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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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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个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无意思联络,没有共同过错,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关联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重致 的不能确知性。共同危险行为的因果关系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的是可以免责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频繁发生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实体上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着重将其与共同加害行为、抛掷物行为等进行区别,以明确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借鉴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结合主观和客观等方面的情况分析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反证克服因果关系的推定而实现责任的免除.  相似文献   

4.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新艺 《池州师专学报》2006,20(2):28-30,33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实施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加害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共同侵权理论主要包括三种学说:主观共同过错说、客观共同行为说和折中说.评析我国的共同侵权三种学说以及我国现行的共同侵权制度,将对我国共同侵权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8.
雍彬 《怀化学院学报》2011,30(10):46-49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数人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其理论研究亦由来已久,但我国立法上的认可尚不过十年。立法的逐步认可并未消除理论上对此的分歧,如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为何、"高空抛物致害之诉"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等等。  相似文献   

9.
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归责基础,学界有多种观点。文章在逐一评析这些观点后,提出共同危险行为之归责基础应当从法律的推定、事实的共同性和责任的不可分性等方面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既是侵权法中极具实践意义的问题,也是最富有趣味的课题之一。我国在立法中长期没有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倒泼和投掷责任之诉”(actio de effusis et decectis).后经资产阶级一些法学家的不断探索,创造性的提出了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该理论首先在: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仅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主客观四大构成要件,而且得符合定义对行为的共同性及致害人不可确知性折中处理。而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研究更有助于对该定义全面把握与理解。  相似文献   

12.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上才首次得以确立,其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存在着不少的分歧。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完善共同危险制度,从而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2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一般认为,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为多个,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所致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数个共同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共同侵权责任因为行为的特殊性,在共同责任的构成上与传统的共同侵权责任相比较也有其复杂性。在这一问题上,以判例法和成文法共同构建的美国法上的证券市场共同责任对我们相关证券立法和司法有独特的借鉴意义。本文在阐述美国证券法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的立法予以评述,以期促进其完善。  相似文献   

14.
对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进行辨析:二者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二者的侵权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类型复杂: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梁言 《华章》2012,(17)
现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逐渐在侵权领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侵权行为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存在互相矛盾之处,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标准应当以原因力理论为主,比较过错理论为辅;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以连带责任为主,按份责任为辅,同时对连带责任进行一定限制,以保护无辜加害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7.
合理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和立法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权益的高度技巧,对其理论和立法的完善,也凸显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内在要求。应加强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把侵犯财产权纳入其调整范围,并通过立法阐明共同危险行为体现为多数人行为的危险性这一特质,厘清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构成等基本理论。  相似文献   

18.
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上的缺位,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成了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进行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青睐的对象,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处理.因为这种非理性的适用,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悖谬,从而动摇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在法技术上造成对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当适用,同时也破坏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合理的价值衡量.因而,对此应予以检讨和思考,从而建立合理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虚假广告代言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对产品代言人的虚假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值得思考。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源于共同侵权,其法律基础是产品责任。现阶段应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举一反三,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代言领域,并对《广告法》进行修订,扩大相关责任主体范围并确定不同的产品代言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20.
在日常生活中,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对其颇为关注。学者们在研究该制度时,对于其构成要件问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法第10条专门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尽管如此,依然无法平息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首先对学术界关于该制度构成要件的相关学说进行梳理,然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自己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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