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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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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在商品经济时代,信用权具有财产性和人格性的特点,它不同于道德与经济意义上的信用,法律上的个人信用权是一项含有经济利益内涵的独立的人格权,它的性质更确切地说是经济人格权。在个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上,本文对个人信用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进行了探讨,将其损害赔偿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上,减轻了原告对于可期待交易机会和利益的丧失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以期求在一定程度上能对个人信用权的经济利益内涵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利益的静态区分保护造成了人格与财产、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失衡。鉴于个人信息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及动态勾连性,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的路径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因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相契合,动态区分原则也不乏本土适应性。依据处理行为对用户的影响程度,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可以被划分为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行为。此动态区分原则的引入能够明确划定私权边界,避免片面人格利益的保障而过度牺牲其财产利益,兼顾严格人格利益至上与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保护路径的规则可以从三个方面得以实现,即调整知情同意规则、引入信义义务、建立第三方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4.
数据可携带权是由欧盟创设的新兴数据权利,《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有助于完善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和消除数据“锁定效应”,促进竞争。遗憾的是,我国现有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仍存在法权属性不明、权利结构不清晰、行权冲突以及责任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亟待厘清。数据可携带权的建构不能照搬欧盟模式,而应当基于我国数据主体的现实需求与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对数据可携带权进行本土化改造。基于此,首先应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人格权+财产权”的复合属性;其次,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义务内容等方面明确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利结构;最后,要通过场景区分界定责任主体,并明确过错证明标准,以实现数据用户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5.
作为下位法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告知义务上,存在义务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义务客体"信用信息"界定过于泛化的问题。它对信用信息采用了"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限定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兜底,在规范层面导致法律概念限定与开放的自我矛盾。而信用信息范畴的扩张是征信理论体系本身扩张的一个缩影。替代数据的使用、经济征信向公共领域的扩张、信用信息透明与个人信息强保护理念的冲突,在理论层面构成征信体系的自我矛盾。由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所涵摄的征信属于经济领域,所以落实征信的经济性与政策性的目的可以破解规范矛盾,而理论矛盾则要求重新识别征信体系的场景化应用。  相似文献   

6.
被遗忘权是欧盟通过立法与判决确立的网络时代的新型权利,为大数据时代自然人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提供了法律保护。然而欧盟被遗忘权存在权利客体指向不明确、义务主体过于广泛的缺陷。作为网络大国,我国在被遗忘权的本土化过程中,应借鉴个人信息权的成功经验,重新定义被遗忘权的客体,明确被遗忘权义务主体的范围,以期避免对言论自由与网络发展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7.
当前,如何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所谓征信,是指由专门的征信机构收集有关交易人的信用信息,并传播给其他的社会主体。个人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国家为了实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是保障社会信用交易安全的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8.
主体的信用道德选择受制于利益、环境和制度诸因素。利益是信用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充分肯定和尊重主体的个人利益,信用道德之义务要求才会为人们所自觉履行。因此,信用道德选择需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德行与幸福相一致的正义的社会道德环境。在现代社会,只有法律才能为信用的道德选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证。  相似文献   

9.
论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秘密信息进行独立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可以能动地为实现或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所作为,并防止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相似文献   

10.
高校校规制定权限问题主要涉及如何在学术自由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之间实现合理平衡。虽然高校校规制定权来源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是学生权利保障以及最低要求的学术水准和教育质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都要求高校自主办学领域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校校规制定权由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美国法采用公开权模式保护人格标识商品化,德国法则采用统一权利模式。我国立法关于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保护相关规定较少,没有明确认可人格权的"利用权"性质及人格权体系中除姓名权、肖像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财产利益,相关权利保护和实务操作存在较大缺陷。应借鉴德国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将人格权的商品化归为人格权的范畴保护,侵害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的责任方式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兼采其他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2.
在2009年发生的“番禺垃圾焚烧事件”中,各种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公共利益、政府利益与私人利益对公共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并由此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公共决策的理性得以回归。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国公共决策的利益博弈机制,应大力推动公民参与公共决策并实现决策主体多元化,致力实现决策程序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努力构建和完善公共决策监督机制与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13.
数据是重要的新型财富,被称为“最有价值的资源”。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分置的运行机制。如何在保障安全、加强治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加速数据要素流转、赋能实体经济成为当下关注的重点。将信托这种极具灵活性的财产管理方式运用于数据资产管理,会为解决数据资产确权难、互信难等关键性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信托制度优势的发挥不仅有助于推动数据资产流通和共享,也会为企业数据产品开发、信用融资、收益分配等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将促使信托制度不断自我革新从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现有研究和实践并没有回归信托制度本源,将其完整适用于数据收集共享过程中,因此必须对数据信托进行重新建构:首先,应当将数据信托功能定位于数据资产管理和增值,重新厘清其概念;其次,应当明确企业数据权益为信托财产,充分实现对数据资产“权利束”的运用和管理;最后,明确信托受托人将在数据信托中承担信托义务和数据安全义务,但是数据安全义务的实现必须优先于信托义务。将信托运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管理过程中,可以选择数据资产证券化信托和特殊目的数据信托两种类型,实现数据资产的增值、开发和共享,也可...  相似文献   

14.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主体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其内容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具有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点,即义务在先,权利在后,而且两者也并非完全对应。  相似文献   

15.
论信用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至关重要,将信用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之成为信用权,是对信用进行保护的最佳途径。信用权以个人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在民法中,信用权是主体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也是适应和保护信用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该损害的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权利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使其在精神上(生理上)产生痛苦;侵权行为侵害了人的民事权利,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也就造成了受害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  相似文献   

17.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基石是实行企业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以企业独立人格权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实质内容;而企业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只有借助破产制度才能真实地和最终地得以体现。本文将沿着这一思路,涉猎和研究有关企业破产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的诸多法律问题。 企业法人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种社会制度、各种结构、各种财产归属、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不难发现一个奇特的法律现象——企业就象一个自然人一样,以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生产经营和参加商品交换活动,与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少数依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除外)。企业形同自然人的原因是法律赋予了它独立的人格,或曰企业法人就是法律于自然人之外承认或拟制的权利和义务主体。 法人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是罗马法关于人格的学说。如果用现代法律语言简明地表述这一学说的基本思想则是:一个自然人要做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赋予他一定的人格。罗马法关于抽象人格的学说为法人制度的出现准备了理论基础,将此学说扩展于社会组织,即不问其是否为自然人,凡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者都视为具有独立人格。人格权的享有超出了自然人的范围,可以说是罗马法人格学说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而在抽象人格理论的基础上所拟制出来的  相似文献   

18.
黑格尔以他敏锐的目光最先洞察到现代社会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并站在现代的立场去讨论这一问题,雄辩地阐述了公民个体和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把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个人自由与公共自由之间的矛盾扬弃在绝对自由的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之中,从而借助于一种历史理性,辩证地回答了政治的合法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一、生命与健康安全是学生人格权利之根本,应当引起学校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属人身权的一个方面,指的是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自然人都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尊  相似文献   

20.
什么叫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行为是为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法制的建立,主要意义有三:一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公民本身利益不受侵犯。二是这一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文明美德和团结精神,使广大群众树立优良的社会道德风尚。三是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对公民来说,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对侵害他自己利益的行为而实行正当防卫是他本人的权利;对保护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而实行的正当防卫,既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刑法都体现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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