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网络侵权现象及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网络侵权现象,即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网络侵犯网络作品、网络侵犯传统媒体的著作权等;提出了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必要性;探讨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必须掌握合理的“度”,在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又要使网络信息最大限度地畅通。  相似文献   

2.
结合体育科技期刊的特点,对期刊编辑工作实践中常见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等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编辑实践中,在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应尊重作者的发表权,正确行使编辑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性,要求作者正确使用署名权。同时,要用好用足期刊自己的著作权,降低侵权发生几率,切实保障作者和期刊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很多规定,同时,也列出一些限制性条款。因此,在体育论文和科研活动中,引用他人作品内容,在著作权法限制范围内的,系“合理使用”,否则即有可能会产生侵权。本文简要阐明了“合理使用”与侵权的含义,并列举了一些较常见的实例来界定两者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5.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分析近年来的体育微博侵权现象.主要结论:微博会侵犯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体育微博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虚假信息、不当评论、人身攻击、恶意传播等方面.建议发挥微博“自我净化”的功能,加强网络法治监管,提升微博“意见领袖”的引导能力和公民的媒介素养.  相似文献   

6.
运用案例分析研究方法,分析了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实践。介绍和分析了美国法院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纠纷的4个典型案例:旧金山文娱与体育公司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O-M Bread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禁止奥林匹克监狱”诉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案;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诉美国传媒公司案。重点探讨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判定标准和合理使用问题。我国法院在审理奥林匹克纠纷时可以借鉴国外法院的经验,以正确界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政策界限,在“加强保护”和“允许合理使用”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以刘翔肖像权案为引子,就肖像权的归属与形象权构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合理使用、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3个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作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只是形式上的竞合,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8.
理解了邮票著作权的含义,明确了邮票著作权的归属,为理顺和处理好与邮票著作权相关的问题提供了基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要求,维护国家的权益,防止和打击侵犯邮票著作权的行为,处理相关的侵权事件。  相似文献   

9.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0.
体育教学的性质和特点使教学中使用的许多方法具有多重功能。在实践、探索和研究充分发挥教学方法这把“多刃剑”作用的过程中发现,合理、准确地运用隐性教育理论,对提高教学水平质量有极大帮助。  相似文献   

1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对我国冬奥会的顺利举办具有重要意义。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和案例分析方法分析了《条例》中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的认定,《条例》将以商业目的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元素进行隐形营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侵权的判定标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认定应以"利益平衡""合理人标准"为原则,侵权认定的限制主要包括非商业性使用、在先使用、善意使用等。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和促进体育产业发展,建议提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立法级别、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限制条款。  相似文献   

12.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 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 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 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 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武术具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属性,是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将武术知识产权隐含其中,在相关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实践中也有所涉及。武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保护双重属性,应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保护的“源”与“流”的关系。同时由于缺乏有关专门保护的法律,出现大量的侵权等影响武术健康发展的现象。因此,加强武术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王烁 《体育科研》2023,(3):40-45
现阶段对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素存在诸多讨论,划定合理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参加”要素解读的缺失,直接影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合理应然处罚范围。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在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作为核心法益的重大体育竞赛公平性,包括重大体育竞赛过程公平性和重大体育竞赛资格公平性。由此出发,“参加”应扩展解释至包括“参与”和“为了参与”。“为了参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而在预选或选拔比赛,或者开赛前备赛训练中使用兴奋剂的,也属于“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相应行为应当以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规制。这种结论是必要的扩大解释,并未破坏司法限缩的要求,亦符合其法定犯属性,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围棋棋谱作为对弈活动的记录具有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属性.围棋活动更多的属于艺术创作而非单纯的体育竞赛,棋谱能够通过记载对弈过程表达对局者的思想和感情,双方对局者在对弈过程中的独创性也可以借助棋谱得到充分的体现.围棋棋谱在权利保护方面要注意对作品的新闻报道和汇编整理,而在权利限制方面对于依照棋谱下棋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例外加以排除.在棋谱的管理上可以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提高管理效益,也可以对根据棋谱作品形成的数据库给予著作权保护,从而为充分开发棋谱著作权的经济价值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6.
刘翔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就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以重构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竞合,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7.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外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问题的研究,通常涉及3个法律理论领域,即亲权领域、监护权领域、侵权领域。我国在解决类似问题的过程中求助于“保险”和“社会保障”时.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这也是当前体育法律法规研究中较为关注的问题。就现有资料来看,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对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单独立法。通常都  相似文献   

18.
论述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与体育有关的主要内容:版权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的合理使用及权利的限制;版权中电视和收音机传播,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讨论了与体育赛事有关的版权和专利问题。比赛中新的技战术没有专利;体育赛事本身没有版权;体育赛事转播具有版权,著作权的归属由赛事主办者与电视台通过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是有关受害人故意的规定,它与受害人同意规则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都殊为不同.故而,体育侵权中的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它与自甘风险规则一道在我国侵权法上属于“非法定免责事由”.无论在体育法学的学理研究还是在相关体育侵权案件的司法适用中,受害人同意规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在诸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类的行政规章中,它也得到了部分承认.适用受害人同意规则并不意味着要排除自甘风险规则,两者是我国体育侵权责任中最主要的两种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20.
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