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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遇到涉案专利中出现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而且专利权人也会用两个以上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且首先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应分别以每个独立权利要求为权利基础,来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运用专利法原理来解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本文从两则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现,我国法院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与作用还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读了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重要关联,这说明我国法院在运用专利法原理来处理这类案子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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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最重要的要素。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进行限定,而权利要求的限定可以具有广度与深度两个维度。一项权利要求本身的保护范围,更多的是体现广度即其保护范围有多宽、多广;而一项专利或其申请中权利要求数量的多少则更多的是从深度这一维度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强化,即一项专利及其申请中撰写多少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申请人在深度这一维度上进行策略性布局的体现。对此,以专利数据库中具备权利要求数量的中国发明专利及其申请样本为例,本文对国内外申请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量进行了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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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在方式加功能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中,专利保护的范围是由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所决定的,而权利要求中所列举的方式则是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说明。在"诺基亚诉华勤"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而难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及其应当覆盖的方式或者手段。同时,基于范围不清楚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也无法确定被告的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权利范围。法院在本案中对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论述,对于同类技术发明的专利审查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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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主要由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大小而决定,目前我国的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不同于美国、欧洲的同类要求,这种不同的要求对我国科研成果的保护会有什么影响,结合部分对美国、欧洲和我国权利要求范围的分析,探讨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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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权利要求范围是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关键。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对侵权案件当事方以对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用语的不同诠释为由,争辩其发明具有现 相似文献