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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偶戏,古时称之为“傀儡戏”,或称“傀儡子”、“魁儡子”、“窟儡子”。属戏曲类中的一种剧种。据史籍记载,木偶戏渊源于西汉初期,系刘邦的谋士护军中尉陈平在“白登山战役”献计突围中首创(见2002年第1期《发明与革新》载:《木偶戏始于汉代》)。继后,三国时期机械发明家马钧亦曾制作木偶,能栩栩如生地表现各种技艺。唐代大历年间,有人“刻木为尉迟鄂公,突厥斗将之戏,机关动作,不异于生。”(见唐代文学家封演著《封氏见闻记》)。“窟儡子戏,……作偶人以戏,善歌舞”,“北齐后主高纬尤所好,高丽之国亦有之,今闾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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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之“戏杀”可概括为因“戏”而杀人,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戏杀”之罪过形式近似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过失,行为外观表现为“共戏”,行为结果表现为“共戏”对象之死亡.“戏杀”在量刑上均比照“斗杀”减等而科刑,作为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事法范畴,“戏杀”比照“斗杀”科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戏杀”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这种独立性与完整性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法律实践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对“戏杀”含义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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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之视野下的自然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巧慧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6,23(4):4-7
文章从“魅”这个独特的视角去审视自然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看出自人类社会产生到现在,人类对自然之“魅”的理解有三种形式,即人类对自然的附魅、祛魅和返魅。通过对自然“附魅”、“祛魅”和“返魅”产生的原因和特征进行分析,可知自然之“魅”的附—祛—返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活动中,借助科学及文化的发展对自然的不断解构、建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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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公二十七年》记载:晋臣中行文子说:“君子之谋也,始、哀、终皆举之而后入焉:今我三不知而入之,不亦难乎?”意思是:君子谋划一件事,对这件事的开始、发展、结果都要考虑到,然后向上报告;现在我对这三方面都不知道就向上报告,不是很难吗?这里“三不知”说得很明白,是始、中、终三阶段三方面都不知道。邓拓在他的《变三不知为三知》一文中,时“始、中、终”作了很详细的阐述:“‘始’,就是事物的起源、开端或创始阶段,它包括了事物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萌芽状态的种种情况在内。[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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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音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唱腔婉转、妩媚,素有"北方越剧"之称。其发生、发展、定型经历了秧歌腔、周姑子戏、杂社和五音戏四个时期,曾广泛流行于山东中部的济南、淄博及周边地区,2006年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五音戏地方特色浓郁,方言纯朴自然,娱乐性强,极易引起观众共鸣。近年来,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革给五音戏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冲击,但同时在各界的保护和推动下其也得到一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