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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侵权中,如何确定侵权主体,法学界、新闻界有多种议论。起因说认为,谁为具有侵权内容的文章提供原始素材的,谁就是侵权主体。执笔说认为侵权文章撰稿人是侵权主体。权力说认为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侵权主体。控告说认为受害人控告谁,谁就是侵权主体。实现说认为刊载侵权文章的报刊社是侵权主体。过去,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意见:一、作者和报刊视为共同侵权主体;二,如作者是履行职务的记者,该记者不能作为侵权主体,只有报刊社才能作为侵权主体。理由是,为履行职务的记者所发表的文章是在接受报刊社下达的任务后进行采访撰写的,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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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当此类案件发生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对于如何认定新闻侵权经常各有说法.下面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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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闻侵权案件可以选择被告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作者 (非本媒体记者 )不一定是被告 ,作者是否被告 ,由原告决定。我认为这既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实体权利 ,又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诉讼权利 ,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讨论。原告为何只诉新闻单位去年以来 ,我代某报社打了两起新闻官司。这两起新闻官司都是由于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的。一篇稿件的题目是《不能容忍老八路屡遭报复》 ,作者是某军分区的一位报道干事。另一篇引起纠纷的稿件题目是《殴打军属辱骂现役军人实在嚣张等待有关部门尽早处理给个说法》 ,作者是某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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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记者》是我第一本有关传媒法的书,副题为“新闻侵权研究”,出版于1994年5月。这当然是特指记者因民事侵权纠纷成为被告,记者涉嫌犯罪成为被告不在此列。书名是套用湖南《邵阳日报》记者卢学义的文章题目“站在被告席上的记者”,他记述了自己打“新闻官司”的经历。那时记者因为自己职务作品发生纠纷而上被告席的不少,我在书中记载:“就自己掌握的案例作不完全统计,发现新闻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将新闻机构和作者共同列为被告的占70%以上,其中约有一半的作者就是本新闻机构的记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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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法上的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使自己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实和理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抗辩属于程序法范畴,法律赋予被告抗辩权利,既体现了程序公正,也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公平合理。被告的抗辩,否定了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书面侮辱和诽谤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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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札记之四《记者不会上被告席了》,是有特指的。那是专指因履行职务而发表新闻作品涉及侵害人格权的纠纷中,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替代责任的规定,应该由所在新闻单位应诉,如果被判定侵权,由单位承担责任。而不是说记者享有法外特权,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当被告。最近,就发生了数起新闻记者因为凭仗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而上了刑事被告席,有的已被法院依法认定有罪,判处刑罚。国际上有一些记者组织,如无国界记者组织(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RWB)、保护记者委员会(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CPJ)等,每到年终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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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新闻官司”中,新闻机构和记者都是当被告。那么,新闻机构和记者当原告的“官司”有没有呢?从道理上说,应该是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叫做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闻工作要对社会承担许多义务,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等只是其中的一项,我们说的“新闻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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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名誉侵权案被告该怎么定?自8月26日《新京报》等报刊披露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鸿富锦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法院立案,是不是错了呢?如果仅仅从司法解释的字面上来理解,答案是没有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面世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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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1990,(Z1)
这里介绍一起“新闻官司”。案情不算复杂:在一起失火事故中,正在失火现场附近的家中的一位干部没有出来救火。记者写了批评稿件,送这位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上“情况属实”,报社予以发表。被批评的干部认为批评稿不实,致函要求报社更正,报社认为属实,不予更正。被批评者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记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追加报社为第二被告,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经审理,一审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两被告及第三人均分别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三家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第一被告记者还给本刊写来了申诉信。本刊不惜篇幅,以平等的地位将诉讼两造及一审判决的意见予以刊登(因篇幅有限,只能选辑摘录有代表性的材料),决不是越俎代庖,要来判断此案的是非;而是鉴于此案虽然不大,但却涉及到“新闻官司”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可供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思索、研讨。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批评者(原告)究竟是听见了救火声而故意不出来救火,还是根本没有听见而不可能出来救火? 原告坚称没有听见,被告方则列举事实推定原告肯定听得见。究竟如何,读者可以自行研究。