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当前广播电视业的制播分离改革中,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如到底是"企宣分离"还是"制播分离"、播出机构与内容生产商不对等的市场地位、制播分离与节目本土化的矛盾、制播分离和节目直播的矛盾等.如何在制度和具体操作层面上解决问题,是制播分离改革顺利推进卞去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毕琴 《新闻世界》2012,(5):59-60
本文详细分析了中国长期以来的广播电视系统的制播模式以后得出最适合当代中国发展的制播模式,论述了制播合一和制播分离这两种制播模式在中国的发展,并以河南省电视台第九频道新农村频道为例,得出制播分离比制播合一更加适合在中国发展,制播分离改革对我国电视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3.
中国电视业的市场化变革与产业化发展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如今以"制播分离"为目标之一的新一轮体制改革又已启动.本文从微观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为播出而制作"、"制播分离"以及"做内容的提供商"等中国电视业曾经和正在经历的运营模式进行经济学的分析,力图发现隐藏在背后的种种经济学的必然,并对未来网络经济时代电视产业运营的前景做出描述.  相似文献   

4.
本文聚焦于中国电视业制播分离改革历程,从产业化角度来对电视制播分离改革进行探讨,通过实例分析找出目前制播体制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制播分离的主要意义在于提高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有效配置资源,而不是简单的节目制作部门的剥离.另外制播分离改革不是一个孤立静态的改革,它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的公平公开,因此制播分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宏观的法律政策的扶持、中观的市场机制建设以及微观的市场主体--电视台和民营电视公司的自身建设.只有这样才能逐渐完善电视产业的各个链条,实现改革的最初目的--提高效率、优化产业结构.  相似文献   

5.
制播运作制度的演变轨迹 1.制播合一走向分化,制播分离范围廓清.我国广播电视业诞生伊始采用制播合一的运作体制.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助力电视事业的变革,制播一体逐渐走向分化.长期的自制自播导致节目内容缺乏新意,生产成本过高加速了制播合一制度的衰落.制播分离模式应运而生.最初,制播分离是由政府推动,以政策为引导,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对新闻及严肃性节目不实行制播分离,而其他节目可以实行开放式运作,由社会制作机构来完成.社会广播影视制作主体主要负责生产通用性节目,如娱乐类、体育类等意识形态性质不强的节目.  相似文献   

6.
前言2005年1月25日,广电总局正式向各有关单位印发了《2006年广播影视工作要点》,其中对于“制播分离”的表述为:“除新闻类、社会访谈类节目外,文艺、体育、科技类节目等可逐步实行制播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节目的市场招标采购。”今时今日,“制播分离”这个字[在呼声越来越高的中国电视产业化过程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电视业改革的弦上之箭。并促使了一大批民营制作公司的崛起。究竟什么是制播分离,如何进行制播分离,制播分离能带来怎样的益处,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上这些我们将在本文中详细探讨。一、媒介环境和发展趋势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7.
制播分离和中国电视业的发展目前中国电视业的制播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制播合一,制播分立,制播分离。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制播合一指的是电视节目的策划、投(筹)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个环节皆由一个电视台(公司)统筹完成的运作体制或机制。制播分立指的是电视节目的策划、投(筹)资、制作、审查、播出等各个环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关系的部门或机构分别完成的运作体制或机制,这种关系可能是一种领属关系,也可能是一种同属关系,还可能是一种契约关系或合作关系。制播分离是指电视节目的策划、投(筹)资、制作、审查、播出…  相似文献   

8.
2009年8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为广播电视业的转企改制指明了政策方向。2009年7月,文化战线出现了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就是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制播分离被再度重提,标志着国家将其纳入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层面,  相似文献   

