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效力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的公示方法看,《物权法》新亮点之一当属就动产抵押一体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一改《担保法》时期对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两分法——部分为登记生效,部分为登记对抗。动产抵押制度之设立乃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和农业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之局限。本文拟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立法之价值、对抗与对抗力之意义和第三人范围等三方面就《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效力"规定的适用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5.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体制有不少问题,有必要在认真比较各国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体例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物权法的编制体系。抵押、质押、留置及担保等担保, 不纳入物权法规定为好。对占有、不动产登记、取得时效,以合并规定于一章并置物权法最后部分为宜,对相邻权、地役权,以合并规定于一章,置于用益物权之后为优。我国需要物权法定原则,它与自由并不矛盾。还有,《建议稿》第7条即区分原则的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6.
梁卫华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4(3):73-77
本文分析了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指出未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根据《物权法》(草案)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确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势在必行.本文认为,根据《担保法》、《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以及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确立公证机关为我国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充足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我国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的性质,比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更有利于解决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行政色彩浓厚的弊端,而且公证机关遍布全国各地、正在进行电子公证、网络管理的改造,确立其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具有系统改造的成本较低、减少重复建设等优越性.如果《物权法》与《公证法》能形成交集,确立公证机关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则中国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中国的公证事业也将因此得到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论浮动抵押及其运作实践中的问题与消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季秀平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319-324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抵押设定人范围过宽、抵押财产范围过窄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欠缺等立法缺陷,应予修正。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应正确界定"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含义和范围,正确理解有关浮动抵押登记机关和登记类型的规定,以及浮动抵押权在优先受偿权体系中的效力顺位等问题,正确适用浮动抵押制度。银行应深入分析和研究浮动抵押贷款的风险所在及其产生原因,通过慎选授信对象、订好抵押合同、及时抵押办理登记、加强抵押财产监管等途径和方式,合理防避浮动抵押贷款风险,积极开展浮动抵押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8.
陈学辉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5,(4):38-41
试从物权法基本原理及经济角度着手,对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现象进行分析。我国的《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对权利冲突现象已做出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制定时是合理的,但在经过实践的洗礼之后其已日显苍白。认为我国的立法应承认重复抵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相互之间都可以发生竞合。 相似文献
9.
张祺炜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62-65
浮动抵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抵押制度,体现了抵押从保全性到融资性的转变。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引来了学界的诸多非议,主要在于主体过宽、客体过窄、制度不完善、缺乏接管人制度等。笔者则针对这些非难,通过着重分析《物权法》第181条,利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抵押财产的范围,浮动抵押的确定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立法及其实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王佳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4):14-16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格兰的衡平法。英国1870年的Re,Paru prta,Newzealanclco判例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且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产处分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为适应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刘洋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7,(5):437-442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经由《公司法》第16条直接确立,该条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衔接运作,但是,同质案件不同判决,屡现司法之乱象。故此,分析司法实务之案例样本,权衡对外担保之各方利益,顺应立法潮流之发展趋势,将《公司法》第16条定性为管理性规范,应是更理性更务实的选择。此外,公司对外担保能力扩权下,应注重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制衡设计,明确形式审查标准。唯此,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债务人、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可相互制衡,维系对外担保事宜之规范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创新性地将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领域。《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较少,有些要件规定不太合理。《物权法》应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明确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不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作为构成要件,应对无权处分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应将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具体化,还可以规定债权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具有“提取公因式”、体系协调和行为范式三大功能。民法典的体系分为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前者是关于抽象的、概括的概念之间的逻辑体系,即通常意义上的形式理性;后者是关于法律的基本思想和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物权法的起草应当在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与民法总则保持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在若干重大问题,比如物权主体、所有权和物权行为,与民法总则存在距离,民法体系难以建立。 相似文献
14.
王利明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22-27
作为一部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法律,《物权法》做了若干保障民生的制度创新。落实《物权法》,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如《征收征用法》、《住宅法》等,明确和细化《物权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使关乎千家万户的房屋产权有了真正的法律界定和保护依据。为使《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能真正得到实施,业主们需要认清自己权利和义务,树立所有权意识,并通过公民的参与来推动国家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的出台。秉承上述两点,文章解读和阐释了《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权利归属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视野下的虚拟财产二分法及其法律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性的数字记录,且不以网络虚拟财产为限。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部分虚拟财产可以被认为是物,适用《物权法》规则,这些虚拟财产应被称为虚拟物。其他虚拟财产则应认定为合同债权性质的服务,适用《合同法》规则,侵害债权性虚拟财产适用侵害债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做了肯定性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也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做了具体化的规定。实务中,法条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且以肆意牺牲所有权人的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在广泛采用租赁模式运营的民用航空领域对出租方过于苛刻。应当对留置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和“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合理分析和重新定位,以符合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18.
左丽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32-36
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进程中纳入居住权制度是响应了时代的需求,回应了民生热点问题。这项源于罗马法时期制度为诸多国家民法典所承继与发展,中国在制定《物权法》的历史上关于是否设立居住权制度意见不一,从当代社会实践来看居住权制度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老龄化社会下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协调继承编制度的改革创新以及缓和固定僵硬的物权法定原则。同时在居住权的受益主体、权利客体的范围以及权利人义务内容方面应当予以设定,考虑到投资性居住权所具有融资、居住的双重作用,使其成为独立用益物权可以更加符合现代社会要求。 相似文献
19.
陈峰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2):42-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在千呼万唤中出台了,这在中国立法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欣喜之余却有些微遗憾,就是《物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更勿论对法定居住权进行规范。在物权社会化的世界趋势下,社会公共利益日显重要,而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世纪号角声中,弱势群体的保护应该奏出最强之音。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广义的物权立法框架中确定法定居住权制度,并使其定义、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法律上有所反映,从而实现法律保护弱者利益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20.
马宗文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8,22(7):63-66
应收账款担保是《物权法》规定的新型权利质押,其本质是一种金钱债权担保,不同于其他权利质押、债权让与和保理,将应收账款纳入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举措具有合理性。收费权不具有债的相对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收费权质押有独立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初步建立起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但理论和实践方面均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