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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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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李某、张某、陈某均为某市初中一年级(2)班学生。一天下午第二节上课后不久,科任教师于某安排学生做课堂练习后便离开教室。教师一出教室,张某与陈某便在坐位上用铅笔相互嬉耍,张某用笔在陈某面前比划时,恰巧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李某的左眼球。经医院诊断,李某左眼球被穿通。随后,李某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疗费26750元。医疗鉴定李某的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李某的家长因孩子花费的医疗费赔偿问题与学校和张某、陈某的家长协商未果,而将学校及张某、陈某的家长一并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2.
《教育》2014,(7):45-45
小学生刘某、黄某、朱某等在学校操场上玩“过江”游戏。当时,黄某“过江”时不小心,被石头拌倒在刘某身旁,然后,由刘某撞到朱某,朱某倒地,左眼当场出血。事后,朱某被送到乡医院治疗。次日,朱某辗转外地多家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某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为治疗眼伤,朱某总共用去医疗费用1.4 万多元。后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伤残七级。朱某父母因赔偿事宜与刘某及学校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1.47 万元。  相似文献   

3.
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帅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学校老师随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放李某是一名高中生,去年9月的一天,他在教室里捡铅笔时,不慎被同学刘某用小刀刺伤。因为这一刀正好伤及肌腱,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七级伤残。李某曾向学校交纳了校园责任保险费10元,故学校派人与李某的家人协商约定,学校赔偿李某保险金3.5万元,由学校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索赔,保险公司支付后,学校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李某。但后来学校迟迟没有履行协议,于是李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履行协议,支付其赔偿款3.5万元。  相似文献   

5.
【案情】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学校老师随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于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  相似文献   

6.
案例:原告张某某(12岁)系被告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六年级学生,被告潘某系附小体育教师。附小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潘某与附小其他教师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张某某和其他同学见到后即参与进来,与潘某等教师一同踢球。在踢球过程中,潘某的踢球行为致张某某小腿受伤,潘某等教师即将张某某送往医院医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某将潘某和北京某大学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小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故附小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踢球时,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鉴于该项运…  相似文献   

7.
[案情]:女学生李某,是一大学的大学本科生,住学校宿舍.一天凌晨,女生宿舍"扑通"一声闷响,原来睡在上铺的李某摔在了地上,头下一摊鲜血.救治无效,最终成了植物人,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相似文献   

8.
高敏 《教育》2006,(19)
咨询台案例:初中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将同学小文的左眼踢伤。经医院诊断,小文左眼巩膜裂缝,为此,他的家长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中小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作为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孩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请问,学校应不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农民工,半年前,我从公司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恰遇李某酒后超速行驶,将来不及避让的我当场撞倒,导致左腿粉碎性骨折。我因之住院143天,虽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可仍落下八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近日我要求工伤保险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未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公司以我尚在试用期内,其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且我属违法无证驾驶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读者:潘少华  相似文献   

10.
劳动课擦窗受伤,学校、公司责任分担? [案例]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午8时,李参加学校组织的10分钟晨间劳动,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擦完窗,李下地时踏在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停放于窗外的翻斗车上,致使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倾斜,压到原告右手中指.学校立即将李送到医院治疗.后因手指坏死被截去末节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小学辩称:原告发生的事故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除支付了原告治疗费、出租车费、购营养物品费用等外,愿再补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000元,对原告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相似文献   

11.
劳动课擦窗受伤,学校、公司责任分担? [案例] 李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上午8时,李参加学校组织的10分钟晨间劳动,被安排在室外擦窗.擦完窗,李下地时踏在某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停放于窗外的翻斗车上,致使装满大理石的翻斗车倾斜,压到原告右手中指.学校立即将李送到医院治疗.后因手指坏死被截去末节指.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不成,受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和建筑装潢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被告小学辩称:原告发生的事故属意外事件,学校并无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除支付了原告治疗费、出租车费、购营养物品费用等外,愿再补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000元,对原告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相似文献   

