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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英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44-47
根据隐名股东隐名的方式不同,可将隐名股东分为协议隐名股东和非协议隐名股东。协议隐名股东即借名股东,又分为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和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非协议隐名股东包括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冒名股东和假名股东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即借名股东行使介入权或第三人选择借名股东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时,应作为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系统地、具体地对隐名股东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应以股东为本位,否则股东自由便会大打折扣,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学说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从股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股东本位构成了股东自由的基础。从其内涵来看,股东自由是不受他人强制的自由,政府不应以集体的名义对股东自由进行剥夺。从其外延来看,股东自由是股东个体的自由,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权利的保障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完全贯彻股东自由的上述理念。 相似文献
3.
董士忠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6):43-45
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法律对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的规定很不完善,对股东派生诉讼存在制度性缺失,股东诉讼缺乏可操作性.我们应当通过创设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修正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提升民事责任体系的地位、健全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完善股东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红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10,26(7)
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但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未作出规定.当出资及记录股东信息的法律文件与股东资格无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时,应当认识到股东之所以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是因为股东间有这样的合意. 相似文献
5.
石纪虎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3(3):34-37
公司独立法律人格是针对公司外部人员而不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的.在公司内部,只存在着公司股东之间或者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作为公司内部成员,不可能与公司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公司股东可以分为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控制股东控制着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董事会,其意思和利益常常以公司的意思和利益的面目出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公司非控制股东和控制股东之间利益关系的反映. 相似文献
6.
股东质询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应以质询权之定性为前提。股东质询权源自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每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都应享有质询权,而无论其有无表决权,也无论其持股数量与期限。股东质询权与股东查询复制权一样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股东行使质询权的目的并不仅限于知悉公司内部信息,还有直接监督公司经营之目的。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包括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应采取相对自由模式,除章程对转让进行限制外,股东权可以自由转让;其转让的程序包括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二个阶段。股东权的外部转让应采取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模式;其转让的程序包括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三个阶段。应坚持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王静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5)
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其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效力如何,在学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本文试建立股东认定标准,并明确股东资格与行为效力的联系与区别,以期对解决现实争议产生积极效用。 相似文献
9.
高峰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6):79-81
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股东有限责任是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非股东无贲任。也并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必然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之例外适用。我国公司法应坚持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例外。本文主要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经济分析的角度进行论述,并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刘晶晶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2):125-127
股东质询权归属于股东共益权,在各项共益权行使过程中由于均介入公司、股东利益,所以各项权利履行所涉及的范畴一方面存在交叉可能,另一方面具有因果联系进而相互影响,而股东共益行为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有关股东自益权的行使,为了更好的实现股东质询权,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我们必须把握理解主要股东共益权与股东质询权之间的羁绊以及脉络联系。 相似文献
11.
张夏薇 《Journal of Zhangzhou Technical Institute》2009,11(3):33-35
传统公司法认为,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人格,他不同于公司董事,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等人不负义务,股东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股东权.然而,控制股东转让控制权时导致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受损事件日益增多,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越来越受到质疑.本文从控制股东的强大支配力入手,着重分析了控制权转让中控制股东承担的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12.
万广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1,28(3):101-104
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对认缴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立法的态度应是"原则上承认,例外情况下限制",即凡股东出资原则上一概享有同等的股东权,不因是实缴或认缴而有区别,但法律规定或股东间约定可以限制认缴股东的股东权;就股东权具体权能而言,《公司法》区分股东各具体权能,承认认缴股东的共益权,否认其自益权。这种理解与《公司法》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相契合。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赵礼平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4):40-41
在现代公司法下,管理公司的是董事而不是股东,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对保护股东特别是弱小股东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救济途径。我国公司法因时利势采用了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补偿等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7.
黄小喜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8,8(1):147-150
股东表决权个别代理是股东表决权代理人,以股东本人的名义,向公司作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效果归属股东本人的代理。股东表决权个别代理人向公司递交授权委托书,参加股东大会,从而代表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个别代理分为一般表决权代理和表决权征集两种。二者在制度理念、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与责任归属等方面有较大区别。 相似文献
18.
刘康复 《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79-82,95
确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以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为依据。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股东与股东之阃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不宜成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股东平等原则,调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有限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9.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60-66
在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隐名股东为实现投资权益显名化将自己变更为登记股东,在诉讼选择上,不应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而应先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再提起股权变更之诉。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以区分说为标准,与外部关系无必然的联系。外部关系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属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范畴,在隐名股东怠于消除股权登记不一致的权利外观且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0.
陈兆彬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3):45-48
控股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而对公司的运营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其在行使控制权时,有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忽视公司利益、少数股东利益的天然倾向,因而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是西方国家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笔者论述了控制股东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理论基础与救济制度,并探讨了我国制度构建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