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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喜爱写新闻报道,也被一些报刊不时采用。然而,令人忧虑的是,有些文章发表以后,经常有报社“漏发”稿酬的情况。试举一例。去年6月2日,笔者在本市某报发表了一篇专栏文章,几个月后一直未收到稿费。写信询问,仍无音讯。区区一笔稿费,也许不足挂齿,然而某些报社对待作者劳动成果所抱的不甚负责的态度,却令人不快。收不到稿费原因也许有多种多样,即使因疏忽而漏寄,至少也是报社工作人员不应有的一种工作作风。作为通讯员或作者,失去几元钱稿费是小事,而失去了对报社的信任却是非同小可的,这也许是那些“漏发”稿费的同志所不曾想到的。几年前,上海解放日报曾刊登“查漏启示”:凡被该报采用发表的稿件,如超过一定时限未收到稿费,通讯员或作者均可写信询问,报社总编办公室将给予认真负责地核查,并及时补寄稿费。“查漏”活动的开展,不仅查出了报社在寄发稿费上存在的漏洞,增强了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也大大提高了解放日报在通讯员和读者中的信誉。这是值得肯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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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大连日报社把日常发稿费工作提高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高度,认为延迟甚至漏发稿费就是侵犯了作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因而采取3条扎实措施,确保了省内外作者都能在15天内收到稿费。 如今有相当数量的报刊台发放稿费拖拉,短则一两个月,长的竟达半年以上,还时常漏发,需要作者“壮着胆子”、“不顾面子”去信讨要才给补寄。产生这种种情形的症结何在?笔者非“圈子”中人,说不出个子丑寅卯,但却深知由此产生的弊端:一是挫伤了作者的投稿积极性,二是有损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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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关系,笔者经常向报刊投稿。将发表的稿件和原文相对照,发现文字更灵秀了、结构更合理了、语句更顺畅了。可以说,稿件的发表,凝聚着编辑的心血,我也很感谢他们。但个别编辑在修改稿件的同时,把笔者的姓名也“修改”了,就连到邮局领取稿费时也要大费周折。姓名是一个人的标志,大部分的姓名注定是要相伴一生的,容不得丝毫差错。作为一个撰稿人,写的文章有时编辑中意,直接拿来就用,一字不改,编辑省心,也是作者最大的欣慰;有时编辑感到要经过修改才可以刊登,这也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有时编辑会感到离发表有一定的距离,没法修改,干脆揉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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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作者见到自己的新闻稿见诸于报刊的时候,其激动心情难以形容;每当作者接到了二元或三元稿费的时候,心情无比惆怅。“去了电费没纸钱,‘请客’‘请客’声连天。买斤糖,买盒烟,稿费收入成负担。”近几年来,随着物价的提高,工资也几经上调,唯有稿费“按兵不动”!体力劳动的产物,皆“理顺”物价,为什么脑力劳动的“产物”不“理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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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业余作者,近年来经常向各级报刊电台投稿,迄今为止已左国内近八十家报刊电台上发表稿件三百七十余篇。通过投稿,我发现绝大多数报刊对作者都是很尊重的,但也确有部分报刊从不同程度上“冷落“了作者。据我归纳,目前报刊对作者投稿作出的反应大体上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日“特别积极型”。报刊收到作者的来稿后,及时向作者发出“收稿通知单”或“用稿通知单”抑或退稿信。稿件一经采用即寄报(刊)样和稿酬。《法律与生活》、《秘书之友》、《人才开发》等报刊就属于此种类型。二曰“积极型”。报刊收稿时不向作者发出任何“信号”,若刊用就寄报(刊)样和稿酬,不采用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