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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旬以来,由公安部、中宣部等十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展开。家长、学生控诉淫秽色情信息伤天害理,公安部门严查严打利用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网站积极封堵、过滤有害信息,行政部门加强对网上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媒体积极配合营造舆论……随着网上“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网络淫秽色情犹如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互联网也自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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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出现之前,色情问题在中国并不严重,而互联网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发展、壮大,使色情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甚至就在2004年前,作为法律规制对象的色情还主要限于印刷品,如淫秽出版物,淫秽光盘。2004年,中央14部委史无前例地联合打击色情网站,这本身就说明了网络色情的广泛程度以及受关注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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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色情物品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国家一贯的态度是,淫秽色情信息即使对国家安全危害不大,但对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有危害,特别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何认定和规制淫秽色情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不仅要和正常的生理知识、艺术作品相区分,同时也是保护一部分表达自由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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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小说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对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行政执法活动,将查处网络淫秽色情小说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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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良奇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9)
当下我国传媒既有万象之象,也有乱象之象,低俗之风屡禁不止。低俗,即低级且庸俗;低俗化即尚未达到淫秽色情等级,但又明显带有猥亵、不敬、脏话、有伤风化、庸俗无聊、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下流内容,或者公然冒犯社会基本道德水准的节目。而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宣扬淫秽、色情、暴力的内容显然属于低俗的范畴,属于更为严厉的监管和打击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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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淫秽色情出版物类型与认定标准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法国1819年颁布实施世界上第一部反淫秽法以来,世界各国在一直重视禁止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出版与发行的同时.也时常为淫秽色情出版物的界定而犯难.本文试图以现行英美法律及司法判例中对淫秽与色情出版物的认定为背景,对我国法律所确立的淫秽色情出版物类型与认定标准予以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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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进步,为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媒介,使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更加便捷和隐蔽。本文以网络直播为例,从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方、主播、消费群体、政府监管这四个方面分析网络直播平台淫秽色情传播的原因,反思目前的网络文化以及关于如何更好地建立一个更加纯净地网络直播平台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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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淫秽物品的界定比较笼统。新闻出版署的认定标准相对而言较为具体,但几处“淫亵性描写”的字眼还是让人不得要领。更难以考量的,是“色情出版物”与“夹杂淫秽色情出版物”的区别,同样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作品,其中淫秽色情的内容占多少比例可定为“色情出版物”?占多少比例可定为“夹杂淫秽色情出版物”?而一部作品“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有害”与否,“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与否,则更常常是见仁见智。出版物“色情”与否、影响好坏,与编辑工作有着极大的关系,对待所谓的淫秽色情内容,编辑究竟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