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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庆军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3):5-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民法中产生较晚,最早系统地提出该理论的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它的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构成要件有四条,即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过错;缔约相对人受到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应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注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秦萌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3):20-22,76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4.
胡贤斐 《广西梧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44-48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不同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调整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缔约期间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合同的最大价值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层次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可使司法人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缔约过失情况的认定有统一的标准。但在理论界和实际操作中,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解决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5.
陈浩翔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2,22(3):439-446
缔约关系是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关键特征 ,一般产生于要约 ,终止于合同成立。缔约过失包括了恶意、故意以及疏忽 ,客观表现为恶意谈判等十多种形态。缔约过失区别于缔约过程中的市场风险防范行为 相似文献
6.
7.
孙丽艳 《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12):78-78
公司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新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均以过失为一般要件,并且主要救济方式均为损害赔偿,但它们是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正确区分三者的关系.有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夸同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8.
9.
李俊华 《胜利油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24-26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通过签定合同谋求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最终没有成立或者无效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基础,以违反“先契约义务”且主观上有过失为构成要件,它的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方面与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民事侵权责任有着明显区别。尽管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但还需从立法角度并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以至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家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0(1):68-70
在传统民法中,合意是承担合同责任的基础。缔约过程中,因当事人尚未形成合意而无所谓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吸收借鉴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本文就该理论的形成和理论基础及各国立法例做初步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1.
12.
13.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自力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1,29(2):75-78
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应当退回保费。对于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保险人保费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损失以及缔约费用等其他损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史峰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2,(4):108-11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方固有利益及(或)信赖利益的损失;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应当以履行利益为标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应坚持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自由选择诉权原则。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传统民法上并未作明确的区分,因而产生许多歧义。现代民法研究认为其应区分为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通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空间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缔约阶段,而应包括合同成立之前的谛约阶段和合同成立之后的效力确定阶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时间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合同效力确定之前,只要发现了足以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候(合同缔约阶段,合同已成立、生效甚至履行后)均可适用。 相似文献
16.
王利光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2):115-120
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促销发生的踩踏事故是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商家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安全立法,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组建商业联合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制订安全预防措施;对受害者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填补。 相似文献
17.
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维护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创设的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不作为侵权责任与作为侵权责任相对应,关注的是作为义务被违反时的权利救济问题,其民法理论根源在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探求两种制度存在的更深层次的法理根源,则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追问。然而,两种责任的目的与价值并不相同。因此,合理厘定二者的界限,避免不必要的竞合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8.
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是客观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法上不仅是违法性要素,也是构成要件要素。应当以注意义务为核心,重建我国过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构成要件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19.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红萍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8):87-90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个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主体、时效、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应具有选择权,这样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既要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要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