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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分别对认定股东资格的一系列标准进行分析,提出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的现代商业价值,应当以股东名册为中心,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并有针对性地对实践中易发的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股东资格纠纷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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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诉讼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在许多诉讼中,股东资格的正确认定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本文重点研究股东资格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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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资领域异常活跃,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隐名投资行为,由此产生了隐名股东。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比较混乱,使得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责任难以划分。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隐名股东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规制隐名股东进行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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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隐名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小平 《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5,(4):32-37
隐名投资者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由于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没对如何认定股东身份进行界定,导致理论上见仁见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一致,所以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也具有很强现实意义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分析了隐名产生的原因、认定股东资格的原则、条件、及隐名投资者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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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青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1):58-59
随着我国涉台隐名投资纠纷现象的不断增多,台商隐名投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益的问题突显,更深入探析涉及到股东资格的取得标准及股权变更登记的效力等公司法律争议。本文试图在分析台商隐名投资纠纷产生的成因基础上,对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制存在的缺陷进行阐述,进而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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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5)
隐名出资现象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普遍存在,如何确立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文从隐名出资的法律特征、股东资格认定的条件、原则、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寻求相对合理的解决途径,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纠纷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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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0,26(7)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未作出规定.当出资及记录股东信息的法律文件与股东资格无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时,应当认识到股东之所以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股东间有这样的合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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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俊玲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2):66-67
公司瑕疵设立现象的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致使实践中对于瑕疵设立公司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不仅影响到公司自身人格的稳定性,也必然危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及其与公司交易的安全。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深入研究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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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园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4(1):121-126
我国2005年版《公司法》虽然大为拓宽了公司自治的领域,但是有关股东协议的法律规范尚付阙如。实践中,用股东治理合约的方式替代公司的法定治理结构虽然具有组织成本和灵活性上的优势,但是尚不能有效地解决组织中固有的代理问题,并对公司参与各方的预期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立法应当在认可股东治理合约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维护公司参与各方基本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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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士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0(8):27-30
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代理人仅限于本公司股东的公司章程条款是否有效?日本神户地方裁判所尼崎支所与直江津海陆运送事件的判决大相径庭。学界绝对有效说欠妥当,部分效力说缺乏逻辑,绝对无效说过于片面。小规模封闭公司的章程应禁止非股东代理权行使,中大型开放公司章程有条件限制股东代理权行使,司法实践中综合考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机会,确保股东大会的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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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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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近年来,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作出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决策,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法律有必要在司法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中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受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文章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国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与保护的途径——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相似文献
15.
曹明 《鹭江职业大学学报》2013,(4):72-76
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博弈显示,显失公平的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在我国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主要通过IPO、再融资、投资、经营和股利分配等途径进行利益输送,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方式和程度受到政治、经济、法律与历史文化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利益输送行为与控股股东内部市场密切相关,政治关系和地方金融生态对其都有重要影响,媒体监督难以遏制此行为,针对于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手段亦难以施展。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的先进经验,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政府监管、司法救济等方面综合治理控股股东利益输送。 相似文献
16.
刘善连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4):18-20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小股东受到大股东的压制,其股权的行使更是离不开知情权的掌握。从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产生的股东行权障碍、股东行使查阅权产生的法律障碍及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执行障碍三方面探讨股东知情权的行权障碍;在妨碍股东知情权的私力救济上提出了公司章程赋权、股东会专项决议及公司治理细则等三项措施,在公力救济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简化诉讼程序、借鉴调查令方式的可行性,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提出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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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检察机关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开展公益诉讼在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胆的尝试。令人遗憾的是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只是作了宣示性的规定。虽然新修改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有关组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有关机关的概念和内涵仍然缺乏法律依据。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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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