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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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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无限再审存在诸多弊端,即主体无限,事由或条件无限,时间、次数和审级无限。它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严重影响生效判决尤其是终审判决的既判力。民事无限再审亟需改革。即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从法律和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再审事由和范围;对民事再审的审级、次级、时限进行限制;建立规范的再审立案和改判的基本标准或原则。  相似文献   

2.
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对于规范和限制再审程序启动有着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司法实践出现"终身不终"和"申请再审难"并存的现象。本文立足立法现状,在分析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规定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再审启动事由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程序,也是一种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的权利救济机制,应具有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程序需求.作为指导再审实践的蓝本,再审司法解释已经初步确立了再审之诉的雏形,并对再审程序的三个阶段作了相应规定,包括再审申请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和再审的审理程序.但是对于上述三个阶段,再审司法解释规定得不够细致和完备,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程序中再审程序的规定,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与出路。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理由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理由的规定具有非确定性,非理性化的缺点,致使实践中当事人间及其与法院之间对再审标准的认识时常不统卫,引起再审程序的混乱,本文从再审的正反作用入手,辨证地分析再审的特点和局限性,对现行再审理由进行一定的解构,并重构了我国的刑事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6.
民事再审事由的界定是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我国现有规定以及最高院的设计方案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笔者从实体错误事由、程序错误事由以及不得申请再审的特别事项三个方面展开民事再审事由的重建设计。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按照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这一规定,恰是长期争论和若干冲突的根源,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改革.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界定出发,分析了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弊端,提出了人民检察院抗诉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制度改革与完善措施,旨在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法、德、日三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关键的框架性规定非常类似甚至相同,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的一般面貌和共同特征,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改革呼之欲出的现阶段尤其值得对其探讨和借鉴。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全国涉诉信访数量不断上升.行政诉讼,往往涉及集体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敏感问题,面临着巨大的申诉上访压力.大量行政案件被迫涌入再审渠道,造成行政诉讼无限再审的困境.重构行政再审制度,探索诉、访分流,最终实现行政案件申诉上访难题有效化解的现实路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一次原则。规定中"当事人"存在"再审申请一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当事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再审判决、裁定"存在"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以及"一审发回重审上诉后的再审"两种形式上并非直接表现为再审裁判的情况。再审申请程序不同于再审程序,其严肃性应当适当让位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因此可以采用"申请人不同"以及"再审适事由不同"的双重要件模式来解释当事人的范围。基于再审程序的纠错性和严肃性,"再审判决、裁定"应当包含不同解释下可能衍生出的两种情况,即当事人不能对一审再审的上诉案件和一审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提起再审申请,以此强调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再审不终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两次修改,基本确立了私权自主的立法理念,而再审制度作为民诉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也需要尽可能的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本文从启动再审的事由入手,分析当前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合一的弊端,试从立法方面分离当事人再审与检察院抗诉的事由,设立清晰的再审事由的相关规定,保障再审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然而由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审判程序,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等诉讼理念和原则。因此,应该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启动主体限定为检察院,使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都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发动再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强调法定机关的审判监督权,忽视和不尊重当事人的再审诉权。笔者将针对这种实践对当事人的再审诉权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湘南学院学报》2017,(1):33-37
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的证据"与再审制度呈现出"点"和"面"的结构性关系,前者具体范围的确定势必影响后者运行的效果。虽然再审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纠错救济机制,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其关涉审判效益、程序安定性等相关价值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生成不同的制度要求,故应立足于再审职能角度来审视再审中"新的证据"。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再审事由、发动时效、审理适用程序等方面的立法不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主体须单一化,发动事由须进一步明确化,发动时效期间的规定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法强调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理顺了审判权与诉讼权的互动关系,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向科学化、民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表现在再审程度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使传统的申诉制度这一民主权利上升为诉权。然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名、实难符、使得当事人真正行使这一权利困难重重。本文即从这一问题入手,探讨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应有性质及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以求能对当前民事诉讼改革思路有所启发和贡献。  相似文献   

17.
于冬梅 《华章》2008,(15):49-50
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错误的情况是存在的,民事再审程序就是为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而设计的一种纠错程序,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存在一定不妥之处,本文从分析现行法的缺陷入手,对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8.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具有多元化、职权化的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这种启动主体的规定必须改革。在民事诉讼中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限制或取消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十分必要。应取消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确立当事人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惟一主体。  相似文献   

19.
法院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它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混淆了诉讼职能结构的划分,背离了司法审判权运作的被动性和中立性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实际效果.为实现司法公正,应尽快废除法院主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诉讼理念落后于时代发展,启动事由和启动主体规定的过于宽泛等诸多问题。因此,直从更新司法理念,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资格,合理界定启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提高再审程序审理法院的级别,限制再审次数等方面加以完善,使之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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