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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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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资本认缴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利益平衡的难题,如果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已经届满到期,毫无疑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但更多情况是,在认缴制下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认缴资本的缴纳时间不作规定、规定期限过长。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确立的认缴资本制降低了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担保清偿到期债务能力的信任,也打破了股东自治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相对平衡。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是一项平抑认缴资本制可能引发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失衡问题的重要措施;构建公司非破产境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应当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评级制度,构建合理的股东出资催缴制度,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股东瑕疵出资可分为未出资与出资不足,瑕疵出资对公司、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危害。本文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谈起,分析了该条文的进步性,但认为其还存在限制条件、内容、程度、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因此认为合理限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危害到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其股东权利的限制内容应控制在自益权范围内,同时提出合理限制的程度应以其实际缴纳出资的比例为基础,最后分析了合理限制的前置程序及终止条件。  相似文献   

5.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6.
2005年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变革,股东出资的方式与期限亦有较大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方法,有助于澄清实务中某些困惑之处。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未将股权列为法定的出资形式,但在公司实务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股权出资的实例不断出现。本文在分析股权性质的基础上探讨股权出资的合理性,即以传统的出资标准来衡量,股权完全具备适格性。但需在股份评估及股权出资的公示制度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制,以增加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我国公司实行认缴资本制。新《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因此,我们要着手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公司资本是公司存在和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证交易安全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实现公司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前提,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防范机制和处罚措施,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落空。对此,笔者提出应明确投资者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资产评估和验资、验证等中介机构虚假验资的责任以及公司登记机关对验资机构的制约及其对明知虚假出资的公司仍然予以登记的责任,以期完善我国注册资本验证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关系密切的两大利益群体,其利益具有互相一致又互相对立之处。为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一方面应完善公司内部机制,确保公司利益免遭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应改变对公司越权行为效力的认识,使公司债权人与公司间的交易安全得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对于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合理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少数控制股东的个人责任,重建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公司债债权人是人数众多的特殊利益团体,承认公司债债权人团体化不失为保护该利益团体的重要方法。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对认缴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立法的态度应是"原则上承认,例外情况下限制",即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就股东权具体权能而言,《公司法》区分股东各具体权能,承认认缴股东的共益权,否认其自益权。这种理解与《公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相契合。  相似文献   

14.
在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为实现投资权益显名化将自己变更为登记股东,在诉讼选择上,不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应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再提起股权变更之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区分说为标准,与外部关系无必然的联系。外部关系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属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在隐名股东怠于消除股权登记不一致的权利外观且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非破产加速到期责任在立法上迄今尚未规定。学理上准确回答加速到期的正当性范围将成为制度构建的关键,其正当性的理由应遵循“为公司生存而合乎商道发展”的原则,实现股东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统一,将两者转化为“以公司为中心的正常经营发展权”的路径来证成。对加速到期出资范围标准的构成要素分析,既要基于债权区分的类型化,将体现社会责任和民生的非自愿债权作为人格性法益保护,自愿债权进入加速范围应以解除公司的信用危机为限;又要考虑公司的行业战略危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出资契约不完全性等要素。法律规则的表达思路为:公司法增设加速到期数额确定的程序性制度和催缴执行制度,加速到期出资范围需以公司为行为主体,债权人、公司三会围绕标准的构成要素进行程序性控制来确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将近五年,《公司法》的实施无疑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实践当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问题而引发的“一人公司”现象和事实上的“抽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期限届满时或解散时不能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最终会导致侵犯债权人的利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后果。因此,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应当进一步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18.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统计分析我国法院有关涉外公司关系主要纠纷类型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等问题,认为未来的司法解释之中,公司股东出资关系、公司股权转让关系、公司内部管理关系、股东权确权关系、公司解散和清算关系原则上应该受登记地法支配。股东侵权关系要一分为二,根据不同情形,适用登记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  相似文献   

19.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新的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本文以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为视角,就认缴资本制下如何进一步保障和完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建立持续有效的法人资产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完善公司催缴机制等措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在传统公司法理论中,股东仅仅对公司负有依法出资或缴纳股款的义务,股东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然而,公司发展的历史证明:支配股东侵害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上建立确认支配股东诚信义务的根据,对完善现代公司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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