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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夕盟 《基础教育(重庆)》2004,(12):1-1
教育是机智的,灵活的,新鲜的,是流动的,弹性的,有空间的。它不是刻板的,僵硬的,垂死的,教条的。它不是只在课本上,教室里。它无时无处不在,就在校园光洁的路上,在花丛,在树间,在鸟鸣虫唱的耳畔,在餐厅,在宿舍,在有感知有气息的每一个角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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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鹰 《语文世界(高中版)》1996,(11)
枫叶如丹袁鹰春天,绿的世界。秋天,丹的世界。绿,是播种者的颜色,是开拓者的颜色。人们说它是希望,是青春,是生命,这是至理名言。到夏季,绿得更浓,更深,更密。生命在丰富,在充实。生命,在蝉鸣蛙噪中翕动,在炽热和郁闷中成长,在雷鸣雨骤中经受考验。于是,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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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雷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5(6):107-109
通说认为,未遂犯仅囿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犯。然而客观言之.此通说之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间接故意犯罪并非完全不存在未遂犯。对此,可从心理学、法理学以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和层面提出支撑该观点的论据和基点,同时应注意以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与否、实施放任行为的过错大小、最终发生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标准对间接故意犯罪中未遂犯的存在空间进行圈定和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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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永超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12(6):124-125,128
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时而产生的犯罪。法律使用成本过高、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是导致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客观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这种犯罪发生的主观原因。只有不断健全民主、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民工"自救式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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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璐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6(1):57-60
“政治犯罪不引渡“是国际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之一,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治犯罪不引渡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也是世界融合的一种表现,这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进行,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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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独"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国家安全,需要对"疆独"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的心理因素进行探究。作为犯罪心理成因之一的个人因素,包括"疆独"分子个人的不良需求、个人品质低下和反社会心理的影响显著;"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另一个心理支柱是犯罪人在与社会的互动中形成的社会心理,包括犯罪人相互间的模仿与学习、人际交往中的有序心理互动、他人的教唆、暗示,来自组织的命令或强迫等。"疆独"恐怖主义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内隐的,和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国际大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因素共同支配着恐怖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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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奇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2):49-56
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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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立功的时间为犯罪分子"到案后",对于此时间节点学界有着诸多诟病,有人提出了"到案前"立功论、"犯罪后"立功论等学说,但这些学说仍有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功的成立并非只有时间一个条件,而是有诸多要素共同决定,这些要素之间也会相互影响和变化,所以立功是否成立的判断需要全面考察构成要素。另外,立功的构成要素中不包含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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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公害, 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纳入调整范畴。实际上, “性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侵犯的是国家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性贿赂”是犯罪, 我国签署并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也应将它纳入贿赂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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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确定受贿罪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就需要在案件审理中不断总结探索,作出公正、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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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教学与研究》2007,(4)
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涵义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应当是指不特定并且多数人。"不特定"最重要的涵义在于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可能影响的范围是行为人难以控制、难以确定的。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既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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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无不将职务犯罪主体界定为代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但“职务”的本源意义并无此限定。这种不统一的情况与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变革有关。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用“国职犯罪”概念代替原有的“职务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