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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近年来,利用"短信嗅探"技术进行网络侵财的案件频频发生,相较于传统的网络侵财案件,此类案件在行为上更具隐秘性和技术性。然而,考察该类案件的技术原理和行为模式,不难发现,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内核仍然是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分。在定性时,应当先明确"嗅探"盗刷行为的对象是信用卡账户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如果为信用卡,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应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商平台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得他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再以他人的身份登录该平台实施侵财行为;二是行为人虽未通过违法或犯罪的方式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密码,但仍以他人的名义登录该平台实施侵财行为。在实务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被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盗窃罪或诈骗罪。文章认为,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实务界逐步承认平台用户被骗的可能性;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并不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而影响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只是由于行为人最终是否掌控财产而存在犯罪形态的差异。  相似文献   

3.
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来冒用网络金融产品的行为定性存在诸多争议,以支付宝花呗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例,围绕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观点进行探析;明确支付宝花呗不属于发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宝花呗额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论证支付宝花呗平台在放出花呗信用额度时不能被骗,前欺诈行为只是后面冒用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后提出在规制冒用行为,要区分"自开他用"与"擅开擅用"两种类型,拂去新型技术手段的面纱,两者都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如何界定学界尚无专门讨论,“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二者必须同时具备.而对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并不能因为刑法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认定为诈骗罪,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5.
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退款的方式绕开、躲避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核实,或者利用网络技术伪装成银行支付通道的网络支付结算行为,客观违法性明显。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可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合理界定共犯范围是解决网络支付结算行为人责任的前提。自始否定犯罪结果的出现是划定共犯边界的标准。依据利益说,共犯实施犯罪的利益即为正犯的利益,该利益并不与正犯的利益产生冲突。在非共犯场合,不应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处罚网络支付结算行为犯罪的兜底罪名。  相似文献   

6.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均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拟借助刑法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侵占罪,也不构成盗窃罪,应当属于诈骗罪。同时,基于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196条之“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帆 《大连大学学报》2009,30(1):115-119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身份、利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和银行营业柜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转帐的行为,被冒用的信用卡既可以是他人合法有效的卡,也可以是他人伪造、骗领或作废的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冒用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冒用代他人保管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六种行为方式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8.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社会保障措施,医保卡作为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其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前社会频频出现冒用他人医保卡的现象,对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公民的个人财产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定性,有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根据医保卡的性质、医保卡内资金的性质以及不同情况下冒用他人医保卡的具体行为方式,以诈骗罪定性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200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后,信用卡诈骗罪又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性质和司法认定存有较大争议。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持实质的解释论,考察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用实质的、正义的标准界定构成要件的内涵与外延。认为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使用的行为,只构成一般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  相似文献   

10.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广,未来势必会出现数字人民币与纸币共存的态势。因数字货币所独有的技术特征,使得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侵财行为手段不同于单一的传统盗窃行为,而是包含侵入数字钱包、获取支付密码等复合行为。因此,传统盗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不再适用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认定。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着手认定,应当在立足于危险结果说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案情加以综合判断。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手段行为,平和窃取说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针对盗窃法定数字货币的既遂认定,相比传统“控制说”,“失控说”立足于他人财物是否失去控制,无疑更加契合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应用。针对数字货币硬钱包,不能将其等同于信用卡,也不能将“冒用”他人数字货币硬钱包的行为解释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软钱包的罪数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加以区分,不能一概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排除计算机类犯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目前,学界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属于盗窃性质,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属于诈骗性质,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文通过对银行客户服务终端和用户密码法律地位的分析,认为应当将ATM视为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取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银行金融管理制度和商业经营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相似文献   

13.
文章认为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的行为既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具备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而是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因此对于该种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是97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它为司法机关打击“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扣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是现行法律在该罪名的认定上仍然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以吴英案为热点,刑法学界和刑事实务界围绕集资诈骗罪展开了争论与探讨。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目的"等要素,是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严把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保留了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集资诈骗罪死刑是否应予废止将是刑法学界长期研究与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合同诈骗罪,由于立法将其归类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成为刑法理论界的研究热点。目前,司法界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犯罪数额等方面,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司法认定上都存在着争议。文章针对合同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结合相关学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文在论述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探讨了该罪的司法认定和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97刑法中对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事实上由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迁发展,单位日益成为这类诈骗罪的新的重要主体。为了有效地预防这类犯罪,在现行立法上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就突显出来,在处理该类犯罪时,应当采用“双罚制”,而非现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单罚制”,以符合刑法罪名体系的统一性要求。此外,恶意透支作为单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与自然人犯此类罪相比,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19.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0.
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是因索要债务引发的特殊行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认为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都能导致非法拘禁罪。这一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当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适当修改,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区分开来,并且修改绑架罪的规定以纠正量刑不公问题。通过对债务、行为的具体分析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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