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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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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汉生态法律文化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个历史阶段的生态环境质量如何,与这一时期的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政策和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从生态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秦汉时期的生态与法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文章第一部分从对水利资源的保护、植物的保护和动物的保护等三个方面对秦汉生态保护法令进行探研;第二部分论述秦汉的生态资源尤其是森林资源的培植法令;最后在宏观上对秦汉生态法律的文化特点作了总结  相似文献   

2.
1983年底在湖北张家山出土的247号汉墓竹简,其中的《二年律令》对于研究秦汉法律,乃至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各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尤以《贼律》的史料价值最为珍贵,它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身权利以及对公共私有财产保护、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权力等方面,并且论及法律思想以及立法原则及着眼点方面,这对秦汉立法技巧的探究、对现代立法原则也有借鉴。  相似文献   

3.
苍山洱海的立法保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立法保护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当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总结和借鉴。例如,充分利用立法自治权制定保护条例、制定配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法规、编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等。另一方面,苍山洱海的立法保护也有不足而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应当确立生态保护立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4.
生态破坏是酿成1998年特大洪灾的重要因素。完善生态保护立法是抑制生态破坏的治本之举。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初具规模,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应修改现行立法,拓展生态保护的立法范围,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建立并完善有关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5.
从1998年洪灾中分析我国生态保护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态破坏是酿成1998年特大洪灾的重要因素,完善生态保护立法是抑制生态破坏的治本之举。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已初具规模,但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制度、法律中伤等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国此应修改行现立法,拓展生态保护的立法范围,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建立并完善有关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立法中如何有效利用藏族生态文化,关系到该地区生态保护的成败.因此.在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既要强调国家的作用,也要对该地区民族生态文化传统给予足够的重视.为此,在该地区生态环保立法中首先应当确立服务型立法与促进型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对藏族生态文化进行有效引领;其次,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还应当确立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藏族生态文化从立法上予以充分吸收,并为其对青藏高原地区生态保护发挥积极作用从制度上提供物质保障.  相似文献   

7.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立法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环境除了要有政府政策上的引导之外,还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作保障.虽然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有相关的立法,但这些立法能起到的效果却是微乎甚微.本文以地方环境立法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目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立法的现状,并针对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系列立法建议,希望能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方环境立法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8.
国际生态保护法理念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再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随着理念的转变,国际生态保护立法实践也从单纯的资源利用、保护和污染防治,逐渐转变为生态系统综合保护,各国都制定或修改立法以满足生态保护的需要。作为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青海省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必须借鉴这些成功的经验,才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9.
海南作为"旅游大省"、"生态大省",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关键地位,而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在立法上享有"立法优先权",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当地情况发展的法律法规。但目前的调研却发现,海南省近几年的生态立法远远不能达到建立生态大省、保护海南生态的需求。扩大海南生态立法范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海南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0.
甘孜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决定了其生态立法在内容选择要注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及对当地生态保护习惯法的理性吸纳。笔者拟从功能上将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划分为三类: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1.
习近平阐述了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的新时代生态法治观。这一新的法治观不仅是一种认识论、方法论,更是一种实践论。作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山体是重要的国土空间资源,在城市生态系统中具有多元功能。根据对三亚市山体保护的经济动因的分析,发现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兴起推动了城市国土空间利用向山体挺进,导致山体资源不合理利用与城市生态功能失调。目前我国各类资源立法按照水、林、地、矿产等环境因子对山体进行类别化保护,缺乏整体性理念和法律实施的针对性,法律管制严重失灵。在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观指导下,三亚市首批地方性法规之一的《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2016)创新了山体保护法律体制机制,即坚持山体资源开发与山体空间和功能保护相协调的立法原则、建立统一的山体保护管理体制、实行山体资源的共管共治共享,通过立法调整了山体保护与山体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山体资源保护专门立法是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法治观的有力践行,为我国其他浅丘地区城市山体保护立法和法律制度创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12.
湿地对人类的生态保护有重要的价值,但其非常脆弱,需要法律加以特别保护。湖南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较多,须在立法、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使其得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秦汉政府行为与生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类的行为,尤其是国家政策及其指导下的行为对一定历史时期内的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影响。秦汉政府行为对生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央及地方诸生态保护和管理职官的设置,为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政府保障;刺激人口增长的政策虽使本期经济的发展有了基本的人口数,但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移民、屯垦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开发了边疆,另一方面却严重地破坏了北方特别是黄河上中游地带的生态,导致生态性灾害的频发;统治兴动土木工程之行为客观上具有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秦汉经济立法服从与服务于农为国本思想,土地私有权法律地位的确定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秦汉时期由于统治需要和发展需要,封建政府从立法上扶植工商业的发展,特别是民间工商业的发展。秦汉封建政府通过调整国家与官僚贵族、富商大贾、农民以及周边少数民族的经济关系来实现社会经济相对协调发展。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社会经济参与者的至高追求,封建国家势必通过立法来约束经济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5.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构既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理念落后,致使构建中出现立法匮乏、执法不力、司法保护不周全等问题,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路径选择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健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管理体制;重视环境经济手段,拓宽资金渠道;海洋生态补偿变"输血型"为"造血型";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6.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不仅在文化、科技、旅游、教育等方面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在涵养水源、调节湿地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土壤的形成和保护等方面有重要的生态效益。在对湿地生态补偿中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博弈原因和法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补充立法确立人类环境权以加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完善湿地生态补偿中合理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和实行多渠道补偿模式等相关机制、科学评估湿地生态系统生态价值及生态补偿范围、补充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税费制度等对策和建议,以期达到生态补偿中生态效益补偿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17.
文章从湿地的内涵、外延入手,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并与相关的国外立法进行了比较探讨,同时分析了制约我国湿地立法的主要因素,进而对完善我国湿地立法提出具体的建设性建议,将"生态优先"作为湿地保护立法宗旨,完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湿地权属制度。  相似文献   

18.
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保障及促进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和战略意义。通过对西藏自治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立法理念及模式落后,法律法规彼此冲突,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方面的权限界定不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机制缺失及公众参与水资源立法相关制度缺位等问题,提出转变指导思想、更新立法和执法理念、制定相应流域法并建立流域管理机构、设立水权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等建议。  相似文献   

19.
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将农业作为赖以生存的根基。为了大力发展农业,古代的先民们大面积的开荒、毁林,以为农田之用,并且还不断的砍伐林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结果使得森林生态资源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也导致了生态危机的不断发生。为了更有效的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和减少生态破坏,先民出于对自然规律敏锐的意识,渐渐形成了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意识,并且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实践。我国至少在西周时就有了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职官产生。秦汉时这些规定又得以继续发展,至隋唐时期得以完善。所以,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我们今天的环保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广西生态环境立法的价值选择涉及多元的利益冲突。协调广西生态环境立法利益冲突是保护广西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本文从广西生态环境立法利益冲突现状出发,分析其利益冲突的原因,并借助利益平衡理论对协调其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对策建议。广西生态环境立法要实现良好的预期保护效果,必须在统筹协调与倾斜保护、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在立法中增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之规定、建立专门的利益平衡协调机构和完善地方区域利益激励机制,对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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