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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二战以后,哈特作为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全面提出了“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法律观以及“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他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饱受非议,许多学者由此认为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吸牧了自然法的因素,尤其是承认了法律义务的道德基础,因此是向自然法学的靠拢和妥协.其实这是一个重大误解,哈特的这一主张恰到好处地反映了他与自然法学说的决裂,为实证主义摆脱困境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工具.  相似文献   

2.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和法律存在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主张"恶法亦法"。从表面来看,两种学说的对立达到了极致。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深入分析,两者并不矛盾,甚至存在理论的契合性。真正的良善之法,不仅要符合道德的要求而内容良善,而且要具备法律的外在形式。在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出现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时,应当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衡平个案争议。同时,对不合理的法律适时修、改、废,使其成为真正的良善之法。  相似文献   

3.
鲁蒙娜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26(6):186+190-186,190
本文依据美国法学哲学家朗.富勒在其着作《法律的道德性》中论及的法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并依据富勒的自然法理论所定位的八项"法治原则",阐述了正义是法律的道德追求,证据与证据规则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活动中程序制度的目标应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博弈的最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前者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及德沃金;后者认为法律与道德可分离,代表人物有奥斯丁、凯尔森及哈特。随着两大学派的发展,它们产生一定程度的融合,比如"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从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的博弈过程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法律价值对社会制度发挥的作用,二是坚持形式性与实质性统一的科学立法重要性。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长期争论的焦点。分析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是可分的,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自然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不可分,法律本身应该合乎道德。在法治建设中,法律的道德性要求立法的道德基础、守法的道德义务以及司法的道德判断。  相似文献   

6.
拉兹坚持强社会论理论基础,提出一个法律就是一个规范,重视法律实践,主张主要法律适用机关所认定和适用的法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每种法律必然属于一种法律体系,形成一套别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思想。他的观点适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缓和了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紧张关系,并实现了方法论的创新。  相似文献   

7.
内在道德是程序自然法的核心,贯串于程序自然法的逻辑是理性与意志、目的与手段、"是"与"应当"、制定法与隐含法等范畴的对立与统一。程序自然法视野下的法律解释理论对于法律解释的启示在于:将通常称之为法律解释的方法视为解释性因素更为合适。尽管不存在整齐有序、无所不能的解释"元素表",但各种解释性因素都服务于解释目的,其相互之间的适用位阶要以其对解释目的的有效实现程度来确定。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成为不少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广泛探讨的问题,近现代的实证法学家们提出法律与道德的不相关性,而代表自然法学派的法哲学家富勒则提出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观点,将社会的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认为义务的道德是维持社会得以正常进行而遵守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底端的要求。而愿望的道德是促使个人得以很好的发展及社会更加进步而崇尚的道德规范,属于一种高端的要求。二者有着内在的逻辑性,表现在义务的道德是愿望的道德的逻辑基础,愿望的道德以义务的道德为奠基并成为其必要性,二者共同成为了法律的内在逻辑要求,并赋予法律以内在的道德性。  相似文献   

9.
《法律的道德性》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著名法学家朗.富勒的著名法理学论著,然而其被引进国内却远迟于其他同时代乃至后来者著述,国内学界研究富勒学说者亦寥寥可数。作者希望以后生学者眼光通读该著作,分享富勒关于新自然法学、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等法理学问题的丰富思想,或可为当下建设法治社会事业提供另一种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10.
传统分析法理学主要关涉到两个基本命题:第一是法的本质是什么;第二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而法理学经久不衰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系。坚信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直接联系的这些人,我们一般称之为“法律实证主义”;而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具有直接的联系的这些人,我们通常标示为“自然法学家”。在法律理论上的“自然法”,按其发展路径理解它的意涵为:(1)有某种客观的道德真理;(2)这些道德真理至少部分地构成了法律作为真理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1.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史上至今没有定论的难题。自然法学认为二者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非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二者无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亦法"。两家各有其片面性。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有国家权力保障而道德则没有。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是一种交叉关系,既有相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在传统人治时代,由于二者都没有权威,对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至高地位,则应当在法律体制内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2.
法律并不是一个自足的整体,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不可能靠法律自身来提供。一个社会只有依靠建立起统一的整体性的,并被民众认同的道德规范体系,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整体性和正当性。西方德法关系的处理范式经历了一个从自然法到实证主义的历史演变过程,法律的整体性问题已逐渐破裂。因此借鉴中国传统思想中处理道德和法律关系的礼法范式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3.
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德的法律化是道德与法律关系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道德的法律化不仅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有着学理上的根据。同时,道德的法律化又必须受到应有的限制。既不能不区分道德的性质盲目地实施道德的法律化,也不能不顾道德与法律各自的特点.把所有的道德要求都直接移植为法律。  相似文献   

14.
理性传统一直是西方文明中的核心命题,它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过深远影响。作为西方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明也深受其影响,不仅法律本身是理性的产物,而且一些构成法律制度基础的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都是理性话语的产物。同样证据制度的形成与演化以及具体运用也都在理性的作用下展开。  相似文献   

15.
关于是否应将夫妻互相忠实规定为法律义务的争论 ,涉及到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基本问题的不同看法 ,只有全面、辩证地理解这一问题 ,才能清楚地认识到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是有充分理论依据的 ,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关于建立法律权威的探析——从哈特到韦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及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韦伯均认为法学研究中应秉持价值中立的观点,同时认为人们的法律感对于建立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他们观点的梳理以期对我国法律权威的建立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17.
法的特征是法哲学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法的特征分为两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内容上的特征。一般法学理论注重对法的形式上的特征进行概括,而缺乏对法的内容上的特征进行系统性的论述。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独特的重要的人文产物——法律,在内容上是特定人文价值指向的体现和弘扬,具有特定的人道内涵而非兽道内涵,从内容上认识法的特征先在地必要和重要。与道德的“肯定性”相对应和对立的“否定性”,正是法律在内容上的根本特征或者形象地说是法的品格。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除法律所禁止以外的领域人皆具有自由;二是法律只是为了避免人对他人伤害的较小范围内才严格地限制人。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彼此独立而又关联的两种客观存在。其一,二者是对立的,不能互相替代的,不能踏入对方作用的领域,混淆二者的对立就会产生社会恶果。其二,二者在各自发挥自己独立品格的前提下而形成互补,道德以发挥自己的“肯定性”品格而使人间存有温暖,法律发挥自己的“否定性”品格而使社会的基本秩序得到维持与保证。总之,道德因为肯定性品格而走非强制性作用的路线才有效,法律因为否定性的品格而走强制性作用的路线才有效。  相似文献   

18.
特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造就了西塞罗和他的自然法哲学思想.其自然法哲学思想立足于自然,从自然法与理性、正义、实在法、万民法的关系出发,确立了两个平等的原则.为罗马法律的发展,后世法哲学思想的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国际法的一种新角度,并非仅是国际法学方法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研究者主观立场之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研究的素材客体之学说、规则与实践;研究的阐述路径之单独路径与比较路径。只有综合分析、全面理解以上三方面的内容,才有可能从方法论角度进一步实现国际法学科的整体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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