不过在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中,对于有争议的新闻是否属实确实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指控新闻失实的原告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新闻的虚假(本证),而辩称新闻真实的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的真实(反证),审判机关也取不到更多的证据。也有可能两造举证,矛盾抵牾,事过境迁,难以辨明。对此,审判机关应作如何认定? 是以本证不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还是以反证不足而推断本证成立而支持原告之诉? 还有谁来承担新闻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新闻官司”中,象本案这样,追加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的做法目前尚不多见。本案中的这位记者是受本单位领导委派前去采访的,采写成稿后又送有关单位审核,然后送报社发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闻确实失误而造成侵害后果,应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是由记者、审稿者、发表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呢,还是只应由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有的也许可以运用现行民法、民诉法的原理加以解决,有的也许目前当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加以规定,需要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妥加研究。欢迎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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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对此有些人称它为“新闻官司”,并认为是我国民主与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从某市法院统计的数字分析,这类诉讼中新闻单位和记者构成侵权的占65%。数字本身就足以说明当前应强调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也有人称之为“告记者热”,并认为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对此表示不安和焦虑。起码那35%的权利应如何去认识、支持和保护。众说纷纭,笔者在此不加评论。首先笔者赞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不仅要求败诉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还要求他们承担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但是应该看到在这类诉讼中确有一些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为借口而抵制新闻批评或舆论监督的情况。据报载一位与新闻记者打官司而败诉者却自鸣得意地说:“大不了丢几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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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侵权的防范与应对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以新闻媒体为被告的新闻侵权案件已发生了一千多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些案件中的相当一部分以原告胜诉、媒体败诉而告终。从某种角度讲,目前新闻侵权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但大量新闻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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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从1985年我国首例新闻官司--“疯女案”至今,新闻官此起彼伏,与日俱增,成为一种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从诉讼结果看,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胜诉的居多,如:早期的李谷一诉汤生午和《声屏周报》侵害名誉权案,近年来的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名誉权纠纷案等,公民(法人)通过法律途径,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已大大增强,但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总是处于被告的地位,鲜见有新闻媒体拿起法律的武器,站在原告的位置上,指控某公民(法人)侵权的案件,原因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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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指挥家石叔挥诉音乐评论家杜亚雄及音乐周报社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音乐周报》上刊登向原告石叔挥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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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案件占新闻侵权案件中的绝大多数,其中被告媒体被指控报道不实的案件又占多数。报道不实包括完全虚假的报道、报道不准确、对法制新闻随意评论等。但被告的媒体辩白说,他们由于匿名消息源、疏忽或是不知道如何选择等原因居多,绝少是出于“真正的恶意”。因此,本文认为建构媒体自身的行为规范,可以帮助记者了解报道规则、报道禁区、应注意事项,在多元的价值选择面前提供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了解什么是“应该”,什么是“不应该”。这个行为规范就是新闻行业自律大厦的建设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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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360公司诉《每日经济新闻》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宣判,判定《每日经济新闻》于去年所作的长篇报道《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文中语言带有强烈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攻击性,已明显超出新闻媒体从事正常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构成对360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令被告删除涉案报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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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东方体育日报》报道了有关范志毅世界杯期间涉嫌赌博而打假球一事,范志毅一怒之下将该报告上法庭。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被告《东方体育日报》胜诉。判决书写道:"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这只不过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涉及"公众人物"的诸多案件中的一个代表而已。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媒体被告一般都会拿"公众人物"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而法官有的是默默地接受了这个辩护,更多的是不予理会。事实上,许多人坚持媒体的报道一旦引发侵权纠纷时,尤其是当侵害对象是名人、是公众人物时,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仍然要受到保护。他们称这种保护在国外——至少在美国,自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New York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