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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根据传统的立宪理论,宪法仅以国家公权力作为约束的对象,在私法领域内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无法适用,但是进入现代宪法时期后,宪法理论将宪法效力逐步向私法领域拓展,相继出现了德国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和美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下,想要在私法领域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尝试建立一种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机制,但适用私权诉讼制度的前提必须是穷尽一切救济途径,以防止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2.
契约法宪法化是私法宪法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现代私法的两个发展趋势紧密相连,原因在于由于高度专业化而导致的弱势群体保护。宪法权利对于私法有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两种学说。在契约法宪法化领域,德国与英国已经出现了相关判例。契约法宪法化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关键在于要适当限制契约法宪法化问题的适用以及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3.
宪法中的人身自由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私法上的权利。作为私法上的权利,我国民事立法对人身自由并无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人身自由转化为人格尊严,再将人格尊严转化为名誉权,并通过名誉权实现人身自由的法律保护。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官的规范思维、整体思维和实用思维。为减少解释,最大限度地尊重成文法,法官有时在裁判文书中援引(相对于法律而言)更为具体的宪法条文。当宪法条文成为裁判规范任一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时,宪法就被司法适用了。  相似文献   

4.
范奇 《比较教育研究》2021,43(12):55-62
终身教职制度适用美国教育全领域,但大学和中小学终身教职保障的侧重点不同,以美国宪法第一与第十四修正案为据形成基于"言论自由"和"正当程序"的双重权利逻辑.在大学领域,言论自由保护范式并不成功,学术自由在权利范围、强度和内容上受限,大学终身教职的权利标准面临重塑危机;在中小学教育领域,正当程序是终身教职的权利核心,国民素质教育的新进程引发了一场废除终身教职及正当程序制度的宪法诉讼,以实质正当程序有序推进中小学终身教职改革成为紧迫任务."言论"和"程序"二分法考察为重新认识不同领域的终身教职逻辑基础及制度分类改革提供了依据和经验.  相似文献   

5.
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依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以私法形式对海域进行保护,将海域作为国家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客体,但是《物权法》未对海域具体范围作出规定,引起学界和实务领域的争议。国家管辖海域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虽然存在主权权利递减的情况,但是从历史发展看,从罗马法至今,海域逐渐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调整范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海域从自然之物成为被人类控制和支配的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稀缺性资源,成为法律之物。国家管辖海域应该全部纳入私法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7.
随着知识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和公权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越来越多地突破传统私法的领域,其公权性质越来越明显,国家公权力干预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私法的公权化趋势是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适应国际保护的需要,知识产权的制定、实施等各方面体现了这种公权化趋势。  相似文献   

8.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也体现着社会主义的特色,在公民权利保护上具有现实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广泛性等特点。虽然宪法确立了对各项权利的广泛保护,但现实中的一些重要权利并未纳入宪法保护范围,传统的罢工权、迁徙自由和新型的环境权、发展权等需要宪法给予保护。宪法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完善已有权利的保障,确立新型权利的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权利是一项古老而又崇高的观念,人们要想获取权利,在现实社会当中就必须寻求法律的支撑与保护。而对公民基本权利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宪法保护,如果没有宪法的保护是难以实现的。宪法的司法化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治发展的未来趋向。但对于我们国家来讲,宪法是处于整个司法领域之外的法律。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宪法实施现状,通过与国外的实施情况相对比,吸取有益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宪法司法需尽可能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维护,不断改变宪法现有的落后观念,逐步建立宪法诉讼与宪法法院制度,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是防止滥用征收权和保护土地权利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征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尚处于真空状态,导致一系列尖锐问题。同时,土地征收中又缺乏合理公正的公共利益界定程序机制以规范政府行为,导致土地权利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保护土地权利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和构建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体系,应该在土地征收立法中弥补现行公共利益界定的法律空白、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制定正当程序,通过模式创新和程序设置来规范界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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