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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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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死刑案件就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①.但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先后经过7次授权之后,已由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变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1].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死刑复核再次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和教学教研领域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和适用死刑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死刑核准权曾长期下放,导致产生了很多弊端.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作的最重大调整,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今年初收回死刑核准权并统一行使,本文力图从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理论入手,探讨在我国死刑正当程序建立之前,分析死刑复核程序客观存在的有限正当性。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死刑核准权历来都是由皇帝来行使,史称御笔勾决。新中国建国后.我国的死刑核准权也随着社会治安情况的起伏不定而经历了几次变化。死刑核准权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同时也反映出这个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少杀和慎杀历来是党和国家主要的刑罚执行政策,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对所有死刑案件进行核准的程序中,有必要重视律师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5.
20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复核权下放至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为此,舆论一片叫好之声。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这只是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它仅仅解决了死刑复核权由谁行使的问题,但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则更加任重而道远。本文在通过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应以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为基本原则,并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6.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逐步规范和完善。但是,这一做法只是解决了核准权的归属问题,治标不治本,而要剔除存在于其中的顽疾只有确立开放性的诉讼程序——第三审,才能使死刑案件救济程序真正成为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目前已具备了构建三审终审制的物质基础、社会基础和理念基础,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7.
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授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合法而冲突而不合法的过程。但在《立法法》生效以后,直接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规定,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接受这种授权,这一授权受权已经没有法律根据,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国情,死刑制度还必须继续实施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必须坚持“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第一次“严打”期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五类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实践证明弊多利少,建议尽快废止。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直接判决死刑的案件,也应当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9.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核准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造成了我国部分高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取消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应该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从而实现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古老而又最为残酷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已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我国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在立法上的欠缺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就死刑复核程序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期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治愈"抑或"缓解":死刑复核程序改革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之弊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日益凸显,改革呼声日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动立法进程,决定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此项措施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从宏观和长远考虑,应建构包含死刑复核审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法制的进程中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很不完善 ,部分死刑复核权却一直还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收回的意图 ,为了使人们更进一步了解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 ,笔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下放的弊端 ,同时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汉至明清,经近两千年的发展最终成为承平时期较完备的死刑审判基本制度,具有审慎宽宥性、权限集中性、责任严肃性的特征。同时,有非承平时期的“就地正法”制度。在革命根据地不同阶段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中,继承古代基础并结合现实斗争的需要,死刑复核制度呈现新的意义,逐步走向成熟。新中国建国初,党和国家提出“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均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其后在不同时期,死刑复核权限曾有不同规定,将部分复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与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后,仍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但从1954年执行至今,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经历了“下放”-“收回”-“再下放”的过程。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后,已越来越现出有于公正与效率和程序公正的情形。建议取消授授权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相似文献   

15.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未能解决死刑复核程序运作的所有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重构。死刑复核程序应实行侧重于法律审查的全面审查原则和部分地实行直接、言词原则;审理方式应实行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相结合的审理模式;审判机构设置上应采取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事死刑复核程序的死刑复核庭的做法;案件的裁判应在实体上从严把握死刑量刑的尺度,在程序上确立死刑立即执行的裁量一致同意或大多数同意原则。  相似文献   

16.
孟庆华  王伟 《天中学刊》2011,26(1):31-34
刑法司法解释的应然主体不应为法官个人,而应为作为法官整体的最高审判组织。尽管法官解释刑法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是大量的,但不能由此推导出法官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系统中的集权,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垄断解释权"是完全有必要的。解释法律的集权胜于分权,如果地方法院都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则统一适用法律就难以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刑法司法解释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道特有程序。自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仍未完全发挥。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死刑案件更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再次成为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也必将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规划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对危险驾驶入罪问题,无论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界均有不同声音,其中呼声甚高是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驾"标准做出相关解释。最近,最高院回音对此将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人们希望案例指导具有接近司法正义、彰显司法理性、整合司法资源等法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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