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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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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是一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利益关系调整的系统改革。这项改革需要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现实挑战的基础上,抓住现实表象背后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视角入手,做到既"见物"又"见人"。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协调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发现,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多方协同,是当前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一种有效选择。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于"农民集体"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造成了主体的虚位性。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刻细致的探讨,形成了各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因素,难以与我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相似文献   

4.
宅基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一般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某些特殊非农村集体组织居民因继承、离乡、出国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些人在客观上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正当性,本文以不改变宅基地无偿取得和禁止出售给非组织成员的现行法律为前提.提出制定合适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完善司法解释,以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5.
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反映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历史成因也有现实需求。需要的是对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民主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化,建立一种能够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土地制度以及农民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本文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研究对象,在深刻剖析黄州区“六段十六步”工作法的流程步骤和重难点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发展经济与风险防控、政府引导与群众主体三对关系;进一步深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7.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成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从法律和实践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现象存在的原因。作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三级“农民集体”所有,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而在实践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已事实上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这种权能替换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使土地所有权高度弱化,使用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很高,特别是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超法律强制,使本来在法律上已虚拟化了的“农民集体”只能是有限的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才是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由农地所有权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规定以及农地征用补偿责任规定等构成。面对现实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可知,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农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农地所有权与农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顺、农地承包经营权不健全且妨碍农地流转等缺陷。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建议在认清其成因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农地所有权归属、厘清农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争取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健全农地使用权体系,并制定农地产权规则,保障农民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9.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要搞好新农村建设,首要的任务就在于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提高耕地质量、发展农业规模经济与农村土地市场也需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为村民很难行使集体所有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因此,土地国有制并赋予农民长久甚至是永久使用权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佳模式.  相似文献   

10.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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