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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友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12,(4):66-69,73
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旨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体育专门人才,针对性强,职业背景明确。案例教学是达成其培养目标的有效教学手段之一。在分析体育硕士培养过程中案例教学的特点的基础上,阐述如何选择教学案例以及在教学中如何运用教学案例。期望为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人才培养提供些许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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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解案例教学法的含义、特点,并且和《体育公共关系》课程教学相结合,分析案例教学法在体育公共关系教学的作用和运用方法,以及应用体育公共关系课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质、特点和应注意的问题,改进体育公共关系的课堂教学,促进学生的体育公关理论向实践的转化,提高学生体育公关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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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第27届奥运会中国竞技体育备战情况的分析,揭示了我国竞技体育奥运参赛成功的一些基本规律。研究结果表明,有利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是奥运参赛的基本保证。奥运参赛项目布局合理,参赛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可靠,"奥运攻关"课题解决实际问题,运动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奥运参赛的决策正确、临场指挥科学,奥运参赛目标的恰当宣传等方面是我国竞技体育未来奥运参赛中需要重视与借鉴的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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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体育管理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方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探讨了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特点,分析了体育管理专业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及操作步骤,并针对当前我国体育管理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我国体育管理专业教学找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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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射击队在比赛前总是要按照要求制定详尽的运动员个性化参赛方案,并在比赛过程中贯彻执行,在各类世界大赛中取得了辉煌战绩,其是研究程序化参赛理论最详实的案例。当前,对于程序化参赛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从理论层面上对程序化参赛基本内容、流程设计和过程控制进行的研究几乎为空白。将程序化参赛理论应用到体育术科考试中去,使教师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对各环节有进一步深刻的认识,从而重视考试中的各个细节,整个过程达到程序化,最终达到提高成绩的目的,同时也是一次对程序化参赛理论的实践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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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等,全面了解我国体育硕士案例教学建设的逻辑起点与现实困境,并在分析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推进路径。研究认为:(1)我国体育硕士案例教学建设的逻辑起点主要有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价值逻辑。理论逻辑包括载体要素的工具属性、过程要素的自下而上、目的要素的动态生成;价值逻辑包括理清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设置核心课程、突显学位论文。(2)我国体育硕士案例教学建设的整体认知有待提高、教学实践有待探索,亟需从体育案例获取、教学组织、效果评价及个人利益平衡等影响因素方面有所突破。(3)国外体育案例注重案例“专业性”“职业性”及“成长性”的相互协调,促进体育应用人才培育。(4)我国体育硕士案例教学建设的推进路径:以“制度建设”保障体育硕士案例教学实施、以“标准体系”引领体育案例库建设、以“交叉融合”创新体育案例获取、以“四位一体”构建体育硕士特色案例教学体系、以“行动力量”优化体育硕士案例教学效果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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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参赛报名表中存在限制运动员实体性或程序性权利的条款,尤其是强制仲裁条款和放弃上诉协议是对运动员诉权一定程度的剥夺。从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撤销CAS裁决的案例中得出结论:强制仲裁条款必须满足必要性、不可取代性、目的性和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否则将归于无效。放弃上诉协议除需满足基本的实质和形式条件,还需考虑体育组织的垄断地位和运动员的选择权,应受到比商事仲裁更严苛的审查。中国亟需建立独立体育仲裁制度,在参赛报名表中规定专属仲裁条款,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比赛期间的体育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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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仲裁裁决述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朱文英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24(1):48-51
目的:通过对北京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临时仲裁分院(AHD)所仲裁的案例进行介绍和评述,使读者更进一步了解奥运会体育争议的仲裁机制.方法:从探讨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入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AHD裁决的案例进行分类,然后按照类别分别予以介绍并进行综合评述.结果:第29届奥运会上,AHD共受理9起案件,分别涉及参赛资格、裁判处罚程序和比赛结果争议.从最后的裁决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以及裁决的结果方面基本上遵守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往判例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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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