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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黎霞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3):31-36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但在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文章结合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的第三部分,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其他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本文对股东出资瑕疵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4.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5.
胡辉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22-25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存续,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要减少和避免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固然要加强和完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更为重要且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汤玉枢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58-64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仅仅对公司负有依法出资或缴纳股款的义务,股东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然而,公司发展的历史证明:支配股东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建立确认支配股东诚信义务的根据,对完善现代公司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唐英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44-47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9.
刘善连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3):59-61
2005年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变革,股东出资的方式与期限亦有较大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方法,有助于澄清实务中某些困惑之处。 相似文献
10.
沈晖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1.
12.
法律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很明确,但是却忽视了法定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相似文献
13.
张韦碧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2):95-98
股东的出资关系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形式也不同。从资本角度探讨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的问题,主观上出资人对以这两种形式的出资不存在虚假的故意,客观上如果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能在资本市场中成熟运转,其不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以慢慢地纳入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6):43-49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批判。这次新《公司法》的修改,允许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可忽略。每一次实收资本的变动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应该规定股东后续出资未按期缴纳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对其他按期缴纳股东的违约责任。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若想进行股份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受让人知道转让股东的出资不到位的,转让股东应当将股价款优先填补出资,剩余部分才支付给转让方;受让人不知道的,其应当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再向转让方追索。 相似文献
16.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2)
公司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利益平衡的难题,如果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到期,毫无疑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更多情况是,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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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黄金桥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4(2):38-40
我国公司法第35条沿袭传统公司立法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设置了两项限制条件,其立法价值需要重估。立法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法真正起到制约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作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转让出资的股东与第三人的出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1):72-78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著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