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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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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封闭性、人合性及其表决机制所决定,公司僵局多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确立和发展了应对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救济方式,但这一方式仍然存在未区分公司僵局的不同种类,司法介入过于盲目、未限定起诉股东的持股时间以及作为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程序设置不合理等缺陷。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机制,应当从区分公司僵局的不同种类,分别建立不同的救济措施、限定起诉股东的持股时间、建立替代性救济措施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2.
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是因为公司僵局会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而且公司处于僵局时股东自力救济出现困难.司法救济公司僵局也是弥补公司自治缺陷的有效途径.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制度,但救济措施过于单一.鉴于司法解散公司是一种严厉的救济措施,我国立法应规定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其他替代措施,并明确司法解散的公司维持原则、调解原则、谨慎判决原则.  相似文献   

3.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机构无法做出决策、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一种瘫痪状态,广泛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究其成因,则与公司股东人数少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局限性有关。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都会构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着力予以解决。解决公司僵局问题需要司法权的介入,即司法救济,救济方式主要有强制解散公司与强制股权置换两种。同时,在司法救济之外,公司本身也应为预防公司僵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是解决公司僵局的最佳途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适用得当,可以使得公司、股东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但是若适用不当将对公司造成毁灭性的后果,或者权利滥用.因此,适用司法解散制度时应遵循主体维持、竭尽其他救济、利益平衡等原则,而国外还建立了恶意诉讼防范制度、股权强制收购制度、公司分立制度等替代性救济制度,以期解决司法解散异化所带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论公司司法解散之审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打破公司僵局,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司法解散是一把双刃剑,特别是在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适用它需要更大的成本。因此对于公司解散之诉,司法者考量的不应仅仅是公司自治,而更需要对现实情况予以效率和公平的权衡,在用尽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之后,审慎适用公司司法解散。  相似文献   

6.
目前我国公司司法解散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理论存在模糊性,难以有效的指导实践中的案例。因此有必要从实际出发,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建立在合理、可行的基础上,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因为主体的趋利性,在有限责任公司存有多方利益主体的情况下,公司僵局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现象的出现对各方利益主体又存有消极影响。司法解散对于破解公司僵局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但现行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文章针对其基本理论、不足之处进行阐释,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8.
对打破公司僵局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僵局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严重的损害,本文阐述了我国新《公司法》肯定法院司法解散权的理由与弊端,并对打破公司僵局提出了自己的立法与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散制度作为股东权利救济方式的一种,虽然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赋予了立法上的肯定,特定主体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及时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目前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过于粗糙、可诉性不强等缺陷,尤其是对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方面,不仅原告的资格确定不甚明确,对于被告更是完全没有规定。由此,深入研究司法解散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容易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公司僵局的发生后果是使公司难以形成可执行的决议,使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顿状态,还会给股东、公司、公司的员工、公司的债权人等带来巨大的损害,致使公司无法承担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法官在处理公司解散与不散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从公司僵局的基本问题切入,以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提出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应对公司僵局的综合解决方案,对公司僵局的救济体系进行了合理架构,对公司僵局的诉讼救济程序问题做了简要阐述。  相似文献   

11.
公司僵局是公司尤其是封闭型公司本质特性与公司法上的制度安排结合作用的产物。公司僵局的产生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作,股东利益受损,因此,探求化解公司僵局之路径成为公司法的现实课题。本文从封闭公司与公司僵局的关系入手,进一步探究公司僵局缘由。从化解公司僵局的法理基础出发,寻求化解公司僵局之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12.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的困境之一,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对司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司法实务的各个环节规定得不够详细,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鉴于此,本文对公司僵局及其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司僵局解决的法律机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东北高速分立上市项目是采取原上市公司注销,新设分立公司双双上市的模式进行的,这在我国A股市场尚属首例。我国法律对公司分立上市制度并无特别规定,故规范公司分立上市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从这一点看,东北高速分立上市存有不合法律规定之虞。但换个角度看,东北高速分立上市是我国作出的以资本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种积极尝试,不失为化解公司僵局的有益探索。我国在构建公司分立上市制度时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分立中承继公司承继的分立资产/业务作为审核对象进行上市审核。  相似文献   

14.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封闭型公司的闭锁性困境之一,它的产生与持续对公司、股东、第三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是公司治理中一个重要的综合性问题.司法介入是打破公司僵局法律途径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妥善处理公司内部冲突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股东除名制度作为一项司法解散的替代制度,对于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维护公司作为一种实体的持续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青睐,已成为解决公司股东内部冲突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却没有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当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对公司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及公司其他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除了要求其履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并没有其他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往往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解决,这对希望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来说,显然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能实现公司设立的初衷,更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确立股东除名制度就成为现实的需要。回应此需要,本文从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构建我国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设想,以期对未来公司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7.
昔日的黄金旅游胜地大理因传统旅游产品老化、局部规划不合理、深度开发欠缺、旅游投资资金不足等原因,遭遇“瓶颈”,加之丽江、香格里拉机场的建立以及昆明一丽江铁路的修通等交通因素,大理在地理位置上变得越来越尴尬。与此同时,相距不远的丽江旅游业却在上市公司“丽江旅游”模式的运作下,发展势头旺盛,这对大理旅游业有较好的启示。在总结“丽江旅游”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大理可以通过组建旅游上市公司、深度开发旅游资源、完善旅游业产业链等路径,实现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2005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将公司法人格否认以原则和规范的形式明确的加以规定,这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由于一人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匮乏,因此对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制有相当的难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的规制手段,其灵活性无疑为解决一人公司的弊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路径。  相似文献   

19.
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对公司治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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