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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危害。针对此罪,本文对其含义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对该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对转化后的共犯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分析判断该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2.
从刑法防控的视角,对新冠肺炎防控中出现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和造谣传谣等三种行为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探讨发现: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目前存在的司法适用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罪名。认定"哄抬物价"犯罪行为要参照有关哄抬价格违法的规定,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应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于造谣传谣行为、批评性的意见及情绪化的表达不宜认定为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网络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应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来处罚。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务中,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犯罪类型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及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随意同时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对于随意的判断分为客观随意的判断和主观随意的判断。殴打不以造成轻伤为后果,是一种没有达到重伤程度的暴力打击行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融合。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应当以侵害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为前提,从犯罪结果入手进行反推。  相似文献   

4.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一项新罪名。但是,新罪名下包容的行为分类、定性仍然较为模糊、笼统、宽泛,理论界提出的一些认定标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较为有限,导致寻衅滋事罪又成为一个新的"口袋罪"。司法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有些无所适从,同案不同罪现象比较突出,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研究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认定理论和标准,正确界定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软暴力催收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恶势力犯罪,这种做法应随着立法的修改而被反思和纠正。软暴力催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应该肯定其不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寻衅滋事罪,一般也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债务催收企业员工的软暴力催收行为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明知员工犯罪而不制止的,不能认定企业负责人与员工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成立的催收企业员工即使因实施软暴力而构成犯罪,也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更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相似文献   

6.
网络诽谤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网络作为媒介的诽谤行为。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诽谤,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行为认定犯罪的构成条件,对于准确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网络诽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诽谤行为不仅可以以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审判实践的诽谤罪定罪处理,还可以寻衅滋事罪与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对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网络刷单行为涉及的群体多元,侵害的法益多样,法律应对刷单平台进行规制。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入刑,是否用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都存在争议。打击刷单行为,应以民事规制作为首要手段,行政规制作为主要手段,以刑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制为最后手段,电商平台自治为补充手段。  相似文献   

8.
目前,网络谣言已成为社会公害,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网络传播,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给我国政治、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坏影响和损失。依法严肃整治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已势在必行。本文揭示了网络谣言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了我国在网络谣言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提出了应对网络谣言传播的具体措施,旨在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共同抵制网络谣言,使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9.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呈爆炸式增长,网络爬虫作为一款数据搜索引擎应运而生。从网络爬虫的相关案例来看,其使用者往往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可能涉嫌违法的数据抓取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爬虫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针对网络爬虫行为,现行的刑法规制路径存在入罪标准模糊不清、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等困境,因此很有必要重构其刑法规制路径。文章认为,应通过数据的访问权限和开放程度双重标准明确网络爬虫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将网络爬虫行为分为2个行为阶段(非法访问行为和非法获取行为)加以分析:非法访问行为可能构成计算机犯罪,针对非法获取行为,应根据行为所侵犯的具体法益来定罪;根据罪数理论确定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10.
刷单行为作为当前网络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电商平台的正常运营产生影响,而且对电商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经济法作为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的主要法律,其在立法层面存在法律责任规定缺失,缺少量化规定,法律责任主体范围过窄,刷单行为难以有效遏制,以及市场信用缺失,征信体系逞待建设等问题;在执法层面存在相关执法主体混乱,专业素质较低,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经济法对该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为了切实维护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网络经济发展活力,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完善网络刷单行为的责任制度,拓宽网络刷单行为的责任主体,以及加快电子商务征信体系建设;在执法层面,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统一行政执法权,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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