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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6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决定>和<通知>精神,一年多来,全国农村普遍进行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目前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基本撤销,乡(镇)中心学校正在逐步建立,但在这一改革中也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和疑难问题,诸如为什么要设立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应该是怎样的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应当如何设置,乡(镇)中心学校又应当如何实施管理,这些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摆在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中心学校面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是摆在广大教育理论工作者面前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正确解决好,将会影响乡(镇)中心学校的合理科学设置,将会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对此,笔者拟从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的角度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2.
设置乡(镇)中心学校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应当是直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负责管理指导全乡(镇)义务教育等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的农村学校办学实体和教育管理机构。乡(镇)中心学校应当按照建制不变、地域中心、依托“名校”、就近入学、整合资源和优化班子的碌则设置。乡(镇)中心学校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宏观微观结合、保证政令畅通、接受属地管理、以中心带全面、义务教育一贯和综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按:去年,国务院作出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理体制”。近一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积极调整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取得了成效。但还有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至今没有将农村中小学管理上收到县,投入不足问题仍没有从根本决。为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省、市、(镇)各级政府的责任,并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对广大农村密切关注的工资发放、旧欠清理等问题,《通知》作了具体要求。现摘录如下。  相似文献   

4.
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06〕3号)(详见附件一)精神,国家决定继续在西部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  相似文献   

5.
农村特岗教师,你们好吗?——甘肃省K县特岗教师现状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玲  周晔 《中国教师》2009,(20):16-18
<正>2006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至今日,已有三年有余。在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满之际,关注农村特岗教师这个特殊的教师群体的工作和生活状  相似文献   

6.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山西省人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乡镇中心校管理人员的编制一般为2人),结合我市撤乡并镇后镇的规模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管理亟待加强的实际情况,我市实施了区域性九年一贯制管理。  相似文献   

7.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2002年相继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明确“进一  相似文献   

8.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就发展义务教育做出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村义务教育保障能力,具有深远的意义。怀柔区作为北京市的远郊区,在如何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方面,经过认真细致的调研,我们认为,“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区、镇乡两级政府必须明确并承担起自己应担负的责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  相似文献   

9.
《广西教育》2011,(26):4-4
本刊讯为改善学生的营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政策,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试点(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试点”)工作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2009年中央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相似文献   

11.
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教育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好的时期。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2年《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2.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逐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如何把突出“以县为主”与明确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办学责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思想上切实弄清这两个问题,对于全面解释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精神至关重要。下面,笔者结合督导调研的情况和个人学习、工作的实践,谈谈对这两个问题的认识。一、以往“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已经不能与时俱进而成为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改革管理体制势在必行在《决定》出台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农村基础教育普遍…  相似文献   

13.
信息窗     
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重大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强调: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新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 实行“以县为主”的新管理体制,把教职工工资发放、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建设等职责从乡镇上收到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摘自2002年5月17日《文汇报》)  相似文献   

14.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4月26日召开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部署。要求年内所有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都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运行。实现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然而在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之后,农村义务教育各项工作如何顺利的移交和开展,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是改革进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带着以上问…  相似文献   

15.
一、当前大力建设和发展乡镇中心幼儿园的重要意义1.是政府促进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要求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  相似文献   

16.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结合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实施情况,现将2007年“计划”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  相似文献   

17.
《云南教育》2013,(24):19-21
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9月13日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为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就有关问题,教育部作出如下说明。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2006年我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启动了以“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下简称“新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19.
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2013年9月13日印发《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为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相似文献   

20.
尹登清 《湖北教育》2002,(18):35-35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中指出:“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6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工作,明确要求全省要在8月底以前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这就是说,过去的乡镇教育组将被撤销,将出现新的乡镇教育助理或干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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