9.
广电媒体制播制度经历了"自产自销的制播合一体制、制播一体走向分化、一波三折的制播分离之路、整体制播分离试点起航"四个时期,政府规制是制播制度调控的主导力量,放松规制是制播制度改革的基本走向.由于广电媒体不同于一般经济体的特殊属性,在推行制播改革中应充分考虑其潜在风险,以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与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2009年8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为广播电视业的转企改制指明了政策方向.2009年7月,文化战线出现了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就是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制播分离被再度重提,标志着国家将其纳入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层面,为广播电视业最终走向市场化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和思路.2011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文化产业要迎来大繁荣大发展.全会公报提出“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这意味着今后的文化产业发展将更加重视市场和企业的作用,机制更加灵活.  相似文献   

11.
陈伟 《新闻传播》2005,(9):64-64
目前电视业制播分离体制正在启动。所谓制播分离制,是指在电视节目的生产、流通与播出的过程中,节目的生产制作与节目的播出分别由不同的单位负责的管理制度。在我国电视业原有的体制下,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是由各级电视台负责,他们既是节目的生产者,也是播出者。这样的体制成为制播合一制。而在制播分离的体制下,电视台不再负责一般节目的制作,而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目的编排和播出上。  相似文献   

12.
制播分离是近年电视界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本文从一个国家电视产业的结构这个视点出发,分析韩国电视产业制播分离的趋势及制播分离制度对韩国整个电视产业和电视节目内容的影响。对国内电视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制播分离对电视媒体的冲击 近年来,制播分离成为电视业的热点话题.制播分离的概念首先来源于英国,原意是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电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制作.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指的是我国电视播出机构在保障正确舆论宣传的前提下,将一些非新闻、时政、舆论监督的节目放给社会制作单位来完成的一种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4.
“制播分离”是近10年来我国电视业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最早起源于英国,其原义是“委托制作”,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制作。我国电视界、理论界10年来不断探讨的“制播分离”是相对于电视台长期实行的“制播合一”而言的。10年问,不少媒体对“制播分离”进行了积极尝试,如2004年东方卫视推出的《东方夜谭》《娱乐星天地》,  相似文献   

15.
制播分离在今天看来,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制播分离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不断地演化。我国的制播分离其实也走过了十多个年头。1999年"国办发(1999)8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广播电视实行"网台分营"(即电视台和作为节目供应商的电视网分开经营);2009年11月28日,全国电视台制播分离改革研发高层论坛在福建泉州举行,国家广电总局再次高调提出电视制播分离改革。制播分离无疑是市场化、软硬分离(网台分离)之后的自然路径,也是对我国广播影视行业系统多重属性(宣  相似文献   

16.
被命名的改革:2008年以来广电制播分离的政策与政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距离2008年广电制播分离改革启动已有两年.作为改革的副产品,未来国有广电行业(第一行动集团)将诞生一批上市公司.国有广电媒体改革实践已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作为改革方案的参与者,从政策出发点及利益相关者角度重新还原和解读2008年启动的制播分离改革.可以更好地理解固有广电媒体的转企改制何以被命名为"制播分离".这也将提升我们对于固有媒体后续改革举措的认知.  相似文献   

17.
“制播分离”可能算得上是新世纪中国电视业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制作和播出是电视节目生产流程的不同过程。将制作和播出进行分离,不是简单地把它们割裂,而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形成制作和播出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制播分离制度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相似文献   

18.
制播分离不是新鲜话题,在广电改革历程中持续地出现,反复被提及,然而喊了十几年,总是触及皮毛难动筋骨。2012年,横空出世的《中国好声音》把制播分离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推上风口浪尖,制播分离改革大潮再度来袭,从央视到一线卫视,再到谋求上位的二三线卫视,都纷纷被裹挟进去:央视刚刚成立了两个制作公司,江苏卫视正在酝酿制播分离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9.
2009年下半年,广电总局关于制播分离的政策部署密集出台,预示着新一轮改革进入深水区。7月8日,广电总局召集各地广电厅局长齐聚哈尔滨,着重讨论推进制播分离改革。哈尔滨会议后,《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征求意见稿》下发。7月16日,"修改稿"出台,明确提出,  相似文献   

20.
制播分离已经成为我国广播电视业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从总结各地制播分离改革的实际情况入手,概括了我国制播分离改革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制播分离改革对广播电视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推进我国制播分离改革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