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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实用新型说明书附图及外观设计视图之间在审查过程中的不同特点进行分析对比,进一步阐述附图对于两种类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同影响,并讨论在优先权审查中,附图作为不同专利类型优先权基础的纽带桥梁作用,同时,延伸对两种专利交叉保护内容进行初步探讨,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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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专利法部建立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本文拟对此略作介绍。外国优先权制度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有效的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就同一主题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可以要求享有其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即以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外国优先权又称国际优先权。外国优先权导致了申请日的提前,是对申请人的一种优惠待遇。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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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近来的代理实务中,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案例。申请人是某美国公司,其主张利用美国的在先的"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作为中国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发现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美国申请的类别是"实用专利",据此认为,在先申请与在后的申请并非同一主题,故发出"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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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欧洲涉及优先权的法规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实施条例》《EPO审查指南》(2012年6月版本)以及《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判例法》(第6版)中关于于优先权的制度做了研究。文中从在先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之间的申请人主体要件要求、提出优先权的时间要件要求、对于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主题是否一致的判断、在先申请是否构成首次申请的判断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将欧洲的专利法规与中国的相关法规进行了比较研究,这有利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更好地利用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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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高收益专利审查周期影响因素对提升专利审查效率非常重要。以1993—1999年期间中国授权的维持届满专利为样本,采用Violin Plot和Cox回归模型,分阶段研究高收益专利审查周期的影响因素发现:初步审查周期与申请人国别显著相关;实质审查周期与申请年份、技术领域、申请人国别、IPC分类数、优先权国家文本数、权利要求数、发明人数和专利被引数显著相关,其中IPC分类数、优先权国家文本数和权利要求数是实质审查周期的保护因素,发明人数和专利被引数是危险因素。建议在初审阶段压缩初审期限,延期理由严格化,探索申请人需求导向型审查模式;在实审阶段将技术领域实审部门精细化,合理限定权利要求边界和数量,加强建设智能检索系统,优化审查流程等;探索检索外包等创新审查模式,确保审查质效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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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实用新型制度具有中国的特色。其一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后只需通过初步审查(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被授予专利权,而其权利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无实质性区别,只是保护期仅为10年;其二是申请人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日还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即"一案两请")。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其后当发明专利申请即将获得授权时,申请人只需放弃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即可,从而使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得以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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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当申请人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如果要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以在国外提出的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外国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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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审查中,申请文件存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申请人常采用补交附图对申请日重新确定的修改方式。与普通申请不同,对于同一日提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同日申请",单独对其中一件申请进行上述修改会对另一件申请产生严重的实质性影响,例如新颖性的破坏、抵触申请的产生等,从而制约授权的前景。本文通过分析"同日申请"的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克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缺陷时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策略或修改策略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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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PCT国际阶段检索与初审中出现的优先权核实问题展开论述,以实际案例来列举可能遇到的各种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特别介绍了在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条件下有序清晰地判断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形以及核实优先权的基本原则,对国际阶段的审查具有一定帮助,同时也提醒申请人重视PCT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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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一些专利申请人不明白专利优先权的含义,甚至会把优先权和优先审查联系在一起,错误地以为要求了优先权就可以让自己的专利申请得到优先审查。在此,笔者对专利优先权的相关内容作简单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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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原则作为巴黎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是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必须接受的,但是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主要是针对在不同国家递交专利申请而设立的,也就是说主要是为了外国申请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为了使得本国申请人也能够享有与外国申请人同样的甚至是更优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法时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日本作为建立专利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其专利法中同样设立了本国优先权制度,并且在实践中对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利用也积累了大量经验。为此,本文将从日本本国优先权制度的基本内涵、形式要求、实体判断标准以及PCT相关规定等方面作一个介绍,并对日本与我国审查指南中关于优先权规定的主要区别作简单分析,希望能够给我国专利申请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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