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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章程法律化及其实现路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目前,我国大陆高校有大学章程的为数不多,即使某些高校有章程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重要的根源之一是大学章程没有被法律化,其效力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社会机构甚至高校师生的认可,大学章程无法作为高校治理学校的法律依据.为此,必须把大学章程予以法律化,以法律渊源的形式来体现其内容.在各种法律渊源中,地方性法规由于其独特作用,作为大学章程的体现形式更适当.在大学章程法律化的过程中,采取起草与审议通过相分离原则,即起草工作完全交给各高校,让高校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参与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成熟的文本;然后交由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副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转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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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制定试点工作启动至今,我国已有六所高校的章程获得教育部核准。通过分析六所大学章程的具体内容,发现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依然面临着章程法律效力得不到保障、章程内容具有趋同性、内部管理沿袭原有体制、高校办学自主权在章程中得不到彰显、对章程内容的落实缺乏有效监督等困境。走出这些困境的出路是,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核准大学章程,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加快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步伐,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推动大学共同治理,促进章程监督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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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为了保证大学自主管理和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的规定,由大学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它是我国大学主体性得以体现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高校管理的现实需要,还是大学文化的制度体现以及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我国高校大学章程的研究,对我国大学章程的现状进行分析,反思我国大学章程的薄弱环节,希望对大学章程的制定和运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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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4,(4)
目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之中,但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制约了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大学章程要获取法律效力可采取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公法手段是各大学章程经过立法程序,提交给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转化成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或赋予部分重点大学行政规章制定权,使其制定的大学章程取得行政规章地位。私法手段要求各高校把大学章程中涉及到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写进合同之中,并与不同主体签订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只有实现法律效力,才能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解决法律纠纷和保障高校独立办学自主权的依据,并促进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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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之中,但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制约了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大学章程要获取法律效力可采取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公法手段是各大学章程经过立法程序,提交给有立法权的机关审议、通过和公布,转化成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或赋予部分重点大学行政规章制定权,使其制定的大学章程取得行政规章地位。私法手段要求各高校把大学章程中涉及到相关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写进合同之中,并与不同主体签订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只有实现法律效力,才能使大学章程真正成为解决法律纠纷和保障高校独立办学自主权的依据,并促进大学章程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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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40-43
大学章程被誉为大学的"宪法",近年来,理论界和教育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大学章程的重要性。然而,中国现行的公立大学章程在法律效力、制定程序、文本内容、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建议通过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将制定程序纳入立法程序中,文本内容具体化、特色化,建立专门独立的监督机构执行监督等措施来完善大学章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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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建设:开放大学治理的制度基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新斌 《中国远程教育(综合版)》2011,(2)
随着我国开放大学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亟需基本面的制度设计确立治理框架。法律渊源、愿景表达、内部治理架构、系统层级结构、外部关系格局、权力关系处理等方面内容构成了章程的基本框架。在章程建设实践中,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是必要前提,开放大学是立法建设的主要力量,社会公众的参与是重要力量,建设过程包括规划立项、草案拟订、论证、审查修改、审议通过、公布等程序步骤。章程须保持相对稳定并确保一定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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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是维持一个系统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高等教育系统的规范化和谐发展离不开大学章程执行力的保障。国外的大学章程建设较成熟,根据大学权力渊源可将其章程执行力分为行政外推力和组织内生力两种模式,而章程执行力的动因主要源于执行组织、执行程序、执行环境等方面。据此,本研究尝试从执行主体的定位与执行组织的优化、程序立法的完善与执行程序的控制、执行环境的塑造与执行文化的培育三个层面提升大学章程的执行力,确保大学章程功能与价值的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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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国平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5,(2):42-046
从我国大学章程提出的背景、大学办学主体多元化、大学章程法律地位、自治功能、内容及适用范围来看,我国政府与大学应该共同制定章程。我国采取的是大学申请、政府核准模式来制定章程,但由于相应制度不完善,该模式还存在一定不足。为保障大学与政府成为章程的共同制定主体,应确立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完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大学财政自主制度、制定政府与大学制定章程的协商程序、提高章程法律效力以及加强监督与强化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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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大学章程一个合理的、明确的定位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基础。本文从功能、目标及价值三个维度,对大学章程的定位进行分析,认为大学章程应具有维护大学组织理性的功能,表达大学组织“话语”的功能,记载与呈现大学历史的功能;大学章程的目标定位应强调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基本目标,以提高高等学校办学效益为主要目标,以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化为核心目标;大学章程的价值定位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学术自由,坚持大学自治。 相似文献
13.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12):85-88
现阶段,缓解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的状态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设计。大学章程是大学运行的总纲领,可以起到规制大学内外部权力关系的作用。前提是必须确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加快大学去行政化的进程,完善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执行与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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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大学治理的宪章,是高校科研诚信治理的总纲性自律文件,是多方制衡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效力和实际操作效力。目前,多数高校的大学章程在科研诚信治理方面呈现出学术约束力不强、裁决依据作用不充分、外部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真正提升并贯彻落实大学章程的科研诚信治理效力应从体制改革、认知范围、监督机制等三方面推进,以充分体现高校的学术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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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正从印刷文化向电子文化转型、从创造知识向应用知识转型、从学科向跨学科转型、从知性到德性转型。大学转型主要是通过不断变革其理念与制度以实现转型合法化,大学章程是大学理念与制度的载体,建设大学章程以凝铸电子文化时代理念、强调"应用性"价值、重构跨学科逻辑制度框架、融德性于制度设计,从而有助于大学实现科学转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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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文化个性可以界定为大学章程在制定与执行中所表征的制度文化特质,狭义上涵盖了民族文化传统、学术文化传统与院校文化传统.以此理论框架分析英、德、法三部大学章程的文本,可发现不同国家的大学章程表现出各自的民族教育特色、学术传统特色与院校历史文化特色诸方面的文化个性,并蕴含自由教育、学术自由和核心竞争力三方面的文化共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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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是当时大学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民国时期大学章程具有四方面的特点:制定主体明确,制定、修改程序规范;规定了大学内部管理体制;保障了教授治校;彰显时代特色。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大学章程与民国时期大学章程一脉相承,但有所创新:大学章程有其法律渊源;审核程序更为严格,章程不断完善;内容增多;重视保护师生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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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被称为大学"宪章"的大学章程在我国大学管理中发挥的效力却微乎其微,甚至被"束之高阁"。文章从完善大学章程相关法律的角度提出提升我国大学章程效力的三大对策: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明确大学章程的对人效力;明确高校办学自主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