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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目前,教师队伍建设稳定性的主要问题是学校、教师违约及其责任承担,学校随意解聘教师和聘用合同被解除后的未聘人员安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阙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违约责任的方式应为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重新录用和继续履行。我国应建构由教师事由、高校事由和其他事由组成的聘用合同解除事由体系。我国应颁布《未聘人员安置条例》,由政府而非学校承担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责任,同时未聘人员的安置要与其社会保险相结合。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不仅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应当承担违约金与定金等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科学、严密、合理、具体地设定公立学校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条件是学校推行聘用制的关键所在.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设定公立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精神,还应体现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公立学校法定解除聘用合同包括即时解除、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预告解除和学校裁减人员等四种情形,对四种不同的情形应设定不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而设定的一些条件应适用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所有类型的教师聘用合同.  相似文献   

4.
依法对学校不得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的条件加以设定,对限制学校随意解除聘用合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大有裨益。教师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设定学校不得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应体现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为此,教师有疑似职业病、患职业病、患严重疾病、因工负伤、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教师在"三期"内、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八种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基于无过错解除或经济性裁员而行使法定的预告解除权。学校因教师的主观过错而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受上述所有情形的约束。  相似文献   

5.
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程序的规范是确保减少聘用合同纠纷的有力屏障,是制约权力的一种重要机制,它能减少立法者滥用权力,以提高法的公正性。不管是预告解除、即时解除、任意解除还是其他解除,学校法定解除教师聘用合同与教师法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程序都有所不同。这些解除程序适用于签订了固定期限教师聘用合同的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各种身份的教师。  相似文献   

6.
解立军 《福建教育》2005,(6A):54-55
实行教师聘用制的目的在于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以激发广大教师的责任感,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但在实践中,一些学校和教师之间尚未形成平等的聘用合同关系,在聘用合同中常常出现一些不平等条款,特别是一些关于教师违约责任的违法条款,使聘用合同成为学校单方面约束教师的“紧箍咒”,  相似文献   

7.
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的实质是教师流出与高校反流出的权利与权力博弈。约定服务期义务及违约责任的高校聘用合同具有极强的自治性,其性质应为兼具民事合同属性的特殊劳动合同。在理念上遵循“平衡协调”的高校聘用关系调整观,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采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充适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参照适用的多重调整维度,以公平原则为利益衡量工具,对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限度予以重新厘定,旨在实现教师生存利益与高校期待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  相似文献   

8.
从聘任制的实质而言,实际上意味着是一种合同制度,聘用制度是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往往就是合同的解除,尤其是教师对聘用合同的解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都需要签定聘用合同,而且高校为了方便和其他一些考虑,合同都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大多数高校的聘用合同样本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往往都是规定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而对教师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一般则不予写明,要么笼统的写一句“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9.
目前,教师聘用合同解除概念的使用存在混同使用和不当搭配使用的问题。除名是企业享有的一项权利,对违反学校规定的教师,学校可以解聘,也可以辞退,但不能除名。辞退属于事业单位拥有的自主权和管理权,它解除的是一般劳动关系。解聘是事业单位享有的合同权,它解除的是聘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的解除是解聘和辞聘的上位概念,解聘和辞聘是聘用合同解除的下位概念;落聘侧重于岗位的失去,解聘重在合同关系的消灭。落聘者在落聘之后,仍然是事业单位的在编成员,仍然与事业单位存在非聘用的劳动关系,仍然领取事业单位的工资,而解聘则不然。  相似文献   

10.
<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遵守合同是现代社会的公理。合同制度对于维系和巩固社会的信用基础,保障社会交易安全,鼓励交换和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救济则无法律,而实现救济的前提是区分各种责任形式,因此明晰合同制度中的各种民事责任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合同制度中的民事责任包括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责任及合同被解除时的相应责任。一对于真实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违约金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还可依合同法第115条采用定金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受苏联民法的影响,认为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赔偿性。事实上违约金的惩罚性不仅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之公平性和补偿性原则,也与国  相似文献   

11.
旅游者存在过错情况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和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权,是《旅游法》中旅游合同解除的两个重要内容,前者存在解除事由的设定范围不全,具体概念使用不严谨以及旅游者过错性质、危害程度与责任承担不相适应等问题;后者则存在旅游者任意解除合同后归责原则与责任分配不明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规则分为效力评价与效力内容规则,后者在《民法典》中仍未得以明确规定,致使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法效果认定,尤其是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理上,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亦因存在债权性担保合同、无名合同与赠与合同的不同解释路径而具有不同的效力内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内容规则类推适用赠与合同情形下,未登记抵押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须满足一定的要式性要求。抵押人就未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登记而承担违约责任时,其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登记义务与损失赔偿,二者不具有顺位性,债权人损失为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赔偿范围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担保债权范围与抵押责任财产范围为限,抵押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为连带责任关系。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行界定,认为其应当包含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形态包括保护、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在阐明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内容的基础上,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等与违约责任相关的问题。违反后合同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可以定为后合同责任,建议在《合同法》中对其构成要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阐述了确定合同解除法定事由的原则,进而对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作了简单的探讨。对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作了详尽的论述。对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除事由的立法规定作了简要的评述。  相似文献   

15.
对于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划定,一直是困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其主要在于由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旅游给付瑕疵甚至加害给付的情形下,旅行社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本文认为,原则上旅行社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建立合理的责任链条;但同时,尽快建立旅行社责任限制制度,维护旅游业的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16.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  相似文献   

17.
目前,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对全日制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被定性为工伤、学校及学生实习单位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仍存有分歧。其原因就在于,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法律关系与其他群体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多重性。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管理关系,如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与实习单位是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实习单位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18.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食品药品违约之诉案件中,由谁对食品药品是否合格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我国民法通说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则是受"规范说"影响的产物。我国民法通说将违约行为当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应该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规范说"则将违约行为的反面视作债权消灭的事由,进而认为应该由债务人对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两者分歧的理论根源在于是否承认违约责任的独立性。有关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承担,应采纳我国民法通说的观点,舍弃"规范说"关于违约行为证明责任承担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和专业性特征制约着教师法律身份的归属,形成了教师身份的不同类型。各国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都以对教师职业性质的理解为基础,意在平衡公务性和专业性二者的关系。我国近年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中,教师的法律身份出现了重要变化,形成了事业编制教师和非事业编制教师的不同类型。教师聘用制和教师聘用合同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一种新型教师管理制度,已在我国各级各类学校中普遍实施。由于教师是基于国家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而不是基于合意向聘任方提供服务,为此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时,必须遵循特殊的规定。不同身份教师与学校订立的合同应作具体区分,在聘用主体、工作关系的产生和解除、管理方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享受的职业保障等均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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