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柳州师专学报》2015,(4):59-62
刑罚轻缓化和人性化是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刑罚体系也随之不断革新和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处理。质言之,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然而,无论从缓刑与累犯制度的设立价值、现行刑法的条文规范角度,还是从一般公民的社会价值观念角度考量,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都应当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2.
文章主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予以评析其利弊得失 ,认为吸收、限制加重两原则弊大于利 ;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 ,但因其具有刑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等特征 ,应当扩展其适用内容 ,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 ,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3.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涉及的罪名总共应该有35个,多数罪名是与滥用政治权利或者侵害他人政治权利有关的犯罪.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范围规定中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应解释为不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短期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只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与此相符.1979年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与第9章渎职罪,都是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最有必要增设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4.
文章让要对数罪并罚的并科、吸收、限制加重等原则从公正、功利等方面予以评析其利弊得失,认为吸收、限制加重两原则弊大于利;而并科原则虽然利弊皆存,但因其具有刑罚公正、符合平等性以及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等特性,应当扩展其适用内容,对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种,均可适用并科原则确定所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5.
刑罚执行犹豫即狭义的缓刑,它是现代刑罚合理化道路上的“三驾马车”之一,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犹豫其刑之执行的一种制度。两岸刑法中的缓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在于缓刑的适用对象、实质条件、考验期、撤销条件等大体相同;其显著区别在于大陆采用有条件附特赦主义模式,台湾采用条件附罪刑宣告主义模式。考验期满后。罪与刑同时消灭。  相似文献   

6.
吴忠县人民法院最近依法判处殴打女教师王静的马秀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文智拘役三个月.  相似文献   

7.
1坡空 l)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表现为()和()两个方面。 2)死刑只适用于()的犯罪分子。 3)死刑用()的方法执行。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之日起计算。 6)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7)对于()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和()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对被判处()和()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以…  相似文献   

8.
三十二、刑罚体系及其种类 刑罚体系就是刑法所规定的依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1.主刑。就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于其它刑种适用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徙刑、死刑五种。 2.附加刑。就是既可作为主刑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又可独立适用的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对外国人犯罪还可适用驱逐出境。  相似文献   

9.
2004年6月9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少年抢劫犯彦江(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加原判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003年11月,他就因抢劫罪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正值花季的少年,为何会两次走上犯罪之路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走访了办案法官、彦江的父母、老师,并采访了彦江本人。动荡的家庭是孩子走上犯罪的深层原因1988年10月7日,彦江出生于  相似文献   

10.
非监禁刑的适用已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尤其适用于少年犯罪。文章论证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监禁化原则的必要性,并就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建议:1.立法应尽快完善未成年罪犯适用的刑种和替代监禁执行措施;2.构建独立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体系;3.创建完善的社区矫正机制。  相似文献   

11.
解释名词l)刑罚2)一般预防3)特殊预防4)刑罚体系5)主刑6)附加刑7)管制8)拘役9)有期徒刑10)无期徒刑11)死刑12)罚金13)录哆夺政治权利14)没收财产15)驱逐出境16)量刑17)量刑情节18)法定情节19)酌定情节20)累万已21)自首22)数罪并罚23)缓刑24)减刑25)假释26)时效27)赦免2填空 1)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表现为()和()两个方面。 2)死刑只适用于()的犯罪分子。 3)死刑用()的方法执行。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岁不满()岁的人,如 83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死刑,缓期()执行。 5)…  相似文献   

12.
假释就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励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但是,我国假释制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本文中将主要对我国现行假释制度中存在的执行机构的残缺和执行制度不完善这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假释制度进行讨论和研究.  相似文献   

13.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还远未完善。文章从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主体及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三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缓刑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评述,指出尚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缓刑 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还远未完善.文章从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主体及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三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缓刑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评述,指出尚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了职业禁止制度,立足于二元论的立场,将职业禁止认定为保安处分比较妥当;职业禁止适用原则可以借鉴德国保安处分的适当性原则作为法官适用时的理论指引;适用条件中的刑罚的范围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管制只是在原则上不予适用,无期徒刑和死缓一般不予适用,罚金可以对单位例外适用;人格调查制度可以作为法官适用职业禁止必要性的判断标准,职业禁止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时宣告,行为人应当享有申述或上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缓期执行"本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在宣判某人有罪应罚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这里借用"缓期执行"来描述当前我国出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引发的就业推迟现象,称之为"就业问题缓期执行",不能和法律意义上的缓期执行严格相对.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0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为80%,有近30万毕业生未能就业.据估计2003年未就业的毕业生人数将会更多.  相似文献   

17.
缓刑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缓刑制度已初步建立,但还远未完善。章从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主体及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三个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缓刑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评述,指出尚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李英 《许昌学院学报》2007,26(4):135-137
缓刑作为一种集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然而,在我国,受司法观念、犯罪形势和刑法有关缓刑适用规定的制约,缓刑适用率一直很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我国应就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制度、撤销条件等作出明确、具体而又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1 填空 1)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表现为( )和( )两个方面。 2)死刑只适用于( )的犯罪分子。 3)死刑用( )的方法执行。 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 )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5)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 )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 )之日起计算。 6)判处罚金,应当根据( )决定罚金数额。 7)对于( )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 )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  相似文献   

20.
北师大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六课第一站"犯罪与刑罚"中说:"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任课教师把刑罚的适用机关等同于刑罚的执行机关。一、刑罚与刑罚权所谓刑罚,是指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表现出国家对犯罪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