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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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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贸易的兴盛,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大量增加。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处理民商事案件最重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因而本文从提单的性质出发,阐述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而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不仅是承运人,而且包括实际承运人。由于目前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以及其的无单放货行为有着特殊性,因而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航程时间大大缩短;承运人基于商业利益和侥幸心理以及对无单放货危害性认识不足而无单放货,导致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比例不断加大。我们不能因为一种做法频频出现而将其视为一种习惯并予以接受,更不能对其带来的危害或潜在风险置之不理。相反,我们应当正视、思考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运输中,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国际惯例,但这些国际惯例规则在我国没有适用的路径。关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如何交付货物问题,目前并不存在国际惯例,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只能依靠国际私法规则,通过援引准据法加以解决。在我国无单放货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对国际惯例适用泛化、工具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难题。无单放货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造成的,然而,也有不少是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恶意欺诈所致。本文主要讨论比较典型的FOB贸易合同中存在的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其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适货义务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货物承担的重要义务,但该义务在学术和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在比较《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以及《海商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通过具体案件对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及责任期间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分析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入手。研究无单放货责任的时效问题。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如果是违约之诉。则无—例外的适用《海商法》的—年时效;如果是侵权之诉,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使用《海商法》的一年时效,与之无关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二年时效。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对记名提单是否应该凭单放货一直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使得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的处理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况.文章意在通过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鹿特丹规则》,分析记名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的利弊,以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看待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无单放货的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侵权或是违约,亦或是二者的竞合,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救济途径的选择.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分析利益受损者请求权的基础,以求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实现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1.
广西现代物流业的战略定位及其合理规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物流业在广西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文章致力于为广西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对现代物流业进行了界定,同时针对广西物流业的发展现状,探讨了广西物流业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广西物流业的战略定位和目标,具体包括广西物流业的总体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发展展望等各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以承运人接受货物为开始,而至货物交付为止的全部期间。最后总结出国际铁路运输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的责任期间在衔接上存在着问题,与《汉堡规则》中的责任期间衔接的比较紧密。  相似文献   

13.
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本质在于生产而非供给。因此,在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中,提供的责任在于政府,而生产的责任则更多的在于市场。这一理念给我国的公共物品的启示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市场在生产中却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相似文献   

14.
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本质在于生产而非供给.因此,在公共物品供给的过程中,提供的责任在于政府,而生产的责任则更多的在于市场.这一理念给我国的公共物品的启示是: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中,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市场在生产中却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相似文献   

15.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风险无处不在,比如提单在签发时,提单在流转时,提单在提货时都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发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提单风险,提高防范意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6.
What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goods in general, and the intrinsic, or distinctive, value of educational goods in particular? In this article, Christopher Martin and Tal Gilead argue that clarifying this relationship has significant importance for educational justice, and they aim to accomplish this by focusing on questions of resource allocation. In particular, the authors draw on Michael Walzer's theory of “spherical” justice in order to argue that intrinsic goods are important enough that they should be of normative concern for any theory of educational justice. That is to say, a conception of educational justice that takes distributive relationships seriously should account for how the nonpositional values of education are served by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not only socioeconomic or other positional goods. However, Martin and Gilead also claim that such a pluralist theory of educational justice should not open the door to educational policies and practices that are plainly “antiegalitarian.” They address this concern by proffering a distinction between, and criteria for adjudicating, legitimate and illegitimate judgments of justice that aim to protect or promote intrinsic educational goods.  相似文献   

17.
从资本安全的考虑出发 ,否定抵押物进入公司设立领域固然有其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 ,但缺乏完全禁止抵押物出资的充分理由。德日两国的混合现物出资方式无疑可资有益借鉴。在我国法律现有框架下将抵押物流通制度与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有机结合 ,同时予以必要的完善 ,是完全可以实现抵押物的合法出资的。  相似文献   

18.
窜货治理是个系统工程,企业应该构建起三级管理平台,分层加以治理:首先,在制度层面建立企业自检机制,根除窜货产生的内部根源;其次,在措施层面建立窜货预防机制,震慑窜货行为,并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第三,在解决层面建立窜货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窜货行为,防止事件扩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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