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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个人认为,讨论本案应该澄清以下3方面问题.
1.外观设计保护什么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保护的要素是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产品的色彩是一个附加特征,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但是,它与产品的形状或产品的图案相结合则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特征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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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2010年修改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3.
笔者由于工作原因,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色彩时的保护范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色彩保护缩小了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在专利审查以及侵权判断中应像对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中从属权利要求的性质来看待;同时提出了与《审查指南》规定相反的观点,即认为指南中所谓的“产品的色彩”可以“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希望能得到业界学者的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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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外观设计无效案件不再以生效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然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曾经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相似文献
6.
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这一原则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然而,上述原则是否适用于关联外观设计,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分析一组判例,就关联外观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期待能够以此促成业界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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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9.
正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上述有关规定无效宣告理由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作为被无效专利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递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