法"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它是在日本判例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完善的理论,至今仍属于判例法范畴。从证据法原理上看,"唯一证据方法"是当事人的证据申请和法院的证据裁定之间的一种调适。作为证据采纳规则之一,其亦有例外之情形。日本"唯一证据方法"对于我国的证据裁定存在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刑事申诉,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对于刑事再审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刑事申诉的改革。一个完善的刑事申诉程序,必然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理念,在保持既判力的基础之上维护法律的正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与国际公认的准则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文章对刑事申诉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使其更趋于合理和科学。  相似文献   

12.
再审程序作为事后监督和救济程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从再审程序的架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事由三个方面着手,对重新构建再审制度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3.
制度是由目的决定的.我国现有的刑事再审制度是以"纠正错判、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构建起来的,这一目的导致再审程序背离了诉讼的一些基本理念和制度,失之于对人权的保护.考察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再审制度,大多是在"保护被告人利益"和"追求实体真实"两个目的之间进行选择和取舍.从理论依据、客观可能性、现实基础和国际大环境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应确立"各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新型刑事再审目的,即总体上保持再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的平衡,同时依情势和时代需要予以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4.
再审程序其本身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就应当天然的具有谦抑性,其证明标准的设立便兼具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和保障人权双重使命,比一般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多一层属性,也便更难以把握,因此对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基本确立了私权自主的立法理念,而再审制度作为民诉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也需要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本文从启动再审的事由入手,分析当前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合一的弊端,试从立法方面分离当事人再审与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设立清晰的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保障再审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案外人提起再审制度存在缺失,造成不少司法实践问题,比如矛盾判决、增加讼累等.设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符合诉的利益要求,也是诉讼经济的需要.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比如法国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在我国设立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自试行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二审判决被立案再审的比率逐年上升,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任意性太大,提起的主体过于宽泛、再审的事由过于笼统。只注重了纠错,而忽视了生效裁判稳定性的维持。本文便着重从上述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8.
《考试周刊》2020,(4):145-146
化学作为高中理科综合的重要科目,在教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想提高学生学习效率,就必须提高化学学科的核心素养。而对于化学学科而言,核心素养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对于化学知识的证据推理与相关模型认知的培养上。所以若想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就必须着力培养学生的证据推理与模型认知能力。但是很多老师对如何基于"证据推理与模型认知"素养培养进行相关的化学课堂教学感到束手无策,对此笔者提出了相应教学策略。  相似文献   

19.
审判监督程序是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而又不增加审级的一种独具特征的救济性程序。它由提起再审程序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救济性的案件审理程序,对于纠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确立,使得理论上关于电子数据依附于"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形式的观点不再站得住脚,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的定义也应结合其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关系来理解。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应由过去"先归类、后判断"的做法转为对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考察,合法性上应注意具体合法标准的完善,真实性的判断在现有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尚需通过强化证人出庭作证、落实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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