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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民事归丽原则是民法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学者几乎一致认为英美国家的民商法特别是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从来就是严格责任原则,而且大陆法国家也有朝这方面发展的趋势,我国的民事立法也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从法理,国外法律的规定,相关判例,国外法学界的论述和相关立法技术的比较来看,结论则截然相反,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  相似文献   

2.
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是对民事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对指导民事法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研究民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进行深入的分析。其次,了解世界范围内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历程,全面分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后,通过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作用,来克服我国成文法的局限性。希望能够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和剖析,加深我们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理解,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3.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环境观是分不开的,现代环境观要求民法在环境问题面前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民法的私法属性反映出民法应对环境问题的局限性,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可以弥补这一局限.无论是民事立法还是民事司法,都应当体现出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政策性原则与公理性原则的要求,使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道德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新内涵,保障在立法始终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私法规范能够承受环境问题的冲击,私法秩序能够得以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也能有助于实现.当法律没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赋予保护环境的相应规定时,法官不能因为没有规定而做出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裁判.借助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可以发挥环境保护的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4.
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级的壮大,启蒙运动兴起。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启蒙思想家要求保护资产阶级私人财产权,通过私法自治实现市场运作、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在建立政权后,资产阶级更是以私法自治为立法思想,确立了自由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保障等民事法律原则。以法国、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典,在法规内容、立法思想、编撰体例等方面对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近代中国民事立法、民法现代化进程处处可见大陆法系的影响。私法理念对于当今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民事立法,从立法源流上,仍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5.
民法精神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精神是指制约并决定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它包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判,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地位的理解。它可分为国家法(公法)精神和民法(私法)精神。民法精神以个体为核心,个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民法精神包含:契约自由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须弘扬民法精神,完善民事立法,对中国传统及西方法律精神予以批判地扬弃、吸纳,使民法精神在今日中国勃兴起来。  相似文献   

6.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西方学术界占有崇高的地位。利用功利主义的方法论和价值观,可以为民法总论的研究提供两个新的思路:一方面。有利于对民法基本问题,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基本原则等的解析。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权利行使和时效问题的解析。当然。功利主义虽然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它始终不能代替具体的民法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7.
理念意为终极的价值夙求,民法的理念作为法理念的下位概念指的是立法在制定民法时所欲达到的立法目的、效果。通过对民法发展演进的历史分析可知以人为本的人精神是民法不变的价值追求。宪政为民法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外在的保护,而民事立法、司法活动体现和实践着民法的理念。  相似文献   

8.
论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现实生活和立法规定两个角度看,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首先,现实生活中,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多种多样,但都与使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无关,相关交易方也没有把分公司当作民事主体看待。其次,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来看,将分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与平等和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从民事主体制度的一般法理来看,也没有必要赋予分公司民事权利能力;从第三主体的层面来观察分析,分公司不具有作为第三主体的“其它组织”的特征。最后,进一步的分析表明分公司是本公司的特殊机关。它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产生的意定性;职能的综合性;行为上遵循公示公信原则。至此,有关分公司不是民事主体的命题应得到确证。  相似文献   

9.
当同一财产上存在着数个民事优先权,或者民事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就会产生效力冲突。未来的民法立法应当充分考虑民事优先权的冲突情况,以“以人为本”、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为指导,合理地协调不同权利人的利益,以期实现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关于民法典的制定在学界讨论甚为激烈,民法作为私法的母法,在私法体系的构建中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文章分别概述了我国古代固有民法、清末修律、民国旧法统等时期固有民事立法概况或言民法因素,归纳其表现的特点,分析固有民事立法得失,总结立法经验,进一步探讨中国固有民法对今天民事立法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综观民法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商品经济是民法得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基础,商品经济的活跃和发达是民法日趋健全和完备的根本所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立法大大加强,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  相似文献   

12.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开始借鉴原苏联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直到 1987年《民法通则》的实施才正式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是先进的民法理论战胜陈旧落后的民法思想.的一个重大胜利,也是我国民事立法思想从封闭、保守的原苏联民事立法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一大证明。但就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言,还很…  相似文献   

13.
民事法制的建设一直是世界各国重点建设的项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部实体法在立法技术原则、法规、法学名词运用、制订新的法学概念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不足和漏洞,新的经济现象和日益复杂的民事关系需要民法进一步规范化,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已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高新技术在民事主体、社会关系及法律调整领域等方面给传统民法带来了巨大冲击。针对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不周延性特点,指出在高科技背景下,民法基本原则应在私法立法、民事主体行为准则、裁判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人们要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必须完善现有的民法机制,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以调整商品经济为主要职责。民事主体所有权、合同是直接反映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中平等而独立的主体资格、完整而明确的产权划分、健全而自由的契约制度的三个基本的民法制度。现有民法的完善:第一,市场经济的主体结构是多元化、多层次的主体结构,民法应当作出详尽规定;第二,市场客体的迅猛增加,民法应相应改变其调整方法;第三,市场内容丰富多样,民法应该适应市场需要,增强调节经济的能力。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健全民法机制,还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16.
诚信原则被奉为现代西方各国民法的最高基本原则。我国仅将其确立为一项民事立法原则。在目前依诚信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弊大于利。如果要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7.
源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对于损害赔偿的原则问题,民法主要坚持补偿原则为主,实行同质赔偿制度,即赔偿以直接损失加间接损失为标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针对社会责任在局部设置了特别加重赔偿,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诉讼中的侵权赔偿贵任,一般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这是行政赔偿区别于民事赔偿的一个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对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橱害赔偿无明文规定,但这种损害事实上存在,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从理论上、实践上来看都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制定出原则.以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9.
民法精神论     
法律精神是指制约并决定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地位的价值和观念。它包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地位的理解。它可分为国家法(公法)精神和民法(私法)精神。民法精神以个体为核心,个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民法精神包含:契约自由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必须弘扬民法精神,完善民事立法,对中国传统及西方法律精神予以批判地扬弃、吸纳,使民法精神在今日之中国勃兴起来。  相似文献   

20.
《湘南学院学报》2018,(1):30-36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和司法必须遵守的准则,具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虽然对规范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存废与否一直有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为标准适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而依照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判案时,则可以引进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进行裁判。一方面在判断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时可以适用,另一方面在构成权利滥用之后的责任承担上可以适用,以寻求司法公平,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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