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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势必对民众信息传播造成影响。新媒体的标志是传输手段和接收终端的多样化,为信息的传播和接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这使得传统形式的诽谤行为借助新媒体新的传播方式不断变化,在新媒体的背景下产生诽谤罪新的犯罪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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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其中绝大多数又是民事案件,只有极少数是刑事自诉案件。无论是认定民事侵权行为,还是认定刑事犯罪行为,都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按照相关的构成要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加以准确的判断。本文拟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作一探讨。一先说侵害名誉权的刑事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故意的法定定义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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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擅自复制发行未经权利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认定中,应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注意区分不同的罪数形态。应取消侵犯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改革定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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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经济价值巨大,易受侵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是必要的。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犯罪客体是专有出版权和国家对专有出版权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是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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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经济价值巨大,易受侵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是必要的。侵犯专有出版权的犯罪客体是专有出版权和国家对专有出版权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是擅自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司法认定中,应注意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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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媒体环境下,突发公共事件噪音以"沉默的螺旋-民间传播-整合传播-沉默的螺旋"模式进行传播。以新媒体为主的自主传播和传统媒体的跟进,使突发事件传播系统具有噪源泛化、噪音强化的特征。当局者一旦陷入"危机迷情"就会变成噪源,传播噪音。随着政府的公关和权威信息的公开,现象性噪音逐渐消解,本体性噪音需要长时间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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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集多种传统媒体的优势于一身,具有传播速度实时性、信息内容海量性、信息形态多媒体性、信息检索便利性、传播过程交互性、传播范围全球性等特点。人们似乎认为,利用几乎无所不能的新媒体能够缩小知识鸿沟,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随着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媒体并不能弥补经济地位高者和经济地位低者之间的"知识鸿沟",反而使这一鸿沟有扩大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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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面性。"真相离我们更近还是更远"已逐渐由一个信息获取的问题转化为受众对信息的筛选与识别问题。怎样善加利用,使新媒体成为我们追寻真相的利器而非绊脚石,本文从拒绝消极心态和提高自身媒介素养这两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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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手机、互联网为代表的具有互动性、聚合性的新媒体迅猛发展,新媒体赋权让公众得到了原来不可能得到的信息,为个体提供更多的表达可能和空间。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人人都是"笔杆"和"喇叭"的自媒体时代,媒体伦理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那么,新媒体"赋权"对象——媒体从业人员和草根群体该如何"用权"?如何规范传播环境?如何建构传播伦理新秩序?本文将以网络事件为例运用传播赋权理论探究新媒体视域下媒体伦理的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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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直播体育赛事要有自己的特色。广播直播方案应适当"留白",为主持人现场发挥留下余地。导播已经成为当代广播的重要角色,直播中导播须担当"大任",成为直播总指挥。广播的移动性、互动性、个性化使其与新媒体有天生的"缘分",广播的直播应充分融合新媒体,实现多点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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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迅猛发展的媒介技术更新了信息传递路径,扩大了信息传播范围.新媒体以互联网为依托,赋予了网民话语权.然而,部分人受利益诱导,为博人眼球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导致信息环境乱象丛生.如何完善新媒体传播法律法规体系和伦理规范体系,对新闻传播进行动态监管,一直是学界讨论不休的热门话题.由顾理平教授所著的《新媒体传播中的法规与伦理》一书从上述问题出发,基于中国实际情况,探讨了新闻传播法规与伦理的诸多方面,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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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惩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需要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区分搜索服务提供商的故意、过失违法行为,设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谁举报,谁得利"的大力度奖励措施,激活"群防群治"信念;采用技术手段详细显示网站注册相关信息,以身份明确性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地方网络监管部门在提供禁止淫秽信息传播的动态性清单方面未尽责,应承担连带行政责任;严惩利益链上所有非法得利的主体,包括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营商、接入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广告商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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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2021,(1):64-74
"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的法律风险在于人工智能算法的深度学习和信息伪造双层次技术结合导致违法信息的算法传播。基于282份网络违法信息传播的裁判文书反映的结果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已普遍将传播数量作为入罪标准。随着算法推荐、算法歧视、网络爬虫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入罪存在诸多司法适用困境。具体而言:单纯"深度伪造"违法信息传播数量并不具有刑法法益侵害性;"深度伪造"传播数量易达至入罪标准,降低入罪门槛;现有技术无法剔除异常传播的数量,计量认定过于宽泛化。为解决"深度伪造"违法信息事实认定方面的司法困扰,本文在规范体系下提出算法传播入罪风险的破解路径。主要包括:"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行为应具有刑法法益侵害的现实性;"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数量关联结果与现实危害后果应具有等价性;"深度伪造"违法信息算法传播计量事实的认定应符合相对确凿性,适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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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的公共危机传播效能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的"不稳定"时期,极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公共危机。科技进步为媒介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信息传播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正向效能。但由于其大众传播与个人传播兼具的双重特点,又一定程度上对危机传播产生了一些负向效能。本文以新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较之传统媒体不同的特征为切入点,通过对公共危机实例的阐述,分析了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传播中的正负向效能,对今后此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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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媒体的汹汹来势,受众日益多元化的信息需求,传统媒体仅仅口呼"内容为王"已经不够,应主动求变,融合新媒体,予个性化写作以空间。一、传统媒体:主动借力,介入新媒体传统媒体新闻人须俯下身子,坐下来,耐心倾听大众声音,剖解信息的来龙去脉;抛弃格式化,与倨傲守成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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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在全球化的传播现实与语境中,我国新闻媒体应抓住历时性的机遇.对内做好信息服务与风险的预警,引导对危机的理性反思.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对外抓住机遇,坚持“报道世界,传播中国”,并利用新媒体的传播优势,进一步争取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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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口最为密集的公共场所,高校危机事件时有发生。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快速、便捷,交互性强,加之信息传播的碎片化倾向使得高校危机管理难度加强,出现对新媒体重视不够、学校成员媒介素养不高、危机中媒体公关意识落后等问题。建议新媒体时代高校应完善危机管理机制,加强对新媒体的预警与利用;重视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转变媒体公关思维,建立新闻发言人人才数据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