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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1 毫秒
1.
我国全国人大立法性权力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受人民委托行使立宪、修宪权;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的授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前者使全国人大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其立宪、修宪行为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机关的审查对象;后者则决定其为“国家立法机关”,其立法行为应接受宪法授权的违宪审查机关的审查。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应采用建立宪法法院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所有国家机关的行为均应接受宪法法院的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2.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但由于受多种条件的制约,这种违宪审查制度自建立以来似乎只是一种摆设,未产生过实际的效用。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必须要从革新理念、建立科学的宪法文本、宪法必须得到较好的实施、应以实用性的态度来对待违宪审查制度等方面出发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专门违宪审查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比较理想的模式是从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模式过渡玛最终的目标——建立中国的宪法法院。  相似文献   

3.
论宪法制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制裁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宪法制裁是针对违反宪法的行为或者违宪的法律所行使的一种制裁方式,它建立在违宪审查的基础之上,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或行为所采取的宪法惩治和救济措施.宪法制裁具有政治性、最高性和行使主体特殊性等特点.宪法制裁的对象主要包括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违宪行为两种.在宪法制裁运行上存在着司法机关模式和宪法法院模式等4种模式.我国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监督实践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宪法制裁的实施.为了实现宪法实施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有必要对宪法制裁制度从理论上加以建构.  相似文献   

4.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一种司法权,蕴涵着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宪政理念,有利于人权保障.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权则蕴涵着权力平衡的宪政理念,有利于维护宪法秩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只能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附带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其对法律的违宪裁决对案件当事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法国宪...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是现阶段我国宪政制度的重点与难点。建立以宪法法院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法治国之最佳模式。宪法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其宪法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仅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阐述了宪法法院与国家各机关的权力配置:宪法法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关系;宪法法院与国务院的权力关系;宪法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力关系;宪法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关系。  相似文献   

6.
法美两国抽象性违宪审查效力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抽象性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是各国违宪审查体系中的重点,而对审查效力的考察则又是事关违宪审查整个体制建构的基础性问题,法国和美国在此芳面可以说是各有特色。通过法美两国违宪审查机关决定的效力范围、决定所约束的程度以及违宪法律的处理和溯及力三个方面的比较研究,我们可知,虽然法国的违宪审查在形式上并不弱于美国,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美国的违宪审查更具有权威性和民情的支持。  相似文献   

7.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法律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在我国,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的关键是解决同体监督和无暇监督的难题。为此,本文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两权分立,成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即建立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平行的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专司解释宪法和违宪审查之职权。  相似文献   

8.
宪法中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然而并不等于我国宪法的实施没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宣布过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违反宪法而无效。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这就使得违宪审查制度成为空留于文本上的制度。本文就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并最终认为宪法法院审查模式无论从地位的优越性角度、实践的可操作性角度还是对宪政精神的贯彻性角度上讲,都是最适合中国的模式。  相似文献   

9.
通过比较研究分析目前欧美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出一种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该模式主张应在“人大”机关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专门审查机关,即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拥有司宪执行权和监督执行权,负责监督、追究违宪责任。期望以此来推动我国宪政监督事业的发展,达成使我国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获得可靠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违宪审查制度是一国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就无法将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变成"活的宪法"。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文章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两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即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启动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了如下结论:对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是各国违宪审查共有的对象,而要启动对法律规范的违宪审查则可以通过具体案件的方式或非具体案件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我国违宪审查范围及启动方式中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1.
在世界各国现有的宪法审查制度中,抽象审查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抽象审查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奥地利1920年宪法,首创了宪法法院负责实施法律之合宪性审查,但直到二战后宪法抽象审查才在欧洲大陆国家被继承开来,德国现行宪法确立了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专门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的模式,法国确立了由宪法委员会进行的宪法审查模式,并且在审查机制上呈现出一种与具体案件裁决无涉的独有特色的抽象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缺乏独立的专门宪法监督组织机构,监督主体模糊不清,监督机构未能实际建立;宪法缺乏可适用性,违宪审查缺乏根基;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背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沿袭大陆法系,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是适合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3.
发生在株洲的选民罢免人大代表事件既具有偶然性,又具有必然性。事件的处理结果反映出我国宪法权力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功能不足。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必须着力培养权力行使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必须完善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机制,即:完善宪法权利在普通法律体系中的保障,设立违宪审查机构,扩大宪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4.
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美、法、德三国分别形成了司法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三种代表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实践状况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5.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四种不同违宪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渊源是分权与制衡学说,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出发点是宪法至上,宪法法院审查模式则包容了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的特点。我国要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功能,充分利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销等制度解决违宪问题。  相似文献   

16.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7.
尽管我国法律已经初步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理论准备不足也使这一制度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着重就违宪主体的范围、违宪审查机构以及"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仲裁公正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正是仲裁的灵魂所在,亦为当事人所期待。对公正的追求使当事人倾向于选择仲裁解决其财产纠纷。并且,如果仲裁的公正性尤其是程序公正受到质疑,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寻求救济。如是,仲裁公正性得到双重保证。法律赋予法院的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包括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章着重比较对仲裁(含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的这两种形式并探讨其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9.
本论述了留置审查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对留置审查权行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立法分析,并就留置审查权中的人权保护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0.
王强荣 《华章》2007,(8):58
在我国,对行政立法的性质,至今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复.本文通过对行政立法性质的探讨,认为行政立法的职权立法部分,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法院对其具有完全的审查权和监督权;行政立法的授权立法部分,具有立法行为属性,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追求司法正义的前提下,完成对授权立法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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