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王晓铁 《承德师专学报》2002,22(3):96-97,106
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大突破。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对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2.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婚姻法》是根据我国现实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形势,结合国外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实践,针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的修改和补充。特别是在该法第46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即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法立法的一个突破。  相似文献   

4.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婚姻法规定的旨在保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配偶权利的一项权利救济制度。由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配偶权的内容规定得不完备,使得作为救济措施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应充分实现配偶权保护精神对婚姻法的全面渗透,为该制度的存在及效力的有效发挥奠定一个坚实的法理基础,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现行婚姻法突破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的规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惩罚过错方、抚慰受害人的力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由于现实生活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取代离婚时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而使其作废,而是在已经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提下,“照顾”原则同时继续适用,但“照顾”原则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离婚救济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时经济帮助这一救济措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家务劳动补偿与损害赔偿两项救济制度。这三项制度内容抽象,范围过窄,在维护合法权益,保护弱势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利益,彰显公平的价值等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其完善:增加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增加家务补偿的具体内容,扩大权利人的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7.
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决定了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否则,必然造成对对方的侵权。基于“人格独立”、“男女平等”的法律思想和观念及婚姻秩序的要求,在民法这一私法范畴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由于另一方的侵权而寻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可能。因此,构建现代婚姻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确定不同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应是婚姻立法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新婚姻法使我国在离婚救济措施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立法,尤其是离婚立法。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运作不够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对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9.
新《婚姻法》根据我国婚姻发展的新情况,新增离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立法这方面的空白,为无过错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依据这一制度却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婚内索赔问题。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婚姻法应支持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损害赔偿要求。  相似文献   

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行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文主要从赔偿请求权成立条件、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立法建议等方面分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本质是离异损害赔偿,即离婚时配偶一方对无过错的配偶另一方因离婚这一身份契约的解除所引起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因而在配偶一方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在提出离婚时,仍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的权利,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外,应该确立夫妻之间侵权的婚内损害赔偿。在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时,可以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基础。  相似文献   

13.
离婚救济制度是法律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为离婚过程中夫妻受损害或者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或者法律救助手段。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深受中国传统伦理的影响,在救济措施方面闪烁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的优秀思想的光辉,为我国家庭婚姻关系顺利解除以及保障社会关系的和谐提供必要支持。同时,我们不可忽视其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不足之处,包括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社会现实,以及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救济制度已经不能够解决当下的现实问题。因此,探讨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正在起草新的婚姻家庭法,离婚的法定理由将有重大修改,在确定离婚理由的立法过程中,无过错离婚成为一种趋势,无过错离错制度在美国大部分州已经得到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应确立以无过错离婚为主,过昏离婚为辅的原则,因为它是符合婚姻法的本质的。  相似文献   

1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初步建立,该制度对于抚慰受害方,惩戒过错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该制度还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仍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承认了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可以以侵权行为为理由对有过错配偶一方请求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一个长足进步。新《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许多新的问题开始涌现,新《婚姻法》没有引入配偶权,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婚姻法》以及更多的法律都应早日建立起更符合中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7.
离婚过错赔偿是在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进行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制度适应了当前新形势下调整婚姻关系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锖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要真正把握其立法精神,还需要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其民事责任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仅关系到如何运用这一法定权利,而且关系到损害赔偿的结果。针对目前学界的观点,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的这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在边疆民族地区离婚救济制度在保护弱者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明显问题:“保护无过错方、惩戒过错方的制度”无法达到应有效果;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无实施前提条件;获得的经济帮助极少等。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应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重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修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对我国大陆的婚姻法律制度来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 ,虽然这种制度在外国法制史上早已存续。而这种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权益的保障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与完善就成为值得理论上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