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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招生》2003,(7):15-17
一、哪些疾病患者高校可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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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堂(小学)》2009,(7)
考生患有以下六类疾病,高校可以不予录取:①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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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2006年高考在即的时候,高校招生成为热门话题。新近出台的《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往年相比作出了一些调整,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中一个变化——该规定第五部分关于“录取”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中的“下列情形”删掉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一“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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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2006年高考在即的时候,高校招生成为热门话题。新近出台的《北京市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与往年相比作出了一些调整,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中一个变化——该规定第五部分关于“录取”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中的“下列情形”,删掉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一“情形”。对此,有媒体解读为“北京高校首次允许录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考生”,请问这种解读是否准确?允许录取有违法犯罪行为考生的规定,有何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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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