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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针对名誉权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厘清名誉和名誉权的内涵、协调个人名誉保护与公共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明确文艺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关系、赋予民事主体更正删除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为人工智能分支的深度伪造技术对个人名誉权造成侵犯:个人信息泄露,破坏受害人心理屏障;搜集材料困难导致证明个人名誉权损害较难;个人合法权利受侵,行使更正权受限;物质损害补偿难以抚慰受害者。针对上述问题与成因,亟待从《民法典》的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继续推进网络实名制;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举证负担;优化网络侵权规则,设定初步审查义务;采取事后救济,完善民事精神赔偿等,以实现深度伪造技术下《民法典》对个人名誉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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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死者名誉问题的规定与司法实践出现了不一致,学界有人主张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点与民法的民事主体理论有冲突,我们认为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并非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保护死者在生前就获得的、形成的社会评价,以及由此带来的名誉利益,即死者的近亲属以及社会的利益。侵害死者的名誉,其诉讼主体应为死者的近亲属;侵害行为可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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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关于侵害死者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是社会利益和公民自身的双重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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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权的名誉权保护与作为公权的批评监督权的保护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权利的相互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受到名誉权滥诉的干扰。保护舆论监督应确立一种能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方式来配置公权或私权的司法精神:诉求名誉权保护的主体应予限制,公共权力机构及公益组织不轻易享有名誉权保护,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名誉权保护亦受约束。涉及名誉受损的报道题材或内容属性方面,报道自致性名誉受损的事实,监督权予以倾斜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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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幼儿园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侵犯幼儿园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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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鹰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1):61-62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长时间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而网络作为一个能够使人的精神得到自由放松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用户。网络的开放性与自由性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名誉侵权事件。每个人都有得到尊重的权利,因此国家很早就对名誉权进行了法律保护,但是对于网络中名誉权的保护却疏于管理。本文通过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整体分析,然后对我国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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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锋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57-60
对于死者名誉之侵犯属于对其名誉权侵犯抑或对其名誉利益之侵犯,虽存争议,但立足权益保护角度,应该承认死者之名誉权并允许特定主体对侵犯死者名誉权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全面保护死者之名誉权,但同时要铪予必要的限制,以求与其他权益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8.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或法人的专有权。对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行为的认定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区分传述真实情况与损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凡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违法行为 ,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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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倩宇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1):19-21
我国名誉权法律保护存在着死者名誉利益保护与商业化利用的冲突。在死者名誉权保护方面,立法应将死者名誉权规定为名誉权的特殊类型,以明确死者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同时完善关于死者名誉权保护的诉讼主体、期限的设定是完善我国死者名誉权的保护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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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12):101-102
自我国《民法通则》出台之后,学者们对名誉权的内容作了深入的探讨,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侵权行为方式的增多,名誉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应采用广义的名誉权概念,对死者名誉的保护采取认肯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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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坏池民事主体的名誉,并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则构成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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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2(3):55-57
舆论监督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舆论监督往往与监督对象的名誉权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在舆论批评与党政官员的名誉权之间尤为明显。本文从舆论监督和名誉权的内涵和各自价值着手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际,试对两者进行价值选择,以对党政官员舆论批评中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科学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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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兆琴 《中学政史地(八年级)》2007,(5)
一、二者的含义不同公民的名誉是指公民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才干、信誉声望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总体评价。所谓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人的第二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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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浩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4(2):44-47
微博名誉侵权是指加害人利用微博侵犯他人之名誉权,与普通的名誉侵权在责任主体、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微博名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认定中,要注意区分微博用户与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责任。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划分为防止型民事责任方式、财产型民事责任方式和精神型民事责任方式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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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辉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14,(3):59-63
学生名誉作为学生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高校在管理中要予以重视与保护。通过司法案例的解读,探究高校管理中学生名誉权的概念以及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特征和成因。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从管理理念上坚持"民主法治、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的法律意识,同时建立正当程序规则以及完善相关实体机制等来实现教学教育秩序和学生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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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变油”在科学界及整个社会造成的混乱由来已久,而由此引发的一桩历时11个月的名誉权官司终于有了结果。1994年3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哈尔滨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洪成状告原物资部燃料司副司长严谷良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王洪成“水基燃料”至今未进行科学鉴定,王洪成告严谷良发表文章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充分,驳回王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所谓“水变油”名誉侵权案以原告方王洪成的败诉告终。 相似文献
20.
由于语言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名誉侵权成为难度较大、争议较多的一类案件。美国社会学家DellHymes提出了言语事件构成要素理论(SPEAKING),阐明了言语生成和理解这一动态过程中对言语事件产生影响的一系列因素,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语境参数分析言语事件。言辞是否构成侵权可通过分析言语事件的构成要素加以认定,从而较好地解决了名誉权案件中的分析框架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