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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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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2.
学界关于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存在着社会危害性说、人身危险性说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说三种观点。文章认为对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初犯更大,即主张人身危险性说。因此,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在累犯制度的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应当将人身危险的评价引入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累犯处罚     
对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乃世界各国刑法之通例.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大于初犯."行为中心论"的累犯处罚突出强调加重刑罚的份量,"行为人中心论"的累犯处罚突出刑罚的矫正、改善功能.我国刑法对累犯处罚应以初犯作为参照系的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向来受到重视和保护,但鉴于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的人身特征,传统犯罪学中的人身危险性理论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未成年犯罪。研究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应该基于现状从未成年人的生物学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个角度去研究人身危险性。在我国,人身危险性的理论还未得到充分利用。在启动程序、调查主体、如何采信等问题上我国并未统一,各地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应当通过各个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体系,并在我国统一地实行。在对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该正确认知人身危险性在案件中的功能定位,对此应当从人身危险性在案件中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三个方面的定位分别去研究,得出人身危险性在未成年犯罪中的正确定位。  相似文献   

5.
第四章刑法1 概念刑法、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主刑、附加刑、管制、拘役、罚金、量刑、累犯、反革命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相似文献   

6.
第四章 刑法 1 概念 刑法、犯罪、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胁从犯教唆犯、刑罚、主刑、附加刑、管制、拘役、罚金、量刑、累犯、反革命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2 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7.
试论刑罚个别化根据:人身危险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刑罚个别化根据的人身危险性,仅包括再犯可能,即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不包括初犯可能.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素质特性及犯罪前、中、后的表现.它不影响定罪,仅是量刑个别化及行刑个别化的根据.  相似文献   

8.
论雇佣犯罪中雇主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雇佣犯罪中,追究雇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引起其他人初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雇主作为教唆犯、组织犯,在雇佣犯罪中通常起主要作用,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一样,应当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看,雇主与受雇人的人身危险性因人而异,据此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因人而异。从犯罪行为引起其他人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看,雇主的行为通常明显大于受雇人的行为,据此,雇主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综合起来看,雇主通常应当承担比受雇人更大的刑事责任。个别情况下,雇主作为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或者起次要作用的教唆犯,其刑事责任可能小于作为主要实行犯的受雇人。  相似文献   

9.
厘清犯罪心理评估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既是人身危险性理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也是犯罪心理评估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刑事定罪依据的主要是犯罪事实(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单独的犯罪心理评估不能作为入罪的理由和根据,但可以作为出罪的证据。刑事量刑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兼顾考量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人身危险性须由犯罪心理评估评定,结合犯罪心理评估做出的刑事量刑才能达成"既得公正,也得功利"。而在刑事行刑阶段,刑罚执行的依据和行刑效果的检验主要是看犯罪心理评估的结果。在犯罪防控中,根据犯罪心理评估界定的危险因素制定矫治对策,旨在降低罪犯重新犯罪能力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从而有助于犯罪防控。  相似文献   

10.
人身危险性是指违法者或犯罪人将来的犯罪可能性,是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和保安处分制度设计的基础。人身危险性的评判可遵循两个标准:违法行为标准和人格标准。在实践中应当将行为标准和人格标准结合起来考察。  相似文献   

11.
单位累犯是单位犯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构单位累犯制度无论对于刑法理论还是对于司法实践都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本文就现行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承认单位累犯的依据、单位累犯的刑罚条件及单位累犯的认定等四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13.
介绍并评析目前流行于西方世界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揭示其危害性,提出我们应自觉抵制新自由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4.
累犯条款历经数次修改,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又加入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现在的学界通说以及司法实践都是以实施前罪时的年龄作为排除累犯的时间标准,认为这是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97刑法第65条第1款已经存在语法和解释问题,并且从累犯设立的初衷、刑事政策、前科制度的设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跨法适用"的惯常做法上看,97刑法第65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理解为行为人实施后罪时不满18周岁。  相似文献   

15.
OBJECTIVE: This study compared recidivism rates for alleged maltreatment perpetrators whose initial report was substantiated and those whose initial report was not substantiat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y returned to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at differing rates. METHOD: Statewide administrative child welfare services data over a period of 4 1/2 years was analyzed. The sample included 31,531 perpetrators of intrafamilial maltreatment. Separate analyses were conducted for each type of maltreatment (sexual abuse, physical abuse, and neglect). RESULTS: Bivariate relationships (substantiation status and recidivism) were analyzed using survival curves, and the study found that recidivism patterns differed by type of maltreatment and by substantiation status at the index event. Multivariate analyses using Cox Proportional Hazards models found that bivariate relationships held true even when controlling for neighborhood mean income, ethnicity, and gender. CONCLUSIONS: The study's finding that perpetrators whose index event was not substantiated return to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at a high rate suggests the need to learn how to discriminate those unsubstantiated alleged perpetrators who are most at risk for recidivism. The finding of frequent cross-type recidivism indicates that intervention should focus on common themes across maltreatment types.  相似文献   

16.
现行刑法典确立的累犯制度,较之以前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在累犯的适用范围、类型设置、处罚原则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从立法方面加以完善,以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立法公正和公平。具体而言,应适当扩大特别累犯之范围,增设单位累犯,并针对不同累犯确立不同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7.
禁止令:保安处分刑法化的试金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新设立的禁止令制度与国外保护观察等限制自由的保安处分相类似,是刑法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禁止令的根据在于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后者需要通过人格调查进行评估。适用禁止令应遵循法定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法定性原则又可衍生出处分明确性原则和相对不定期原则。禁止令只是我国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开端,建议我国刑法设专章或通过刑法修正案系统规定保安处分体系,形成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存的二元化刑法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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