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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后强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31(4):77-83
公民参考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教育考试秩序是公民参考权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模式选择是国家教育考试立法的关键。借鉴国外考试管理的经验,《国家教育考试法》应该将我国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分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只保留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从宏观上规划、调控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实施;考试实施机构定位为国家公益性机构,作为纯粹的社会考试机构;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结果招生或颁发证书。形成国家宏观管理、社会积极参与、高等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良性互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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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秉承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构架,其"考试院"具有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和"监察院"平等、独立行使公务员考试权及选任权的法律地位,数十年来,致力于考试法律制度建设,形成了权威性高、门类齐全、系统严密、内容科学、操作性强的公务员考试法律法规体系,对祖国大陆考试制度建设和考试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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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考试制度是一种选拔人才行之有效的机制,是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手段,是一种带有激烈竞争行为的活动。从古代的科举制到现代的高考制度、自学考试制度,考试被全社会赋予了毋庸置疑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在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现代社会,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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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玫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4(1):57-59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但考试作弊也如影随形,无处不在,立法遏制考试作弊势在必行。但是,考试法应当怎样定位,如何更大地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本文通过对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对考试立法的几点思考,以期能对考试法的出台和进一步的完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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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是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范畴。成文法规性考试的创建与实施,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既表现为一种社会行为,又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者政治行为。考试的核心理念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宗旨不仅应当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考试秩序,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试规范和程序上,同时也应当体现在维护应考人员参加考试权,并为其提供方便、快速、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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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完善考试制度的问题,随着十七大加强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理念,越来越为广大民众关注期待。文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要遏止考试作弊行为必须加快考试立法进程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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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考试秩序、惩治考试腐败、完善考试制度的问题,随着十七大加强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理念,越来越为广大民众关注期待.文章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要遏止考试作弊行为必须加快考试立法进程及考试评价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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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遏制考试作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考试制度是一项被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选拔人才与社会考核的重要方式,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考试作弊也如影随形,无处不在,几成泛滥之势。考试作弊作为社会公害之一,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考试作弊一日不除,社会的诚信基础与政府的公信力就难以树立。立法遏制考试作弊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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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考试管理模式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考试制度一直与人们的求学经历、职业生涯息息相关。然而承担着为国家选拔人才任务的教育考试制度,却一直停留在无“法”可循的窘境。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的大学生将母校推上法庭以求受教育权利;高考中集体作弊的教师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却找不到制裁的司法依据……近日,由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已见雏形,正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国家教育考试法》如颁布,无疑将填补我国教育考试领域的立法空白,从而对全社会关注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作出明确定位及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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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在其产生的初始阶段常常是推荐、选拔、任用官吏、考核其绩效的一种手段,为中国所首创。中国的考试制度因其存在的科学性、公平性、正义性为西方国家广泛采用,并成为中国贡献给世界的宝贵文化遗产。考试自从应用于教育领域,就对学校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甚至左右教育行动。考试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合理地使用考试手段,可增进教育实效,促进教育健康发展;反之,就会与教育宗旨相背离,冲击正常教育活动,抵消教育效果。不合理的考试制度,必然给教育带来深度伤害。实施素质教育也好,开展课程改革也好,不改革考试制度,所有的教育设想很难实现功效。因此,建立适合教育的考试制度,改变教育适应考试的状态,是当前推进教育改革的又一个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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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缺位是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在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中,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教育考试编”,应从法教义学层面加以厘清。理论上,设置“教育考试编”与教育法典的体系化功能相契合,有助于凝聚考试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共识,也是考试立法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一招。“教育考试编”宜将权力约束、权利保障和秩序维护作为法理根基,采用总分式体例构造,以考试流程为逻辑线索,并在原则上将规制范围限于国家教育考试领域。在具体立法进程中,应实现对既有考试法律法规的体系性整合,重视教育法典内部的体系衔接,回应考试执法与考试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采用专家立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程序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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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的考试规模、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突发事件的产生对考试立法提出了客观要求,教育考试立法已成为教育考试事业健康发展、考试工作安全运行的必要选择,已经启动的考试立法工作将是教育考试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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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考试到评价——论我国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育考试与评价制度的改革影响着教育总体改革发展的进程,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计。当前,教育考试制度改革面临许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认真审视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追寻现实发展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教育考试与评价体系,全面实现从考试到评价的跃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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