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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  相似文献   

2.
对中德两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了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基础上,为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应坚持"以维系婚姻共同体为前提,兼顾个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理念;2.应弱化或模糊对婚后所得财产的种类区分,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均分;3.应明确、细化离婚扶养救济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以切实保护妇女以及弱势一方的利益,实现保护妇女和弱势一方利益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3.
房屋权属登记时间是区分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考量指标。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支付全款的房屋、婚后取得权属登记的情形下,该套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二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透过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的《民法通则》,最后认定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加以分割。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本来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但实施起来却有不少困惑.主要问题是离婚“时”究竟指何时并不明确,别有用心的一方可借此为自己在离婚前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狡辩.按照立法者的原意.《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应该只局限于“离婚时”,那么,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侵占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受到处罚。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时间状语“离婚时”是一疏.应作适当的修改。  相似文献   

5.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居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令人困惑的棘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5日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统一的准则。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和进一步深化,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居住纠纷类型日益增多,尤其是夫妻共同出资购得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在夫妻离异时讼争房屋所有权的矛盾非常突出。而《解答》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全国法院处理此类纠纷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对这一问题的阐释不够全面、深入,增加了民事审判工作的难度。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房改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做一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7.
关于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已有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争议不断涌现出来.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按揭房屋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以及如何分割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笔者针对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进行了独立的思考,认为应当根据房产证取得时间与结婚登记时间的先后,运用不同的法理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8.
我和朱某系夫妻,2002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获得损害赔偿,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不同的压力使得婚姻家庭的主体做出许多伤害夫妻一方的事情,大多数人不愿意因此而失去自己千辛万苦组建起来的家庭,但也不愿意忍受另一方给自己带来的伤害,怎样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问内解决侵权的问题被提上日程,引起我国法律对此现象的关注,我们又该怎样界定婚内侵权责任,给夫妻双方一个明文的标准,这是我们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发展,房产一直是夫妻离婚时的主要纠纷,尤其是部分产权房纠纷,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践中非常棘手的问题。离婚终结是一个婚姻家庭的历史过程,处理离婚纠纷应避免简单机械地套用道德标准,而应当用公平原则来解决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尤其是部分产权房纠纷。  相似文献   

11.
李奕 《铜仁学院学报》2005,7(3):41-43,56
民法典中是否纳入知识产权的内容一直为学界所争论,本文从知识产权的本质、民法典逻辑体系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及知识经济的内在需要等方面的考量出发,认为应当将知识产权的内容纳入到民法典中,并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现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分别以财产流转性收益和农村金融市场扩展为抵押主题,采取农民房屋所有权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抵押二种模式,多种类型.试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抵押权合法性、抵押物处置效力的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合法性途径,完善抵押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市场化运作,其受让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可界定为30年为宜.  相似文献   

13.
房产权本来没有"大"、"小"之分,"小产权"也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的涵义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小产权房"存在着多种法律风险,"小产权房"的产生折射出很多深层次问题,"小产权房"合法化将会产生严重的结果。因此,应立即叫停"小产权房"建设,同时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政策两个角度认真研究对待、解决和规范"小产权房"问题。  相似文献   

14.
道德权系指公民在各项权利实现过程中,由个人做出的道德选择权利。进而,道德继承权是指这种道德选择行为,又决定着行为人能否真正应该和能够实现其继承权。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目的在于将公民的身份权利与公民的义务指引统一起来,进一步贯彻“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而得益”的重要主张①,真正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稳定,体现今日之文明社会中关于婚姻家庭及继承的立法精神②。  相似文献   

15.
目前,国家已经下令清除小产权房,这标志着小产权房将要退出历史舞台。小产权房涉及农民、购买者、开发商、村集体这些主体,主体的多样性也使得其关系的复杂性。国家在清理小产权房的过程中合理认定各个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对稳定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本文旨在分析各个主体在小产权房这一行为中的行为动机和获利情况,从而对合理分配小产权房责任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西汉的户由其“后”所继承。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规定,“后”有“户后”与“爵后”之分,在理想状态下二者是一致的。分户立户时,“后”对国家授予原户主的爵位和田宅进行继承,从而实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传承;家庭中其他成员可以分得家庭财物,却无权要求分得“后”应继承的田宅。随着名田宅制的破坏,最迟至东汉,在田宅继承的问题上形成了诸子均分的伦理规范,国家对此不得不予以承认。  相似文献   

17.
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中国古代把婚姻摆在家庭乃至宗族附属品的位置上面。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相似文献   

18.
土地资源稀缺是土地产权制度产生的前提。土地产权制度的效率主要体现在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上。我国现实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局限性。应当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明晰农地产权,构筑适应市场经济的农地产权框架,清楚界定各产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以实现制度变迁。  相似文献   

19.
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主要分布在县(区)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因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不能获得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只能得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故称之为“小产权房”,也叫“乡产权房”。现阶段,小产权房有违土地管理等法律规定,属于“违规建筑”,同时也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若任其肆意发展,势必影响到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的授信限制理所应当地成为了必然。  相似文献   

20.
女性财产继承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1926年以前,女性一般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儿只有获得妆奁或父母赠与的权利;妻子只有夫故后,代幼子管理财产的权利。南京民国政府时期,经过各方努力,女性终于获得了相当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必然有相当的距离.如果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风俗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女性往往无法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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