12.
案例:原告张某某(12岁)系被告北京某大学附属小学(以下简称附小)六年级学生,被告潘某系附小体育教师.附小不具备法人资格.2000年11月29日上午第二节课间休息时,潘某与附小其他教师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张某某和其他同学见到后即参与进来,与潘某等教师一同踢球.  相似文献   

13.
《教育》2006,(10):62-62
案例:初中学生小明在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将同学小文的左眼踢伤。经医院诊断,小文左眼巩膜裂缝,为此,他的家长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是小明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作为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费用,理由是:孩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  相似文献   

14.
不久,在某地发生了一起教师诉学校返还2500元课酬金及利息的民事纠纷,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教师的诉讼请求,判令学校在判决生效后即向教师支付课酬金2500元及利息,学校败诉。此案是该市首例教师把学校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推上被告席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在一些高等学校引起强烈反响。该案是如何发生的呢?2000年6月20日,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某研修大学教师李某,在教室上与学生宋某发生冲突。事后,学生宋某提出让教师李某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2500元。同年6月30日,学校在得到教师李某口头委托的情况下,将李某一学期课酬费2550元中的2500元作为赔偿费付给学生宋某,学生宋某写  相似文献   

15.
2003年9月初,上海某高级中学对入学新生进行封闭式的住宿军训,16岁的新生小炜在训练时栽倒在地,造成面部外伤,老师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骨折。出院后,小炜和校方不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小炜将学校诉之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  相似文献   

16.
球后注射曲胺奈德致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护理1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病例介绍 患者王某,男性,76岁.主诉:左眼疼痛,视力下降,伴头痛二月余,于2008-09-21日来我院就诊.查体:全身检查未见异常,眼科检查:视力;右眼:0.4;左眼:0.1;双眼眼压:20mmHg.左眼球运动受限,眼睑水肿,球结膜睫状充血,角膜透明,前房浅,房闪(-),kp(-),瞳孔圆,约3cm,对光反应(+),晶体轻度混浊,眼底未见异常,经CT检查确诊为左眼炎性假瘤.  相似文献   

17.
日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弹石”伤人赔偿案件,法院判决汽车车主程广义赔偿无辜受害的路人李某人民币63734.38元。1997年12月4日下午,李某到江西省南丰县琴城镇一修理店修车。他正在店门口与修理工谈修车事宜时,程广义驾驶货车(该车...  相似文献   

18.
笑对人生     
我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以前有一个女孩儿,刚上小学的时候,就在医生的诊断中发现左眼有癌细胞,必须马上摘掉左眼球。母亲十分的伤心,可又不得不摘掉眼球。最后为女孩儿照完相留作纪念,把女孩的左眼球摘掉了。后来,上初中的时候,灾难又降临在这位可怜的女孩身上。在一次检查中,医生发现女孩的右眼也有癌细  相似文献   

19.
2005年2月4日,某民办学校的张老师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碰到停于路边的大货车后端,导致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1天.其所在学校在其住院期间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5年9月,张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因工伤残八级.2006年1月,张某与所在学校因享受工伤待遇引起纠纷.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认为张某所在学校的赔偿额应扣除交通事故的侵权人给予的赔偿.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付给其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差旅费共计52092元.  相似文献   

20.
要闻     
数字◆在学校跌入深沟造成一级伤残学校赔学生43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柞水县中学发生的一起校内摔伤致残索赔案进行审理,判令柞水县中学赔偿受害人43万元。1995年,柞水县中学在修建学校实验楼时,修建了一条临时通行坡道,实验楼建成后,在这一坡道与实验楼之间形成一条深沟。1998年,因中学门前街道拓宽,学校将大门封堵,允许学生上下学改走上述坡道,但未在坡道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1999年6月,14岁的受害人放学行至坡道中段,在跳起接同学扔还的手套时,坠入深沟内当场昏迷。经医院诊断为高位截瘫一级终身残疾。◆接种乙脑疫苗当天病倒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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