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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庆利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3):26-28
代位执行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但在实施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代位执行的法律定位不准,法律规定不健全,保障不力,导致代位执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理论上、立法上对我国代位执行制度进行深入的认识、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代位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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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规则立法体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规则之间的结构模式构成了民事执行立法的内部构造,二者规范的体系安排必须考量执行的程序性、执行的实体基准性以及立法技术上的逻辑协调性等因素.基于此,我国应在综合考察域外制度体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的样式,对我国的执行规范进行全面修改,以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架构体系. 相似文献
3.
孙青平 《周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9(1):86-88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实现方式分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二者在我国都有所规定。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优势,而代位申请执行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不当,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在强制执法的立法设置上应考虑到与实体法的一致性,重新审视代位申请执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4.
代位执行,是基于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原理而形成的一种执行法律制度.研究目前代位执行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诸如代位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异议的处理问题,代位执行中到期债权的范围延伸问题等有助于代位执行权更好地行使. 相似文献
5.
孙青平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2,19(1):86-88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其实现方式分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二者在我国都有所规定。代位权诉讼有其自身的优势,而代位申请执行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中的不当,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在强制执法的立法设置上应考虑到与实体法的一致性,重新审视代位申请执行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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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蕾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5(2):23-28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学界便出现对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废之争。在我国诉讼实践中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矛盾,和国外最典型的德国和日本的诉讼(不)停止执行模式相比,我国目前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还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确立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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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事执行措施是民事执行工作的运行保障,执行措施的法定性规范着执行秩序。现巳彰显的“执行难”,更要求在立法层面上有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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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扩张及行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过于狭窄,非合同债权、债的从属性权利、合同上与诉讼上的权利、债务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与抵销权、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等应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是“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且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性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的逻辑前提和实践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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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统一合同法引入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对代位权的行使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对于代位权的行使效力问题争议颇大。如果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对当事人的效力和既判力范围等几个方面对代位权的行使效力进行分析,直接受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此产生了新的诉讼形式——债权人代位诉讼。由于我国的代位权制度抛弃了传统的"入库原则",从而使债权人代位诉讼诉讼标的的研究产生了新的困难。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界定为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于法院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判断,可以引进"争点效"理论予以解决,但同时应当以完善的债务人诉讼告知制度作为保障。 相似文献
14.
霍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3(5):96-98
代位权作为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目前已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市场经济民事活动中。本文从权利人行使代位权的角度出发,对诉讼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诉讼管辖、诉讼标的,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能对代位权诉讼有一较为完整的认识。 相似文献
15.
郝家华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4):72-74,81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其建立可追溯到18世纪末期,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重点分析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范围及其限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研究从更加全面的角度认识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内涵,也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该问题规定不一致进行深层探讨,为海上保险代位权的顺畅行使提出自己的参考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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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2006年11月13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结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标的、保险赔偿凭证、诉讼时效以及被保险人的诉讼行为对海上保险人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立法上应增加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保护义务,以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7.
陈玲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2(3):33-35
与国外民法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相比,我国代位权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有些规定有所不同,从而使债务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影响.作为债权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应损害债务人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以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代位权的规定不仅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将债务人定位于纯粹义务人.这不仅违背了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而且不利于相关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 相似文献
18.
杜文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55-56
契约上的请求权,通常发生于契约当事人之间.但契约外的第三人也会由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享有契约请求权.对于此种情形下第二人行使的请求权,人们习惯地认为这种请求权是代位权.本文试图通过对代位权的分析,以及其与第三人行使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得出债权让与才是与契约有关的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3):16-21,30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