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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序与宪政 总被引:19,自引:3,他引:16
谢维雁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7(4):32-41
宪政中的程序即宪法程序,是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程序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其内在价值着宪法程序具有不同依赖于外在目的或程序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独立性。宪法程序构建模式有两种,即严格规划模式和正当国宪政建设的实践,当前的宪政建设应在正当程序模式基础上优行销地程序。 相似文献
2.
王惠玲 《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3):45-48
宪法程序既有外在价值又有内在价值。在我国宪政的程序化建设过程中,部分宪法程序的缺位使得宪法程序的外在价值无法体现;与此同时宪法程序的内在价值,也即程序公正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失.具体表现为立宪权与立法权集于一身,公民基本权利欠缺正当法律程序保护,违宪审查主体欠缺中立性。为此,我们应树立程序正义观念,从分离制宪主体与立法主体、设置辩论程序和权力运行和控制程序、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等环节来完善我国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程序。 相似文献
3.
张华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Z1)
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方面,对规范宪法修改、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今的宪法修改程序却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与我们的宪政精神也相去甚远。本文针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问题与不足,基于宪政的视角,结合宪政的法治、民主、人权这三大要义对其进行分析,进而作出宪政环境下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思考设计。 相似文献
4.
宪政程序是宪政主体在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政治实践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步骤、方法实施法律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宪政程序具有实践性、稳定性和自治性特征,同时,宪政程序具有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 相似文献
5.
6.
王仙芳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37-41
宪法理论基础是指导宪法理论构建和宪政实践的基本理念。近代宪法的理论基础是限权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严格限权模式不再适应社会需要,现代社会主要通过正当程序、民主参与、社会力量以及媒体等,既授予国家权力,又控制国家权力,宪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 相似文献
7.
形式合理性与宪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毛卉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6):38-42
宪法的形式合理性是宪法本身规范结构与宪政运行程序的合逻辑性、透明度、可操作性判断。形式合理的宪政是通过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宪法适用机构的中立性、宪政运行的程序性与法律技术的规范性等机制来实现的。我国宪法及宪政建设存在形式合理性方面的缺憾,这制约着宪政的实现和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几经修改日益完善,但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失,现行宪法仅对宪法修正议案的提出和表决作了规定。宪法修改须严格遵循一定的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宪法,正逐步成为当代各国宪政建设所奉行的基本准则。依据我国修宪实践,结合各国修宪程序的规定,就完善我国宪法修改程序提出一些较浅显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何正平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28(3)
我国宪政程序在立宪程序、行宪程序和护宪程序中都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其主要原因在于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程序主体不独立和严格规则主义的影响.对此,笔者根据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宪政主义的要求,分别对三大宪政程序提出了完善措施,以期早日实现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相似文献
10.
唐忠民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9(4):53-59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1.
崔皓旭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110-113
征税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如果该权力行使不当,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对之加以有效的制约。传统上采用税收法定原则来约束国家的征税权已无法实现对征税权的有效控制,因而只能从作为元规则的宪法入手,从宪法层面控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2.
万应君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3):15-19
以民主原则、宪政和法治原则、权利制约原则为前提,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和监督体系来看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并不矛盾。现代检察制度是大陆法系实现对法官和警察的双面控制、以权力制约确保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我国系大陆法系一脉,应强化检查制度独立性,以权力的程序控制为核心实现对检察权能的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13.
刘光斌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3,(5):39-43,54
哈贝马斯指出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行政权力干涉交往权力,这是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重要表现;法律是联系系统和生活世界的转换机制,行政权力以合法律的形式干涉交往权力是产生政治权力合法性问题的重要原因;通过公共商谈保证法律的合规范性,通过民主程序化实现法律规范的制度化,把法律看做交往权力转变为行政权力的重要媒介,可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化,这符合法治国的理念。 相似文献
14.
董宝琪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64-67
构建国家合理的政策体系,是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政府行为合理化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它将对经济发展中可能发生的目标冲突作出适当的安排。而合理的政策体系的构建,又取决于国家对经济发展的目标设置。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中国宪法之父",张君劢一生致力于实现民主宪政理想。这一理想的思想基础是英国政治学、传统儒家的德治主义和卢梭、费希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混合体,主要内容则是本着权力与自由"求其相剂于平衡"的指导原则实现欧美式的民主政治。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民主宪政理想最后不免走向了幻灭。 相似文献
16.
17.
刘诚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3(3):20-25
"平衡论"只不过是管理论和控权论的调和论。如果说传统行政法的管理论和控权论存在价值选择方面的冲突的话,现代行政法的管理论和控权论已经实现统一,即控权是目的、授权是手段,控权与授权是统一的,区别只是控权力度和授权程度。"平衡论"讨论的是宪法问题而不是行政法问题,是价值选择(价值取向)问题而不是研究视角的问题。就价值选择而言,要么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要么控制相对方的权利,平衡是不存在的。至于行政机关权力与相对方权利的关系,由于具体的行政权力没有与之对应的相对方权利,也不存在平衡问题;行政机关的权力作为广义权利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与相对方的权利不存在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刘进 《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2,12(4):38-48
经济法作为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其程序问题一直是研究们容易忽视的问题,以程序正义理论与宪法经济学理论来关照经济法的有关问题,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经济法程序应当具备民主、效率、权力制衡等基本价值。完善中国经济法的程序规范,应当是我们立法的重心。 相似文献
19.
国体是一个国家的阶级性质;政体是国体下位事物,指国家政权的配置方式。现代政治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的代表是人民,即主权在民;人民通过普选等方式将权力委托给代理人,代理人通过执政代表人民行使主权,这就是代议民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即开始执政;由于中国共产党由先进阶级所组成,所以,其执政就是国本层面的先进阶级直接代议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政体层面的人民委托授权的间接代议制度。 相似文献
2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执政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次反腐败重大举措.虽然已经启动试点工作,但是它也面临三个宪法问题:第一,实施《方案》的宪法依据问题.第二,理顺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第三,谁负责监督国家监督委员会的悖论问题.经过分析国家权力结构,提出三点解决问题的设想:即宪法修改,立法完善,以法律程序约束监察权力的路径设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