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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著作权不仅有民法的保护,还有行政法和刑法的保护。刑法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7条和218条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著作权犯罪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均规定对于著作权的犯罪要求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理论界对此规定却有不同理解,本文将在介绍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数字化环境下,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大,网络侵权犯罪问题日益复杂和尖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难度加大。而我国有关侵犯著作权罪之规定却存在着过于概括,与TRIPS协议等国际准则不协调等不足,给司法适用造成困难。我们应当以TRIPS协议为参照系,扩大作品的范围,准确界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完善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门槛明显降低,但侵犯著作权罪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刑法威慑力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应当从刑法谦抑性视角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审视,在我国与国外著作权刑事立法比较中,找出问题的症结,不断完善著作权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4.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异化,由此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适用带来诸多新挑战。为了回应以上挑战,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进行扩张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为复制发行。《刑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相较范围更广,包含视频网站深度设链、P2P下载、视频直播平台等新类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5.
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与违法所得数额或情节,是学界对侵犯著作权罪之成立要件较为一致的重构意见.借鉴他国立法经验,须立足本土环境.基于我国的国情、法律体系和刑法理论,我国侵犯著作权罪之成立要件不必也不应重构.对极少数应受刑罚处罚行为无罪可定的情形,可参照盗窃罪的立法模式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8.
各国立法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客观表现、主观特征、处罚等方面虽然存在诸多差异,但在刑法保护著作权上的先进经验和优势对我国现行刑法修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一是应改变以违法所得数额为定罪标准的传统做法,代之以违法复制、销售著作权作品的数量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二是在犯罪成立条件上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只将其作为一项量刑情节;三是在自由刑和财产刑配合适用的基础上,应侧重完善关于罚金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几十年中取得了重大进步,制度设计日趋完善,形成了民法、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归责体系。但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侵犯著作权犯罪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加上我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导致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有必要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刑法规制,本研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法律层面的措施,以期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采用附属型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价值取向上,台湾秉承“人格价值观”,大陆则吸收了“财产价值观”理念;主观归责条件方面,台湾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也不限于故意,过失也能构成犯罪,客观归责条件为,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列举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陆则不同,它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故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客观归责条件也有两个方面,即(1)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2)情节严重。关于著作权犯罪的刑事处罚,两岸在刑种设置和程序安排上也有很大区别。由此,完善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为:(1)建构附属型刑法保护模式;(2)严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法网;(3)采用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刑事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1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在科技、文化和经济等领域的价值日益凸显,利用刑法保护著作权及其有关权益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本文拟通过对侵犯著作权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今后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2.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民个人信息"定义的司法解释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质上不存在冲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包含死者个人信息。司法解释很难将融合度较高的信息精准归入某一类别的信息之中,且对生物识别信息缺乏明确规定和归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上归纳性较强,且突出了对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二分法",及时调整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相比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归入刑法规制范围。应根据信息的分类,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加大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范畴,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要体现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也应体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七个罪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无论从知识产权的范围考察,还是从其涉及到的权利考察,现有罪名均不能全面覆盖实践中发生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应在刑法典中增设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罪、侵犯植物新品种罪,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4.
《宜宾学院学报》2019,(5):62-70
对于网络犯罪而言,可将其类型化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工具犯"与"网络主体犯"。从法益视角观察,"网络对象犯"导致新型法益产生,因此只能通过立法途径加以规制。"网络主体犯"改变了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但由于网络主体的特殊性,因而也只能采取立法途径规制。而"网络工具犯",应视侵犯的原始法益为刑法所保护之法益还是非刑法保护之法益,分别采取解释路径和立法路径规制。  相似文献   

15.
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16.
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最初呈现出"刑先民后"的特点,而刑事制裁思路的局限及民事法律规定的缺位始终制约刑事制裁法律效果的发挥.《民法典》设立单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定,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化基础.《民法典》从确立个人信息权益属性、制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及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三个维度对个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护.这不仅补强了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也引发了个人信息在民法和刑法保护路径的衔接问题.为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刑法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规范的框架内,从刑法法益、非法使用行为入刑及出罪事由三方面进行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已经正式成为WTO成员,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也应当与国际接轨.新刑法虽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存在着重大缺陷,特别是对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高校语言实验室在非书资料利用过程中采取营利机制,从而导致复制量大增和利用失控现象,已经引起学者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普遍担忧非书资料发展超前会与著作权法律保护滞后相“撞车”。为此,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角度出发,如何看待语言实验室的营利性、复制量以及其应用范围,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语言实验室应立足高校实际,锁定公益目标,坚持“通过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找到规范与发展的契合点,从而充分合理地利用非书资料。  相似文献   

19.
肖灵 《嘉应学院学报》2009,27(1):112-116
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和国情,美国现行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制度具有十分鲜明的特色,将其与我国的著作权刑事保护制度进行多方面的比较研究,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对发展、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刑事保护法律制度具有相当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呈现出法益侵害的精准化、链条化,具有法益侵害的直接指向性。当前,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存在入罪标准不明、对涉人脸识别犯罪部分环节评价不足的刑法规制困境。对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应对策略,应当明确入罪标准,构建个人信息二分保护体系。对于非法存储行为,可用不作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制;对于非法加工行为,可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制;对于非法利用人脸识别信息侵害行为,应当通过扩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行为方式的做法实现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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