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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长江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1):67-70
中国封建法政体制至清代臻于完善并开始解体,清朝承袭明制,建立了比较完整、严密的法政体制,其中实行的三法司会审、秋审、九卿会审等制度,非司法官员参与司法等,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但清代后期法政体制在运作中弊窦丛生、逐渐瓦解,直至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立. 相似文献
2.
金连玉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23,(3):103-114
明太祖朱元璋效仿天象,将中央司法机构集中置于南京太平门外,并以城墙环绕,形成独具特色的“贯城”。明代南京贯城作为天人感应思想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是中国古代城市史上较为独特的一例,具有特殊意义,并对后世北京中央司法机构官署营建选址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南京三法司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其官署布局、建筑形制等,也反映了明代中央政府机构的建筑特点,是明代中央官署布局形制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考古材料与传世图像、文献资料,探讨南京贯城的设立思想、基本布局与设置过程,揭示明代南京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刑部、都察院的官署形制与建筑布局,以期填补明代南京中央官署形制研究等空白。 相似文献
3.
赵文坦 《历史教学(高校版)》1995,(8)
唐律向称有唐以后历代法典的模型,其司法机构的设置也为后世模仿的对象.唐朝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刑部掌刑名,大理寺管审判,御史台司监察,后世大都沿袭这种“三司”机构的设置.元则不然,元中央虽也设置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三大机构,然除御史台职能基本同于唐的御史台外,刑部和大宗正府的职掌则大异于前代.近年出现的《中国法制史》著作,或将元代的大宗正府与唐代的大理寺牵强附 相似文献
4.
方玉芬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7,28(1):76-79
1898~1911年是近代中日教育交流的非常时期,其中尤以法政教育交流最为显著。在将近15年的时间内,中日法政教育交流经历了三个阶段:1898~1904年的萌芽及初步发展期、1904~1908年的发展高潮期、1909~1911年的相对衰退期。清末法政教育自产生以来,就打上了日本法政教育的烙印,因此研究它能更好地揭示近代中日教育交流的规律。同时,清末法政教育又是为了适应新政的需要而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的,探讨它也能揭示出清末这一特殊时期中国社会的发展态势。本文将从留日法政学生、国内法政教育、来华法政教习三个方面分析中日交流中的清末法政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一定的评价。 相似文献
5.
杜晓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3):154-156
都察院是明代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从内部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司务、照磨、检校、司狱,以及十三道监察御史,其内部运作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衡;从外部看,都察院与六科、吏部、大理寺和刑部等衙门也形成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的关系。都察院的内外运行机制,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6.
多元文化背景下的明代云南道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泽洪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9(4):73-78
明代儒释道三教共同影响着云南社会,高道刘渊然及其弟子在云南传道,使云南道教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明代是道教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传播的重要时期,道纪司、道会司等道教管理机构在云南各地设立,徐霞客游记中记载所见云南道教的实况,明代丽江纳西人木氏土司尊崇道教,由此勾勒出多元文化背景下云南道教的历史。 相似文献
7.
萧平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1996,(1)
《利玛窦中国札记》一书用具体生动的事例描述了明代司法制度的部分事实,展示了它的种种弊端,表现在: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和决断权,刑部不过是维护皇帝专制统治的工具;司法官吏的主观随意性常在判案中起决定作用;贿赂在判案中盛行;法律允许在庭审中使用刑罚,对犯谋逆罪者处以酷刑等等。明代司法制度的种种弊端除了法纪本身的不健全外,根本原因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权力的高度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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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仁的《社学教条》及其儿童德育思想刘德华王守仁(1472一1528)宇伯安,别号阳明。浙江余姚人。是我国明代中叶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他长期担任地方官吏,曾住江西卢陵县知事、南京刑部、吏部清吏司主事、都察院左金都御史等职,巡抚南赣、汀、漳等地,主持... 相似文献
10.
万竹青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25(2):96-98
明代由于封建专制皇权极度膨胀,皇帝集政治、军事、司法权于一身,在明朝中后期便形成厂卫、太监干预司法的特色。厂卫、太监通过在审判监督权和最终裁决权方面侵夺三法司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11.
明代州县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具有全方位的司法职能,包括从法制教育、社会治安、司法审判到司法管理等。本文拟从起诉与受理、审理的原则与时限、拟律与上报等方面初探明代州县政府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能。 相似文献
12.
明代科举独设进士科,使人产生科举选拔的人才普遍缺乏律学基础的印象,然而明代科举制度的设立理念以选拔全才为目标,因而有必要探究经由科举入仕者的法律素养。明代三级官学建立了一整套法律知识传授与考核制度,使士子通过学校教育获得法律基础知识。乡试、会试中判语、策等法律试题从多维考查了士子的法律素养,唯有法律知识储备与法律思辨能力兼具者才能脱颖而出。殿试策问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征询了士子们关于国家治理中法律问题的见解。部分新科进士还要到各衙门观政,通过读律、理刑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就选官层面而言,明代士子在进入官僚队伍前即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素养,明代科举制度下官员欠缺司法能力的看法并不允当。 相似文献
13.
明宣宗朱瞻基具有一定的司法才干,在位期间运用封建帝王的司法权力,对许多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较为公正的裁决,并改善了司法制度,既体现出明代的某些法律传统,也反映出封建时代道德与法律相结合的特点。出于某种需要,朱瞻基对武官犯法较为宽纵,但他的司法活动对明代当时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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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刑事审判制度是古代刑事审判制度较为完备的形态,有很严密的制度。《胭脂》中有多处描述明清的刑事审判制度,同时对形成冤狱的制度原因也有所反映。其中,刑讯制度、证据制度与死刑案的审转制度既是明清审判制度不断完善的标志,也是造成冤狱的重要环节。 相似文献
16.
蔡明伦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4(4):42-47
明代言官与阁臣的关系经历了一个由和谐到恶化的过程。明前期,言官与阁臣素质较高,双方立公为国,和衷共济。嘉靖时期是二者关系的转折点,言官群体在与阁臣的对抗中,其制衡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隆庆以后,门户日重,言官趋附阁臣,成为权力角逐的先锋。张居正去世后,言路势张,压制阁臣,言路与执政相水火,争斗不已,迄于明亡,晚明时期言官的制衡作用已走向反面。言官和阁臣都是明代皇权强化的产物,二者关系的演变,反映了明代政治逐步浊化的过程,揭示了专制体制下士大夫悲剧命运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17.
刘惠敏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6,22(3):63-64
明代女官制度之机构完备。明太祖朱元璋将女官制度纳入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并作为强化君权的措施。它对于禁女宠、贬外戚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万竹青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9(1):99-101
明代封建皇权极度膨胀,在司法审判权方面主要通过奏裁、复核等形式使之权力进一步扩大,并形成明朝宦官参与司法,代皇帝行使审判权的特色。 相似文献
19.
明末清初法律思想的现代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苏凤格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1):71-73
明末清初是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时期。它主要体现在由原来以礼为核心,维护至上君权的封建法律思想转变为追求君臣平等,实现“天下公利”为目标的法律,超越了前代“尊君”的法律思想。明末清初法律思想的发展是借助于中国古代士大夫的批判精神和人文素养而产生的内在超越,适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由于清朝专制统治的加强,该时期进步法律思想没有对国家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